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0
导读:我们之所以如此热烈地讨论张扣扣案,更大的原因是——“复仇”之于情理法的矛盾,一个人人都在脑海里有过的念头,或轻或重。诚然本案的诉、辩、审三方都是优秀的,是勤勉尽责的,是有情怀的。但希望本案的深思不结束于案件,例如减少死刑、限制减刑制度、被害人群体救助制度。
同态复仇是原始社会中一种复仇的习俗。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受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伤害时,则对后者施以同样的伤害,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早期奴隶制法律仍保留有这一习惯。如《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损坏他人的眼睛,则“应毁其眼”。
在张扣扣案中,诚如公诉机关指出的,“杀人行为根本没有对错之分,法治社会只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矛盾和问题,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惩罚他人。如果人人都把自己当作正义的使者滥用私刑,那么人人都可以枉顾法律,任意犯罪,如此社会秩序如何稳定,社会和谐如何实现?以牙还牙,以暴制暴,只会让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必须坚决杜绝。如果给连杀三人的张扣扣贴上“为母报仇”的“英雄标签”,那就混淆了一个法治社会基本的是非观念。”
但,为何此案能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和讨论?我想最大的原因不是案发的时间在农历春节,也不是本案至惨,而是——复仇,一个人人都在脑海里有过的念头,或轻或重。
一方面,严格以法律来评价,张扣扣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判处极刑。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张扣扣的作案动机非常明确,曾多次供述“本来我想等老二回来一起动手报仇,但是老二一直没有回来,我等不及就动手了”,作案过程刀刀致命。辩护人虽在庭前做了大量的工作以证明其精神问题并申请鉴定,但在大量的客观证据以及证人证言面前,法庭并未准许此鉴定。
另一方面,本案的情况对许多人而言是如鲠在喉,充斥着矛盾的心理。网上有许多对辩护词和公诉意见的讨论,多为两个极端——写得很好或者一塌糊涂。其实这样的评价,都经不起立场的考验,热议的方式总是以这样的方式展开——假如你是某某某,你会怎么做(诉、辩、审)。如果一定要评价,我个人认为本案的诉、辩、审三方都是优秀的,是勤勉尽责的,是有情怀的。
但是,我们能想象一下自己是张扣扣吗?答案是可以想象,但无法体会。因为世上没有任何一个人能体会别人所经历的痛,正因此才有“若你没有经历过别人所经历的事情,就不要轻易评价一个人的过去”劝解。援引公诉意见在最后的“警示教育”的话,“我们应该有怎样的反思?在试图去了解、探寻真相的同时,除了好奇心、同情心,我们是否更需要平和的心态、理性的认识、严谨的思考和对未知的敬畏?”
网上有个戏谑的段子,说张扣扣不忘母仇,是孝;参军报国,是忠;面对王家妇孺未滥杀无辜,是仁;杀人后到母亲坟前祭拜,是礼;不婚生子,不拖累别人是义。
农村落后的报复方式与法律文明的否定
报复,或者还击,是人类的天性。这种个人观点,就如邓学平律师所言,不能在任何角度或任何意义上被解读为对逝者的不敬或挑衅,也不能在任何角度或者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力的推崇或讴歌。但不可否认“复仇”一直像幽灵一样存在。但我们依然要直面“报复”这个话题并深思,即使我们许多人自诩为现代人或者文明人。我们每一个人几乎都遇到过不公平的待遇,无论这种待遇来自身边陌生人或者熟人,来自单位或者其他,在年幼还是成年!
