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2
张扣扣的命又一次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在将近一年前的上一个除夕(2018年2月5日),张扣扣为复母仇连毙三命,举国上下为之震惊。在沉寂了将近一年后,就在前几天(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看到此判,心潮起伏,觉得有话要说。不说对不起自己的良心,不说对不起自己的职业,不说对不起中国的司法,不说也对不起张扣扣。因为这次的争辩是由律师辩护词的优劣引发,因此,请让我从辩护词说起。
1.律师的辩护词写得好不好?
邓律师的辩护词一晒出来,先是一片喝彩声,继而是一声棒喝,谓之不够专业,没有抓住要害。我不是律师,但是从一个公民的角度来看,辩护词还是写得相当棒的,两位辩护人存在分工,一位从事实的角度陈述引发张扣扣杀人的前案中的问题,以论证张行为的“前因”,以为考量的情节;一位侧重于理论上对复仇正当性的论证,为辩护奠定理论根基。我认为两位律师都很用心,有相当的水准,并无不妥。另外,辩护策略人各有判,大可不必强求一律。更不可太过执着辩护词的好坏而忽略了大于天的事情——绞索已经套在孝子张扣扣的脖子上了!
2.判处死刑就表明辩护词写得不好吗?
在中国体制下,我不敢说辩护词的好坏对判决结果毫无影响,但是若说有重大影响则显然不是事实,特别是在一些所谓“重大案件”上。张扣扣案显然是重大案件:一是三条人命,二是“舆论高度一致”而不足取——这个一致是不利于维稳的。说实在的,对这样的案件,有几个是法官“下判”的?在几个法官会听律师的意见?对于一个“成判在胸”的法官,辩护词有多大作用?即使是说动了法官的心,决定判决的仍然是领导的话,事实上所谓大案要案,庭审只是“宣判”而已。君不见庭还没有开,判决已经“泄露”的乌龙事件么?这一点,看看最近最高法院王林清法官的遭遇就清楚了。所以死刑与否与辩护词写得如何其实相关度不大。希望律师们不要埋怨我上面的话低估了律师作用,我绝不是否定律师的价值,相反,我认为清末西方人强加给中国的律师制度,实在是中国法文化脱胎换骨的改造之一,所以一百多年来、特别是70年来,律师一直命运多舛。我坚信没有律师制度,整个司法制度将会更糟,没有律师介入,司法公正将会再打折扣。我的批评是针对当下司法体制与实践的,我只批判现实,不唱赞歌,因为我偏执地认为只有批判才能进步,批判法律、批判司法是理论法学工作者的天职,正如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所言:批判就是理性。
3.一审张扣扣的死刑有悬念吗?
这样说不是事后诸葛亮么?不是的。我作出这一判断的根据,一是基于对中国司法机关过往行为的预测,二是从开庭时间来推断。一向注重办案效率的中国司法机关,将这样一个事实昭然的案子拖了将近一年才开庭,在开庭半天后当庭宣判,这是异乎寻常的。为什么?张案发生后,民意先是一片杀声,待了解复仇这一情节后,马上发生180度倒转,将张捧为英雄、孝子。如果官判与民意一致,那得趁热打铁,速审快判。事实上却久拖不审,同时对民意404,这就证明官意与民意(复仇)不一致,在拖,在冷却民意,公众是最健忘的。这是常见的“舆情控制”套路。这个与民意不一的官意是什么?毫无疑问是杀。原因一是因为不能鼓励这种行为(不管对错),二是因为如果不杀,将把张母被杀案兜出来,这是最要不得的。其实,在如潮的民意遭404的时候,张案就已经定了。
4.民意审判究竟是什么?
