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审判”,是继大理寺“丢卷门”后又一舆论关注焦点,而且成功转移了对后者的聚焦。这恐怕是体制非常希望的结果,因为“丢卷门”再议下去,三法司之首的颜面真要丢尽了。
“张扣扣案审判”还在热点之中,有意思的是,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引起的热议,甚至超过死刑判决本身。以我孤陋寡闻的见识,这应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应是我国有史以来,公众对律师辩护词最为关注的一次,而且将来也难以复印,很有点“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味道!
这当然会让许多刑辩律师包括我本人羡慕嫉妒恨,甚至辐射引起了其他文字工作者的嫉恨,因为有的作者码了半辈子文字,也未有一篇如此吸引公众眼球。
于是,有律师包括刑辩律师称,邓律师的辩护词是花拳绣腿,完全不得辩护词写作要领;有的明褒实贬,说邓的辩护词可算一篇优美的文章,但不能算一篇优秀的辩护词;有的下嘴更狠,称邓为个人出风头,把被告人往死里送一程;有的非法律专业文字人加入其中,进一步将邓否得干干净净,说邓的辩护词连“优美的文章”也不算,因为文章有议论文、记叙文、说明文(这应是中学写作课的基本分类吧),邓文分到哪一类,都算不得好文章。
律师中有一种似乎较为温和的说法,其实对邓律的杀伤力也不容小觑,称邓律师的辩护词有温度但没有力度,有人文情怀,但无专业水准,这其实也把一名刑辩律师给否定了。前面说过,作为主做刑辩律师的我,对邓律师的成功也羡慕嫉妒恨,但应强调羡慕是主色调,占99%的成份,我在第一时间分享了他的辩护词,用了一句评语“邓大律的优秀辩护词”。
我认为,面对网友上各种非议,邓律师应该做一下回应。很好,昨天看到了他的回应文。我又在第一时间分享了,也评了一句,“邓大律的回应,同样很赞”。戏剧性的是,邓律师自己在回应文中即说,他同另一辩护人殷清利律师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即定了“一文一武,张弛结合。互有分工,互相策应”,“殷律师负责展现力度,我负责输出温度”。这仿佛正面承认了有律师所称的“邓律的辩护词有温度无力度”的说法。
下面两张截图为两位律师彼此互动留言,应该说,所有的质疑声在这里都石击浪碎,无需再多言。
这倒让我想到一则家喻户晓的伊索寓言,太阳与风比赛,看谁更有力量,能把行人外套脱下来,最终有温度的太阳赢了,有力度的风输了。当然不能简单地认为殷律师的辩护词是风,邓律师的辩护词是太阳,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殷律师的辩护词极具专业性,受到业内好评。他们俩的辩护词风格不同,各有千秋,并优势互补,都是优秀的辩护词。
风和太阳比赛的寓言只写了一种结局。其实风也是可能赢的,只要风的速度足够大,新奥尔良区的飓风,连强大的美国也束手无策,将一个人剥得赤身裸体又有何难。我在空军服役20多年,我见过飞机失事,飞机座舱在高空被掀掉,巨大的气流将驾驶员剥得一丝不挂,连嘴都吹到头的一侧,非常惨烈的图片。我想说的是,有力度的辩护词也可能是“飓风”。
其实我更想说的是,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温度即力度,可达到“温水煮青蛙”的效果,是一篇不可多得的精品辩护词。本案情形特殊,张扣扣被指蓄意杀人、连丧三命,死刑几是定局,邓律师的辩护词主打人情牌,只要其自成逻辑体系,能引起公众极大关注,且能唤起公众对被告人的深切同情,产生“其罪当诛,其情可宥”,在中国现有司法现状下(案件结果与舆论影响的关系极大),是有可能留下扣扣的人头的。可以说,邓律师的辩护词已经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可能有人说,辩护效果好,怎么还是判了斩立决,而且还是当庭宣判。事情不能这么简单来看,这还不是最后结局嘛。该案牵涉23年前张扣扣母亲被害案的裁判和执行是否公正,两案绑在一起,使得本案已经被政治敏感化,现在的判决结果应是早已确定,为防止定期宣判的间隔期舆情汹涌,到时反而难以判处极刑,当庭宣判反而是上上策。如此这般,无论律师辩得多好,判决也是这个结局。
本案后面还有陕西高院的二审和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尤其是后者特别值得期待。无论邓律师和殷律师是否参与后两联合会的辩护,他俩的辩护词珠联璧合、相得益彰,也为后面的辩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另外,陕西司法机关对重大影响案件需快速宣判,我认为是从2002年陕北董伟杀人案的舆情反映中得出的经验。该案在死刑行刑前,经辩护律师“刀下留人”喊冤,最高法院下达暂缓执行命令,4个月后仍被处决,但在暂缓行刑的4个月间,延安中院和陕西高院被长时间置于舆论风尖浪口,其难受状可以想见,而杀掉董伟后,舆论反而风平浪静了。陕西司法机关可能据此得出一条经验,悬而未决的状态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最为不利(董伟案放在现在可能被认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在过去居然判了极刑,北大为此案召开了专题研讨会,陈兴良教授还为此主编了一本书《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检索)。
