强奸后赔偿和解,就能冰释前嫌吗?
2018-09-22
此文首发于2018年9月22日正义网“法律博客”版。
9月21日,鲁山县检察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宣传文章,称该县初二学生赵某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鲁山县检察院原本以强奸罪逮捕了赵某,但不久又以赵某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等理由,将赵某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据悉,赵某家长赔偿了对方8万元,赵某已经在新学期返校上学。
16岁男生强奸17岁女生后,还能取保候审、正常上学?这究竟是正常司法操作还是另有隐情?刑事和解是一种怎样的制度,是在鼓励花钱买刑吗?
刑事和解,这个制度本身有它的合理性。它是从国外引进的,并不是我们国家的发明。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专门增设了一节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对和解的范围、程序和结果都做了规定。当时修法的时候,社会上就有争论,有声音认为这是鼓励花钱买刑,花钱买命。
从立法的本意和初衷来讲,刑事和解当然不等于花钱买命,花钱买刑。刑事和解只是通过司法的方式重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帮助被害人得到更多的抚慰,让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认罪悔罪的方式降低社会危险。当然,和解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也会随之降低。总体上,这是一个在国际上很流行的柔性司法的理念。
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块,国家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侧重于教育感化,这样的大方向也是正确的。因为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都还没有定型,这个时候不加区分、简单一律地进行严厉打击,恐怕也未必都对。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各地司法部门都有一些特殊的关爱帮教措施。现在很多检察院都有未成年人检察室,法院也有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进行区别化处理。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在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帮扶和关爱,当然都没错。
我注意到有媒体质疑说检察院在这个调解过程中引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质疑这个程序。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是这么操作的。我们国家有一个《人民调解法》,由调解委员会出面来进行民事方面的调解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这个调解协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必须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认定。
这个案子的重点,我觉得不在于说他去进行教育感化,不在于让人民调解委员会去调解,而在于这个案件它走了一个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程序,而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刑事和解范围,这个案件很显然超出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因此,倒不能说这个案子取保候审本身就一定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立法现在也是鼓励取保候审。既然是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被推定是无罪的。那么在法院判决之前,提前把人抓起来羁押着,这本身就是很多人一直在批评的刑事司法陋习。
取保候审本身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当地的司法惯例究竟是什么样的?因为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果在当地,绝大部分案子还都是以羁押为常态,突然这个案子就因为调解赔了八万块钱,就给例外地取保候审了,那我觉得是有很大问题的。
强奸罪,在我们国家起刑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对这样一个不能进行和解的暴力犯罪案件,就因为调解赔偿,然后做了取保候审,是否是当地的常规做法?甚至如果按照这种程序走下去,是不是后面还有可能不起诉或者起诉到法院后被判缓刑?
需要着重解释一下,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代表这个案件就此终结了。最后终结的话,要看检察院是否起诉,或者如果起诉了以后法院怎么判。所以公众不要简单的说取保候审,人出来了,后面就没事了。不是这么简单。
总之,更详细的内情有待权威机关调查和披露。如果查明这个案子的确存在法外因素,甚或存在司法腐败,毫无疑问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严厉追责。在此之前,不妨让真相再飞一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