从2008年开始,中国公开提倡民意审判,这在改革开放30年后是非同小可的。因为改革开放前的红色中国一直是最“尊重民意”的,包括民意审判,从所谓的马锡五司法,到土地改革,到镇压反革命,到反右,到四清,到文革斗走资派等等莫不如此。改革开放以后一个划时代的进步就是强调依法裁判。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以后,特别是1979年中共中央64号文件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以后,经过多年的以司法职业化为导向的司法改革,依法裁判成为主流。民意裁判将诉讼法确立的根本司法原则公然抛弃,这表明司法将转向。我当时就曾著文批判民意司法。所谓民意司法其实只是“权力司法”的面纱。不信你看,如果是真的民意司法,张扣扣早就该判了(有期徒刑若干年)。你再看,一审判决出来后,有人作过调查,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3.23万票,占95.2%,认为当判死刑的是1630票,占4.8%。如果真的依据民意,那么,二审就不用判了,更用不着对民意404了。在中国,“什么是民意”历来是官定的,与官一致的才是“民意”,与官相左的是政治错误,当即给你404了。现在,调查对张案死刑的民意又被404了,这再一次反映出民意审判是什么及民意的虚罔。
5.如果二审很快,结果会怎样?
效率是官僚制的目标,是经济行为的目标,不是审判的目标,审判的首要或者唯一的目标是公正。对于个案裁判,更不应当考量效率,司法的效率是由制度决定的,而不应当苛求法官,法官只要尽心办案就行了。因为裁判是“良心活”,一有经济利益介入,公正就扭曲了。更加诡异的是,有的时候拖延是实现公正的一种手段。看看西方的死刑执行制度,一拖几年,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为什么?除了严谨以外,因为在死刑制度下,拖延一天,意味着一条命存活一天,说不定哪一天死刑取消了呢?当前,张案的二审就需要拖延。为什么?这涉及民意。民意不一定都是坏的,民意对司法公正影响的价值取决于民意与法律(包括精神)的一致与否。如果民意违反法律,其对司法的影响不言而喻,如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与法律一致,它的影响自然也是正面的——它是阻却违法裁判的力量之一。在张案,民意(不该杀)所起的作用就是正面的。张案一审拖这么长时间(客观上延长了张扣扣的生命),是由于民意。我希望二审的时间拖得长一些,这样,民意的压力或许能促使良知未泯的法官觉悟,更期待法官背后的指挥者感受到社会压力,唤醒他的良知,动一下恻隐之心。如此则张或许还有生的一线希望。如果立马二审,则二审与一审接受的是同一个指令,张死必矣!
6.复仇公正吗?
前面讲了与张案公正判决的制度性难题,现在进入讨论张案本身。张的行为是复母仇,起码在张的思想里是这样想的,主张死刑的人其实也是认同的。那么,在这个共识的前提下进一步追问:复仇公正吗?对于这一点,相信稍具理性的人也会认同。刑罚的立论依据之一就是复仇,古代早期立法的核心其实是复仇,不仅是刑法,民法上的赔偿其实也是一种复仇。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复仇是规则取得规范性的主要力量,正是当事人的复仇威慑,阻却了大部分潜在的非法冲动,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正义秩序。
7.法律一产生,复仇就亡了吗?
法律是与人共存的,但是许多人(特别是苏联及中国人)认为法律是发达社会的产物。我姑且先接受它,在这个基础上展开讨论。“法律产生复仇亡”是一个误解,事实上,复仇长期与法律共存。复仇入法的进路有两条:一是规范复仇,将复仇法律化,二是形式上否定复仇,将复仇的精神分解到刑法各处。前者是公权力较弱时的一种制度安排,后者是公权力较强的处理方式。我国周代是前一种处理方式,秦开启的是后一种处理方式,但是在“以孝治天下”的汉代又回到周代,复仇合法化,当然制定一整套防止滥用复仇的制度设置。汉以后复仇表面上不你无法,但是直到清亡,复仇从来没有从中国法律中消失。非但如此,复仇在中国家族制社会里还是一种法律义务,违者要受罚。举两例。一是《唐律·贼盗》第十七卷“亲属为人杀私和”(第260条):“亲属被杀私和”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期亲,徒两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期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两等。”二是《宋刑统·贼盗》:“诸祖父母、父母及夫为人所杀,私和者流二千里;周亲徒二年半,大功以下递减一等,受财重者,各准盗论。虽不私和,知杀周以上亲,经三十日不告者,各减二等。”当然,这里认同复仇主要指的是通过上告官府来复仇,但是它也暗含了认同在官府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时个人复仇的正当性,因为在礼法社会里,复仇的义务通常高于守法义务(只要不涉及王权)。相信法史学家会有丰富的资料加强我的结论。说这一点,是想证明,文明并不排除复仇,复仇不是野蛮,复仇是文明的力量。
8.现代社会还允许复仇吗?
