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鹏案判了,争议却更大了。继母将不满七周岁的幼童虐待的瘦骨嶙峋、遍体鳞伤,直接打成植物人,却只获得了十六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这引起了公众一边倒的质疑。
前些天,北京一名男子用毒针扎死女友,因为积极赔偿被判决无期徒刑,还引发全社会花钱买刑的疑虑。
杀人偿命,在中国还是天经地义的道理。而在鹏鹏案中,继母谎言连篇,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案发至今,没有一句抱歉,没有一分钱赔偿,却被判决十六年有期徒刑。
也许有人说,鹏鹏没有死亡,所以不能拿孙小倩跟杀人犯相比。可鹏鹏现在是植物人啊。植物人是什么概念?鹏鹏现在不能坐立、不能伸手、不能自主进食、不能自主大小便,看不见,睁不开眼,不会说话,持续深度昏迷。每天都只能喂流食,护工定期换尿布。说鹏鹏这样的状态生不如死,并不为过。
对于临渭区法院,这确实已经是接近顶格量刑。因为基层院判不了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两个罪本来可以合并执行十七年有期徒刑的,临渭区法院降低了一年。对于临渭区法院,这并不算大错。
问题主要不是出在临渭区法院身上。我作为鹏鹏代理律师,曾经在庭前两次申请将案件移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但都被渭南中院粗暴拒绝。是渭南中院导致了目前的局面。
渭南中院不同意移送,临渭区法院只能硬着头皮自己审理。但临渭区法院的问题在于,我当庭两次口头申请,临渭区法院却没有正面回应。临渭区法院本来可以做的更好。
在舆论一面倒的情况下,出来了几个所谓的法官检察官,开始撰文疑似帮助当地有关部门洗地。要么说什么证据不足,事实存疑,所以才选择轻判;要么说法院是严格根据证据和事实作出的判决。
这纯属胡扯。不要搞什么神秘主义,更不要大而化之的直接推定法院判决正确。司法权威建立在人心之上,如果判决不公正,怎么可能封堵大家的悠悠之口。
医院就诊资料、视频资料、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封闭的作案环境,通过排除法可以唯一锁定继母孙小倩是确凿无疑的作案凶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是孙小倩两片嘴唇就可以抵赖得了的。
如果真像某些法官检察官所说的,本案证据不足,事实存疑,那么法院应该做出无罪判决而不是罪轻判决。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无罪推定,疑罪应当从无而不是从轻。
事实上,本案根本不存在事实存疑的问题。也许有人机械的根据孙小倩的口供,认为缺乏口供证据。但我国刑诉法有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罪处罚。
有些人有很深的口供依赖症。凡事都得有口供,没有口供就定不了案,有了口供啥都敢定。这样落后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骗供诱供长盛不衰的根源之一,也是造成许多冤假错案的元凶之一。
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植根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经验推理在事实认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只有那些书呆子或者别有用心的人,才会试图用孙小倩避重就轻、信口雌黄的口供去为其开拓罪责,去为有关单位洗地。
鹏鹏案中,原告是临渭区检察院,被告是继母孙小倩。被告人孙小倩有上诉权,但鹏鹏和他的母亲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临渭区检察院抗诉。
临渭区法院的判决在临渭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之内,所以临渭区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是大概率事件。况且,即便临渭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渭南市中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最多也只能加刑一年。
但是,申请抗诉是我们的一个态度。我们必须要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大声的说出: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服。
不论临渭区检察院是否会抗诉,我们都会在此案判决正式生效后,继续申请上级法院启动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此案的判决不公。
正义不来,我们不会散去。这不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