记得小时候,我的父母因太老实被邻居欺负,我也心里暗暗发誓“等我长大了,有劲了,一定要回来弄你们”。父亲一生向善,教导我“不要整人害人,万事皆有因果报应,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后来,多年在外求学工作,再回家乡时,时过境迁,已经物是人非,当年农村的那种乡土气息已经不在了,包括那些自认为强势很了不起的人。许多东西也就释然了。
读中学时,有一次被隔壁班的同学欺负了,那种委屈难以言表,我本来想的是“等周五放学了,老子一定要藏在学校对面的水沟里,捡一块大石头把你打安逸”。可当天下午班主任老师知道我被欺负了,就把那个同学喊到办公室打了一下午,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以前同学们经常说的,“放学等着”……我们在成年之前,或多或少与他人有过不愉快,只是看如何消极,包括自我消化与中间人调和(例如学校老师、村书记或者家族长辈等);成年之后的种种摩擦,更多地是隐蔽的,大多寻求法律帮助,如果法律不能恰当地消化或者自我认知不能提升,则逐渐演化为报复社会、信访上访、不相信司法等社会问题。
张扣扣案件发生的背景是中国最广袤的农村地区。我们这一代中国人的父母或者爷爷这一辈,大多都和农村有不解之缘,因为经济落后等诸多因素,人们对于纠纷看得特别重,谁家的牛把谁家的菜苗踩踏了,谁把谁家的林木枯枝败叶捡回家当柴烧了,足足可以闹三天三夜,赌气记仇至少半年以上。在现在回首看来,这些都是太小的纠纷,多大的事啊还闹那么久,可惜在那个时候,是现实,是生计,是底层人的命运。
农村特殊的地域、经济和文化,形成了特殊的气候。但经济发展了这么多年,就变得更好了吗?不,我们的都市生活也不乏这些现象,最常见的就是马路上的汽车擦挂,其实对老司机而言很明白对错,可是如果不吵几句“你咋开车的啊”或者爆粗口,许多人是不会马上挪车的。因为此事大打出手的也不在少数!
张扣扣的律师写到,“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如果此情形是真实的,又换位思考,是要何等的心里素质才能对此释然。我想,至少我不能释然,也无法保证自己可以带着此画面度过此生,也可能和张扣扣结局一样,只是方式和程度不一样罢了,一声叹息,呜呼哀哉。因为侵犯了我们伟大的母亲。无父母,何来自我!
合法的报复一定就是正义吗
报复,无处不在。如果是危险正在发生,我们可以把报复行为评价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但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困难的(至少目前是这样),此制度长期缺失或者僵化;如果事后报复,就法律所不允许。
大多数人脑海里闪现过的“报复”,只是想想而已,只会留作记忆;只有少数人会付出行动,有的是合法的,比如起诉或者报案以让其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有的是法律不禁止的(或者称为道德范畴的),例如在单位投票时恶意不投,同事邻里间说小话;有的是非法的,例如张扣扣案,享有公权力的人公报私仇,打击报复,排斥异己,互相伤害;有的是披着合法的外衣……不胜枚举。
因此,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报复”,是法律的题中之意,但依然改变不了报复的本质——杀人偿命。这何尝不是一种同态复仇呢?
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在极大地推动减少死刑甚至废除死刑,就是要减少这种同态复仇合法化。在现有立法体系下,如果张扣扣案件应当判处死刑,与校园嫉妒投毒案、蓄意报复社会冲撞学生群体、疫苗系列案件给无数个家庭带去的灾难相比,死刑的意义可谓泾渭分明。他们对于死亡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虽然人人都怕死!