说一个外国的案例。2008年,家住沙特北部塔布克省的22岁青年阿齐兹·穆泰里,被一名男子用一把大砍刀重伤后被截去一只脚。但是那名凶手只被判入狱14个月,且几个月后因为大赦而出狱。阿齐兹感到处罚太轻,他向一位法官请求截去罪犯的一只脚,法官答应了他的请求(后因无医院愿意施行这样的手术而作罢)。说说中国民国时期的判例吧!1935年,施剑翘复父仇杀死军阀孙传芳,被河北省高等法院判处7年监禁,对于杀人重罪来说,这个判决明显考量了复仇情节,社会上更是一片同情之声。1936年10月14日,中华民国政府主席林森向全国发表公告,赦免施剑翘。毫无疑问,施剑翘轻判及获赦的唯一原因是复仇。
9.现代法律中复仇藏在哪里?
但是现代法律里十有八九找不到复仇条款,我国刑法中也没有复仇条款。那么,判决凭什么考量复仇呢?现代法律里复仇不再是免责的抗辩理由,但是它以正义的名义成为定罪量刑的理由,它藏在哪里?第一,它以法律精神——正义的形式存身于整体法律之中。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灵魂,正义不仅解释法条,弥补法条,在一定条件下还高于法条。在复仇问题上,正义当出现在对法条的解释中。第二,对中国法律而言,具体操作过程中正义出现在哪里?在“情节”里。情节包括犯罪的起因、犯罪人的人格认定与社会危险性认定等等之中。由于存在可诉的“制度复仇”环境,个人复仇是非法的,但是,个人复仇具有实质正义的性质,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作有利于被告的考量。
10.张扣扣案正义之判难在哪里?
如果没有官方介入,比如,倘若张扣扣在第二天遇见凶手而手刃之,这种复仇被考量的概率就要大得多,我相信若如此则行凶者被判死刑的概率将低得多。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已经得到了官方救济——凶手被判了7年,实际服刑只有4年,张扣扣认为母仇未报,这就使问题复杂化了。
这就产生了一个潜在的、在中国属于政治不正确的认知:导致复仇的王氏杀人案的一审有弊,也就是说,辩护人要证明在王氏杀人案中,张扣扣没有得到有效的救济,而这是官方不能承认的。而且,一个待决案涉及潜在的否定前判,肯定会给经审法官增添心理压力。那么,前判是否有问题?我认为辩护人的辩护词已经充分说清楚了这个问题。无论如何,斗殴(其实斗殴也算不上,几个大男人对一个妇女,算得上斗殴吗?)杀死一个人(哪怕是未成年人),这样的判决都不足以惩恶,更不足以彰显正义,因此,张扣扣的复仇有其法理上的正当性。但是在这个以维稳、效率、行政化、政治正确为导向的制度下,给张扣扣以正义难于寻找“地外生命”啊!
11.杀张扣扣有必要吗?
我强烈认为,除了显示“官无悔判”的强横外,杀张扣扣没有任何意义。按照我国刑法,张的主观恶性没有达到死刑的程度,杀张没有正义价值;张没有社会危害性可言,杀张没有一般预防意义。相反,杀张会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制度性后果。杀张这样不该杀的人,只会消费司法的公信力;坚持一个违反绝大部分民意(注意这个民意是正当合法的,不是官方制造的)的判决,只会使民众离心离德;在一个废除死刑已成潮流的世界上处死一个本不该死的人,还会降低国家的世界声望。总之,杀张扣扣不但不正义,也违法,还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事。我反对后果判决,但是不反对判决当考量制度性后果,因为制度性后果是法律利益。
仁慈的人们啊!为张扣扣祈祷吧!
仁慈的法官啊,张开您的双眼吧!
放孝子张扣扣一条生路!
2019年1月12日定稿
(【法律博客】 周永坤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