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8
1月8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汉中中院就审判过程通过其官方微博进行了直播。
剃了光头的张扣扣上身穿一件黑色毛衣坐在审判席上,这是他自案发后近一年来第一次公开露面。
张扣扣一案由汉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书称,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王正军(男,时年17岁)伤害致死。1996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在家过年,便先后购买、准备好帽子、口罩、单刃刀、玩具手枪、汽油瓶等作案工具伺机报复。
起诉书称,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看到王正军、王校军(王正军之兄,男,殁年46岁)与其亲戚一行十余人上山祭祖,便戴上事先准备的帽子、口罩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待王正军、王校军祭祖返回,行至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村道时,张扣扣趁王正军不备,先持单刃刀对王正军进行捅刺。王校军等人惊慌逃离现场时,张扣扣又持刀追上王校军进行捅刺,期间王校军摔进路边沟渠,张扣扣跳进沟渠继续对王校军进行捅刺,直至王校军倒在沟渠不动,又返回对已倒在路边的王正军再次进行捅刺。随后张扣扣进入被害人王自新(王正军之父,男,殁年70岁)家院子,持刀对坐在门口的王自新进行捅刺,直至王自新倒地不动。
起诉书还显示,随后,张扣扣返回家中,拿上先准备好的一把菜刀和装有汽油的红酒、啤酒瓶各一个,来到王校军停放在村民张良某家门前桥上、车牌号为“陕FDD2XX”的小轿车旁,用菜刀把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点燃两个酒瓶,分别扔在该车的后排座椅和后车窗玻璃部位,致该车后部燃烧严重受损。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张扣扣毁损的小轿车价值为人民币32142元。
随后张扣扣逃离现场。13时许,经120急救人员检查,三名被害人均已死亡。2018年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张扣扣对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有无异议,张扣扣称,除了对老三(王正军)没有进行补刀以外,其他都属实。
在法庭上,张扣扣称自己记不得是捅刺王正军多少刀以及捅刺在什么部位了,而对于王自新,他记得捅刺的是脖子和胸腹部。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害人王正军全身共计24处裂伤,其中13处进入胸、腹腔,系锐器致右颈总动脉、肺脏、肝脏等胸腹腔脏器破裂造成大失血死亡;被害人王校军全身共计9处裂创,肠管外露,系锐器致心脏、肺脏等多脏器破裂死亡;被害人王自新全身共计16处裂创,其中8处进入胸、腹腔,系锐器致右颈动、静脉破裂及心、肺等多脏器破裂死亡。
第一辩护人殷清利向张扣扣发问时问到案发后她为何会去派出所投案,张扣扣称,“我考虑到跑也跑不掉,长痛不如短痛,就去自首了。”
面对律师询问,张扣扣称,当时自己没有后悔,现在这么久了,觉得自己当时有一点点冲动。
第一辩护人殷清利问张扣扣其母当年是被谁打死的,张扣扣说,是王正军,用木棒打的,打了一下。“过了好几天”,公安机关在公路旁对其母进行解剖,他全程都目睹了。张扣扣后来还参加了指控王正军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张扣扣在法庭上说,在过去22年中,王家人并没有因此事与他家沟通过。
张扣扣说:“有因必有果,我不是无事生非……案发前我的确心里很压抑,我经常浮现我妈当时的情况,精神压力大,看到老三王正军的时候我精神处于崩溃边缘。”
关于张扣扣的作案动机,公诉人出示的张扣扣自己的供述称,他1997年7月份初中毕业,半年后在新疆打了一年工,年底回家,之后至2014年他因找工作、学挖掘机被骗,还多次被骗入传销组织。他是一个有仇必报的人,当时就想以后碰到骗他学挖掘机的人,他非要整死那人。2010年10月后他到广东找工作也不顺利,2011年至2016年底又到浙江绍兴、杭州工厂打工。
张扣扣供述称,2017年5月份到8月份,他在太平洋斐济岛打了3个月工,在国外条件差,吃的也不好,工资也不高,公司领导还爱骂人,于是他又回到了老家。2017年8月后,他一直在老家新集镇待着,之后再也没有外出。
张扣扣供述还称,这些年在外面打工多次被骗,生活、工作也不太顺利,从他被骗后,他不相信任何人,只相信钱,但是他这些年来也没有挣到钱,他手头上也没有多少存款,平时也是勒紧裤腰带生活。思想上压力非常大,案发前不久腊月的一天,为了安装电表的事情还和父亲张福如大吵了一架,吵架完他心里火很大,心想过了年还不知道到底该干啥,出去打工也挣不到钱,现在生活不如意,打工也看不到啥希望。
2017年腊月三十这一天,邻居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都在家,张扣扣供述称,他本来想等王家老二王某军回来一起动手,但是王某军一直没有回来,他就动手实施了杀人。张扣扣自称,如果这些年他生活过好了,有钱了,娶妻生子了,也不会发生杀人的事。
公诉人出示张扣扣的姐姐的证言称:张扣扣性格有点内向,不说真心话,2004年她出嫁后都不怎么联系张扣扣,2014年张扣扣到石家庄找过她,2017年腊月20号她回娘家过年时见了张扣扣一面,这是她和张扣扣最后一次见面。
上述证言还称,张扣扣初中毕业以后当兵,2003年退伍后在外打工,张扣扣如果早点结婚成家了,就不会发生杀人的事情了。
法庭上出示的张扣扣所在村村支书王某明的证言称,1996年汪秀萍被伤害致死的事情,当时政法机关已经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王正军也受到了法律制裁,事后也没有见张福如、张扣扣来村上反映有什么问题,时间过去22年了没有听说过张扣扣和张福如到王自新家找事。