辩护的目的都是救命,因此,我们作为旁观者在讨论谁的辩护词写得好或者不好的时候,在面对成文法的客观评价的时候,可否留张扣扣一命?哪怕是适用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认为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11年以后,采取限制减刑的案件并不少。
虽然辩护律师或者部分民众,都意图说明血亲复仇是可以有谅解空间的,希望留张扣扣一命。诚如法律行业观察者李斌博士在其朋友圈感叹的一样,“张扣扣被国家机器(法律)谅解的前提是被损害方是否已经谅解,以及被告人是否有真诚悔罪的意识。但遗憾是,无论是辩护词还是被告人的当庭态度都没有体现这种悔罪。无论是本案,还是复旦大学投毒的林森浩案等等,被告人不认罪,被害人没有谅解,就不可能获得国家机器的减缓处罚,原因也很简单,即使国家机器同情你,也得给他一个台阶吧。对张扣扣而言,仇是报了,但也应反思犯罪,认识不法,真诚悔罪。如果他的确是个不太坏的人,面对三条人命,三个家庭的破碎,真的良心不痛吗?”如果不能敬畏生命,不能正视罪与恶,就失去了宽容的土壤。
从这个角度看,二审还有待张扣扣的认知变化。
缺失的被害人群体关爱制度
另外,在我们讨论张扣扣该不该杀、同态复仇应当如何禁止、法律文明应该如何倡导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关注一下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群体,尤其是被害人群体。例如父母犯罪后导致孩子无人管理教育,校园欺凌案件发生后没有健全的救助机制,老弱病残幼群体在刑事案件中的处境,以及刑事案件嫌疑人如何重新回归社会。如果刑事案件离一般百姓生活太远,但不代表他们在受到伤害时能得到及时疏导,例如在学校被欺凌了老师疏于关心和管理,正当防卫束制度之高,无法满足人们对“正义”的基本理解,就会造成社会问题。许多社会问题非一日之寒。
就当前而言,指控犯罪、严惩犯罪的国家力量已经很强大了,但就像举杯狂欢后留下的格斗现场一样,谁来清扫一地狼藉,谁来抚慰受伤的心灵。往往我们在对犯罪进行一场思辨的消费或者狂欢后,无人去关心受害者的处境。这也是张扣扣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旧案没有得到合理或者专业的指导消化,始终停留在阴霾中,可能加之个人的能力等各种因素,诱发了新的惨案。可我们不禁要问,“新”的有意义吗?都是连绵不断的哀歌,一曲唱毕谱新曲,曲曲伤悲!
刑事案件被害人一直是个严重边缘的群体。法院“空判”现象严重,赔偿执行率极低。即使获得救助也是杯水车薪。大部分被害人家庭不得不面对父母“老无所养”、子女“幼无所育”的窘境(典型的如重大交通事故)。命运无常、世态炎凉。
“中国十大正义人物”杨斌检察官发起了“天祥关爱计划”(可以点击本文末尾“阅读原文”了解),是一个关爱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社会公益项目,旨在向刑事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关爱行动,帮助他们走出困境,促进谅解与宽恕。2007年,身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杨斌为当时“溺死自己女儿的母亲”周模英辩护,公诉人为嫌疑人辩护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在一审公诉词里如此描述内心的痛楚:“这是一个非常漂亮的小女孩,漂亮得令公诉人不忍多看。她来到这个世界,只有短短的不到9个月。作为本案的经办人,虽然我从未见过她,但我仍然为她的命运而感叹而痛惜,但愿她已经上了天堂,但愿她已经化为天使,但愿这样的悲剧永远不再重演。”周模英的遭遇,固然是她个人的悲剧,但何尝又不是这个社会,这个时代的悲剧?周模英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固然是法律的胜利,但是我们不能漠视隐藏在背后的社会原因和背景,我们不能忘记站在她身后的那些挣扎在社会底层,为生存而苦苦呻吟的人们,他们的苦难和命运。这也是法律应有的良知。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专门为被害人提供社会支持的服务机构,也没有被害人及其亲属、企业公司等自发建立的援助组织。与之相比,各种被害人庇护所、受害者支援中心、康复中心却能在发达国家的社区里广泛分布。
追诉犯罪的力量已经很强大,但对于教导罪犯如何回归社会,给被害人以温暖的力量还很弱小。而民间力量虽一直在行动,但限于社工人才、经费、政策支持等原因,一直举步维艰;同时,整个社会的宽容心还远远不够,“你有前科,不能做保安”,“你妈妈是杀人犯,不要和我们玩耍”,殊不知,他们比我们更需要通过社会群体活动和行为来找到自己的价值和意义。
正如歌曲《我们不一样》写到的,“每一个人都有不同的境遇”,不一样的命运,不一样的际遇,不一样的人性。我们也希望,法律也能不一样,除了判决他死,还有更多的选择。你说呢?
(【青壹城环境与资源法律实务】 龙华江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