邓学平律师去年10月办理的另一起有较大影响的陕西渭南继母虐童致死案,继母被以故意伤害致死和虐待两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也是当庭宣判的。据说,这种重大影响案当庭宣判的做法在陕西已经比较普遍。
至于邓律师的辩护词如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我会另行撰写一篇《邓学平版张扣扣案辩护词赏析》,作为我给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兼职任教的刑事诊所实务课程的参考资料之一,届时再发表出来,就教于大方之家。限于篇幅,这里仅挑邓文中被指责较多的一段欣赏一下。
指责者认为,23年前张母被害案,法院进行了复查以及现在的公诉意见已说得很明白,王家三娃被判7年公平合理,邓律师的辩护词拿这个“案中案”未获得公平正义才导致复仇说事,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
指责是否有理?我们来看邓律师的这部分辩护词:
23年前的那场审判,无法给予张扣扣足够的正义感受。张扣扣自己供述说:“王三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表面上是受到制裁判决了,但实际上是轻判了。”实际上,王正军虽然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但仅仅服刑四年就被释放。在此次事发前七八天,张扣扣还对他父亲说:“王自新家将我妈杀了,既没有偿命,又没有偿钱,我要收拾他们。”
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案结事未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张扣扣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从未向张扣扣家道歉、认过错,寻求过谅解。张扣扣在公安机关供述说:“在过去的22年中,王自新一家人始终没有给我们家道歉沟通过,也没有经济赔偿,这22年的仇恨在我的心里越来越严重,我就想把王自新他们一家人杀死给妈报仇,为了报仇我连媳妇和娃都没有要,我心里想的就是为了报仇,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可以说,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这里,张扣扣母亲被害致死、王家三娃仅判7年、只服刑了4年、没有经济赔偿、没有赔礼道歉等,说的应该都是事实,案卷中也会有证据支持(只不过为了行文好看,未指出在案卷中几卷几页罢了);再者,“此次事发前七八天,张扣扣还对他父亲说:‘王自新家将我妈杀了,既没有偿命,又没有偿钱,我要收拾他们’”,预审中又说“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应该都有证据支持。若不是事实和没有证据支持,那邓律师就是在恶意诽谤。尽管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同时也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可见,辩护词中恶意诽谤他人是要追究的,本案在全国有如此重大影响,借邓律师十个胆,估计他也不敢虚构这些事实。
要说辩护词稍有一点点出入,可能就是“没有经济赔偿”说得稍绝对一点,因为当年判决王家除了已付丧葬费8000多元外,另需支付张家1500元,这其实跟没有经济赔偿也差不多。
邓律师在摆出了这些事实后,最后归纳推理出,“可以说,是王家自己首先存在重大过错,自己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如何不合乎法律逻辑、没有逻辑力量了?!可见该诘难完全没有道理,其余诘难也同此理。
记得本案案发时,法院表示要复查“案中案”,我也发了篇公号文《张扣扣母亲被害案,法院复查应查些什么》,质疑相当细致,而法院复查意见和现在公诉意见,完全没有回避了这些,“案中案”的处理确实没有给张扣扣以正义的感受,案结事未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见。
总之,我认为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是一篇文风清新、充满情怀,引经据典,逻辑缜密,既有温度又有力度,并涉猎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文学等领域知识的优秀辩护词,它充分展示了邓大律师在法学和法学之外较为全面的修养和历炼,为辩护词的创新和撰写提供了很好的范本,甚至会载入中国刑事辩护发展史上,如果有人要撰写这个课题的话。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慕公法治论坛】 刘昌松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