张扣扣的发小张良某和其同学、好友张庆某的证言都认为,这些年,张扣扣生活过得不顺心,心里也很失落。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还就张扣扣在作案时是否有精神病展开辩论。辩护人称,收押健康检查记录、入所心电图均显示被告人心脏为异常,对此应当结合22年后复仇杀人系一般正常人无法实施这一现象,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基本的要求即是对被告人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公诉人则称,“在卷证据能够明确证明被告人张扣扣过往身体健康,精神正常……在庭前会议上被告人思维敏锐,逻辑清晰,不存在精神病情况。”
在开庭前,汉中中院曾于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25日组织过两次庭前会议。
在庭前会议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曾以汉中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可能有失公允为由对管辖提出异议,请求将此案移送至陕西省高院管辖,或由陕西省高院指定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对此,公诉机关认为,此案被告人张扣扣在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十四组故意杀害三人,汉中市中级法院作为张扣扣杀人案的案发地中级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辩护人提出的将该案移送到陕西省其他中级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对1996年伤害案件的申诉,已被汉中市中级法院驳回,张福如向省法院提出申诉也已被驳回,故不能以此推断汉中市中级法院审理张扣扣案有失公正。
合议庭认为,公诉机关发表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审查张福如对王正军故意伤害一案的申诉与审理张扣扣案适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诉讼程序,不能因本院驳回了张福如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案的申诉,以此推断汉中中院有影响公正审理张扣扣案、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1996年案件的申诉处理改变不了汉中中院对此案依法行使管辖权,此案的管辖亦不存在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定情形,本院无需报送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申请事由依法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对于管辖权异议,辩护人殷清利在法庭上称,“我们提出不适宜原因中,审判员宣读的庭前报告中,辩护人的理由是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了国家赔偿法要求,本应当7天回复的,但长达4个月才决定不予受理。”
对于辩护人的这一理由,审判长在法庭上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1,本院具有对本案的法定管辖权;2,辩护人以1996年南郑县法院王正军故意伤害案审理不公,以及本院审理时间延迟、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时存在延迟等违法的理由,本院尊重辩护人的质疑,本院对张福如的申诉请求已经受理并作出决定,虽然在时间上存在延迟的问题,但是张福如已经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申诉和请求国家赔偿,张福如不服,已经依法继续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庭审中,公诉人出具了原南郑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陕西省高院驳回申请通知书,用以证实“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致汪秀萍死亡的事实,并非被告人唯一犯罪动机,被告人近年来工作生活经历,共同导致被告人产生了杀人犯罪的作案动机。”
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这组证据,辩护人殷清利在法庭上这样表示他的意见:对1996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驳回申诉通知,张福如曾经提出47条理由,其中比较明确的有四点:1、汪秀萍的头顶五条骨折线可以证明王正军有故意杀人的目的;2、证明汪秀萍有吐唾沫、用扁铁攻击王正军的证人证言都是王家人作出的;3、王正军的伤情没有相应证据证明;4、现场照片显示解剖汪秀萍的尸体是在露天进行的,没有进行有效隔离。
殷清利说:“我们对1996年判决及汉中中院驳回申诉通知有异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即使张福如收到了,也会继续寻求司法救济。1996年案件张福如明确表示了上诉,但是没有启动上诉程序,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辩护人邓学平在法庭上表示:公诉人应当将王正军服刑减刑情况进行公示;1996年王自新有教唆的行为,应当作为教唆犯认定,1996年判决并没有进行认定是存在问题的。
