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把继子虐成植物人获刑16年,公众为何认为判得轻
2018-11-05
饱受社会关注的陕西虐童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2017年渭南男童长期遭继母虐待殴打,致颅骨粉碎,深度昏迷呈植物人状态。10月30日上午,此案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孙小倩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直到法庭上,继母还否认对鹏鹏长期实施严重暴力行为。
医生明确表示,孩子康复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可能终生无法自理生活。一个7岁孩子的人生还没开始,几乎已经匆匆结束了。这位继母虽已获刑16年,但从大量的新闻留言来看,很多网友还是有不少疑惑,觉得这样的判决太轻了。
虐待儿童致植物人状态得到相应判决的轻重,还得放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中解读。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的定义是:“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可以看得出,虐待的打骂、捆绑等行为,和普通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客观表现形式比较接近;从犯罪结果来说,同样可能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所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的确有互相交叉的表现,法律上有法条竞合的内容。
但是应该看到虐待罪是一个相对轻罪,一般情况下,顶格刑就是两年,在致重伤、致死的情况下,顶格刑也只有7年,这个与公众期待的“杀人偿命”还是有不小的距离。
所以在追究相关家暴引发的极端个案当中,司法机关就需要努力区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其标准一般是:虐待罪的犯意,是出于虐待被害人的故意,但被害人重伤、死亡却非其主观积极追求的结果,往往是长期虐待引起的超出其预想的客观后果;如果施暴者一开始就是以故意伤害为目的,那么就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此,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定性一般会看,行为人施暴时使用的手段,是否超出了一般的虐待极限,直接达到故意伤害的程度。在本案当中,继母孙小倩的殴打致鹏鹏颅骨粉碎,深度昏迷呈植物人状态,可以认为,这种严重伤害已经超出了普通虐待的范围,应该追究故意伤害罪。
目前孙小倩被定了两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这样的判决定罪还是比较少见的,一般来说,对于这类案件会“择一重罪”起诉。但是,这次检察机关尽最大努力做到“应罪尽罪”,既追究她平时长期虐待孩子的虐待罪,又追究了她的殴打致鹏鹏颅骨粉碎的故意伤害罪。
但是,哪怕在刑法范围内已经用尽惩罚手段,离公众的期待还是有不小距离。这说明,下一步的确有改变刑事政策的必要,而涉事司法机关也应尽可能充分释法说理,以解答公众的疑惑,让大家相信判决的公正。
(【新京报】 作者 沈彬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