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如一片孤叶,未经大树的默许就不能枯黄,那犯罪之人,未经你们全体的暗许就不能为非作歹。你们就像一列向着人类‘神性面’迈进的队伍,你们是坦途,也是路人。”
这是前几天张扣扣案辩护律师邓学平的辩护词《一叶一沙一世界》的句子,出处是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这听起来不像是传统的辩护词。所以在网上也备受热议,褒贬臧否皆有之。
“不一样”往往是争议之始,这篇不走寻常路的辩护词遭遇的认同与非议,大抵也是“突破常规”必然激起的舆论回响。而在仔细梳理过这起争议的始末过后,我有几点感触:
1,“后真相”时代,克制旺盛的批判欲应是我们基本的自我修养。克制不是不说或少说,而是了解到全面的事实后再去置评。
“别走得太快,等一等灵魂”,这句时常被用来假装深刻的名言,稍微改改挺契合时下的舆论场景:别下结论得太快,等一等事实。
有些人认为,辩护词不晓之以理,只重动之以情,是把辩护当成了表演,所以辩护策略整个是错的。下此结论的人大概没留意到或是有意忽略了:这不是张扣扣案上唯一一篇辩护词。如果该案律师从头到尾都只抒情不讲法理,那未必多高妙,但如果情理法兼顾呢?
这起案子其实是两个律师打配合,殷清利和邓学平“两条线作战”。第二次庭前会议上,两人达成了“一文一武、张弛结合,互有分工、互相策应”的辩护策略,前者负责展现“力度”,后者负责输出“温度”。说白了,就是有两份辩护词,法与情各有侧重,这是该案辩护问题上最重要的事实。但很多人只看到了侧重“情”的那份,然后就对其开炮了。
2,很多人以为,法律就是“一是一,二是二”的发条配件机械组装,法治不是输入法条口令后输出答案,它本该跟人性连接。“法不容情”,在“情”是“人情世故”里的人情时是成立的,在“情”跟“人性”划等号时却不成立。“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说的就是这点。
在张扣扣案上,死抠法条其实找不到太多为张扣扣寻条生路的“进路”,指示牌上就写着“此路不通”四个大字。所以在向法院称述“张扣扣自首的主动性、精神病鉴定的必要性、96年案件对于本案的影响、作案对象的限定性等”,都没法争取多少转圜空间的情况下,讲些将心比心的情理,“是强烈的要求,而是柔软的恳求”,以期打通法官,是更好的方式。
3,搞诛心论的本质就是“反讲理”。一句“你戏真多”来得容易,但一旦不诉诸论证,就轻易将这帽子扣在别人身上,那就只是将讲理拉低为人身攻讦的“低维攻击”。它会用“我不讲理我怕谁”的流氓无产者论调,瓦解讲理的有效性。
通常而言,把对真问题的讨论变成要不要“比花式羞辱姿势”的骂人问题,并躺在“不讲理的舒适区”里跟人怼、撕,只能暴露自身的没品。
4,我想重温那篇辩护词里引用的几句名言和部分掌故:
弗洛伊德说:“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悲惨的童年经历,长大后再怎么成功、美满,心里都会有个洞,充斥着怀疑、不满足、没有安全感……不论治疗身体还是心理上的疾病,都应考虑患者童年发生的事。那些发生于童年时期的疾病是最严重、也是最难治愈的。”
《明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
《宋史》中记载过一则“甄婆儿复仇案”:有京兆鄠县民甄婆儿,母刘与同里人董知政忿竞,知政击杀刘氏。婆儿始十岁,妹方襁褓,托邻人张氏乳养。婆儿避仇,徙居赦村,后数年稍长大,念母为知政所杀,又念其妹寄张氏,与兄课儿同诣张氏求见妹,张氏拒之,不得见。婆儿愤怒悲泣,谓兄曰:‘我母为人所杀,妹流寄他姓,大仇不报,何用生为!’时方寒食,具酒肴诣母坟恸哭,归取条桑斧置袖中,往见知政。知政方与小儿戏,婆儿出其后,以斧斫其脑杀之。有司以其事上请,太宗嘉其能复母仇,特贷焉。
朱苏力认为,报复性反应是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文明”。
美国联邦大法官卡多佐所说:“不要支离破碎的去看待法律,而要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连续、一往无前的发展整体。”
这些不只是以案“普法”,普的更是人性。
以上。
(【微博】 佘宗明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