审判长就此对辩护人解释说: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院申诉审判庭专程到三门村村委当面向张福如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有三门村村镇干部在场,张福如拒绝签收。审判长表示:“本庭是对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损财物一案进行审理,没有权利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一案的证据及事实进行审理。”
在第一轮法庭辩护阶段,公诉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张扣扣一案,“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公诉人认为,张扣扣“至今无任何悔罪表现……虽有投案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其主观恶意极深,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公诉人分析张扣扣“走向犯罪的根源”时称,“他其实是打着‘为母报仇’的旗号,掩盖其宣泄工作生活不如意之实;其杀人动机的产生并非是由96年案件引起,而是因为其自身原因,对生活现状不满,对未来失去信心,为宣泄其情绪所寻找的出口。”
对此,张扣扣自我辩护称:“我坚持我的观点。如果我妈不死我的命运也不会因此改变,所有的一切都是王家造成的,并不是我对社会不满,对工作不满。”
第一辩护人殷清利则从“不适宜的审判管辖”、“异常入所心电图”、“定罪证据尚有不足”、“投案自首回头路”等多个方面发表意见,强调法院应当予以考量。
第二辩护人邓学平也“恳求法庭给张扣扣留下一条生路。”律师认为,张扣扣的行为在整体上是被法律明确否定的,但“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国家法应当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在第二轮辩论时,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根据相关规定,该重判的应当重判,该严惩的要严惩……公诉人建议适用死刑。
“我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我没有滥杀无辜。”张扣扣最后陈述:“我对我所做的事情供认不讳,我希望给我一次机会,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我表示道歉,希望得到谅解,对被害人表示歉意,希望能够谅解我。”
此次庭审,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和姐姐张丽波都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张扣扣杀人案发后,他的父亲和姐姐都曾被公安机关找去做过笔录,作为“证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参与旁听。张福如在1月5日接受界面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开庭时,他和张丽波都会去法院,但是,这天他们没能成行。
在案发后的这近一年时间里,张福如没有像往年那样在农闲之时出门打零工,他孤零零一个人呆在家里,等待张扣扣案件开庭,并继续就汪秀萍死亡案件申诉。
2018年7月31日,就汪秀萍死亡一案,张福如向汉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并以汉中市南郑区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南郑区法院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张福如遂向汉中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2018年10月19日,汉中市中级驳回了张福如的这一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张福如不服,2018年11月15日申诉至陕西省高院。2019年1月3日,他的申诉被陕西省高院驳回。
开庭前,他告诉界面记者说:“我已经70岁了,再过一两年就没有人养我了,我的后头怎么办,法院应该考虑考虑这个问题。”
张扣扣的姐姐张丽波在过去这近一年中,主要是和丈夫到河北石家庄继续卖面皮。为准备张扣扣案件的庭审,她在庭审前一个月被汉中市有关部门叫回家乡。近一个月里,她和父亲住在一起。和父亲不同,张丽波开始抗拒接受媒体采访。
过去一年中,家住在南郑大河坎镇的王家老二王富军依然在碑坝林场当工人,只是调到了距离家更近的一个地方,工种是做天然林管护。在这近一年时间中,他也一直在汉中,没有出过门,“等着这个案件了结。”
同样因为做过笔录、作为“证人”的原因,1月8日开庭这天,王富军也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他说自己本来是想去旁听的,但既然不允许也就算了,“再说,我也不想再经历那个过程。”
他的大嫂——受害人王校军的爱人,也没有参加当天的庭审。在开庭前两天,王富军打电话给她,她说自己也不想再经一次伤痛,因为法庭上肯定要出示证据,自己心里肯定难受。
王家的几个亲戚旁听了庭审。
在过去近一年中,王富军的母亲杨桂英主要是跟她住在一起。王富军没有怎么回过三门村老家,杨桂英回去过,王富军说,老太太要回去种植蔬菜。
庭审前一天,王富军在接受界面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现在就是关注结果。我希望判处凶手死刑。否则,我会提出上诉。”
经过一天的审理,当天下午过17时,法庭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
(【界面新闻】 记者 刘向南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