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尘的鱼】我所欣赏的死刑辩护
2019-01-11
毫无疑问,死刑案件是重大刑事案件,为死刑被告人提供辩护是责任极其重大的辩护。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离不开高质量的死刑辩护。我相信,上述观点应当成为法律界的共识。因此,当人们热议张扣扣一案的辩护词及公诉意见书时,我的第一反应是,死刑案件需要优秀的刑辩律师参与,而这一起案件的辩护人是否属于我们心目中的好律师呢?这其实是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
按照时间顺序,网络上先后出现了三份法律文书。第一份是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紧接着是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第三份则是张扣扣的另一辩护人殷清利律师的辩护词。应该说,张扣扣的两位辩护人相互配合,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两个角度入手,为张扣扣提供了高质量的辩护。换言之,只有将邓学平与殷清利两位辩护人的辩护词放在一起讨论,才能更加全面地理解本案的辩护方式与目的。从展示出来的法律文书看,公诉意见书尚未充分回应两位辩护人所提出来的问题。其实,不论什么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辩护的关键点莫过于程序与实体、定罪与量刑。因而,辩护人若抓住了死刑案件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则相当于给法院制造了一个价值选择与判断的难题。显而易见,这一辩护理由于被告人而言则极为有利。
以本案为例,殷清利在辩护词中就审判管辖、张扣扣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公安机关在收集上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问题以及量刑方面应当考虑的因素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可见,即使没有邓学平的辩护词,殷清利的辩护词也足以为法院作出裁判提供有益的参考。
如果说殷清利更多的是从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质疑案件在侦查、公诉及审判各个阶段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动摇适用死刑的法律根基,那么邓学平显然更多地是从文化和历史的角度来论证慎重适用死刑的必要性。毫无疑问,若没有殷清利的辩护词作为强有力的补充,人们很难理解和接受邓学平通篇的文艺范。但当公众在同时阅读邓学平和殷清利后,或许则会产生以下认识——即便不能避免死刑的适用,那么法院也应当认真对待和回答辩护人在辩护词中提到的所有问题。而这对于法院而言是一种责任,绝不是可以随随便便应付的事。即使是面对邓学平充满文学色彩的辩护词,也应当将其浓缩成某种法律上的观点,并予以认真回应。在我看来,邓学平的辩护词或许可浓缩成一句直白的结论——量刑应关照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并考虑当事人所处的历史与文化环境,裁判应当尽可能地进入案件本身的语境。
应该说,两份辩护词对于撰写判词的刑事法官而言,是一次难得的精神与智识上的历练。在我看来,办理本案的法官应当感谢两位律师为他(她)创造了一个难得的展示个人才华与法院水准的机会,也为法院创造了一个难得的普法机会。卡多佐的名言——一个法官的工作在一种意义上将千古流传,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又如白驹过隙——在很大程度上大概说的就是这个时候。事实上,作为刑事法官,在职业生涯中大多经历过如下两个纠结,即罪与非罪的纠结,死与不死的纠结。死或不死,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抽象的哲学命题,但对于法律人特别是对于法官而言,则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需要法官在个案中不吝笔墨地详细而严肃的论证。我深信,只有经由个案的积累,方能为社会与公众描述出一个更为清晰的刑罚适用的尺度与标准。
张扣扣一案的辩护人显然是接受委托而参与案件。我曾经建议,律协应当有针对性地安排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名律师每年至少接手一件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以提高死刑案件辩护质量。而这显然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提高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关键环节。
回到题目本身。我所欣赏的死刑辩护,便是那种既能紧扣法律规定深入案件具体细节抽丝剥茧,又能跳出法律文本来挖掘案件本身所蕴藏的社会意义的辩护。辩护的价值,不应只是为当事人提供某种法律上的帮助,更多的应是引导公众关注和思考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并为其改良而贡献力量,难道不是吗?
最后,让我们期待一份更加精彩的刑事判决。
(【法律博客】 红尘的鱼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