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蔓草】说它不算辩护词的人,又知道真正的辩护词是什么样?
2019-01-13
韦伯斯特为母校辩护,其辩词熔法、理、情于一炉,听(读)来荡气回肠、感人肺腑,成为不朽名篇,没人认为他在煽情或是卖弄文笔。
“布兰代斯诉讼方法“,着重引用案件所涉及的社会事实和统计数据,说理篇幅短之又短,开创了书面辩护的全新形式,成为极佳的模板,没人说他写的是调查分析报告而不是辩护词。
固然美国和中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等均有巨大差异,但思想无边界,思维的模式、方法以及呈现出来的形式不会因地域、国界等而存在“是否适用”的问题。那些已然被社会大众所认可的东西,因为生在这样的环境就理所当然地接受,而对那些新的东西,仅仅因为“前无古人”、尚未普及就想当然地诋毁和拒绝。所忽略的问题的是:你也从未思考虑过“已然存在的东西”的合理性。
张扣扣案证据链条完整,构成要件完全,这些内容的辩护空间小之又小。想要为其争取保命,也许邓律师这样的辩护词才是最行之有效的。
我从这篇辩护词中看到的:
1、关于张扣扣的刑事责任能力
是精神病人还是正常人?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张扣扣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况对其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邓律师对张扣扣的心路历程进行阐述,进而做出“张扣扣可能患有“创伤性心理障碍”的合理推测,难道不是对之前法庭拒绝给张扣扣做精神病鉴定行为有力的一击?
2、关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
法律规范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张扣扣既杀了人,必将受到惩罚,但该如何量刑?刑法要求的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在定罪量刑方面,除了看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同样关注行为人主观上的目的和动机。张扣扣的目的使被害人死亡无疑,但究其动机,张扣扣之所以要杀人,是为了复仇,而这又是为社会主流思想所同情的,大多数都有同理心。列举中国历史上的“复仇”案件,动之以情,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为张扣扣争取最好的结果,难道不是在说理?
3、“国家法应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此案之所以颇具争议,是因为它不是一起简单的故意杀人和毁坏财物案件,它涉及道德、人情以及更多人性方面的东西,社会舆论中不乏怜悯张扣扣的声音。“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张扣扣并非杀人如麻的嗜血恶魔,而是一个亲眼目睹母亲惨死的可怜人(其母生前的为人处事暂且不谈,母子之间血浓于水的亲情是天然存在的纽带,非外力所能剥夺、非他人所能评判),人们同情张扣扣,因为他并没有触及到道德的底线,更有甚者,他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而且应该被理解的。法律由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所订立,归根到底还是由人所订立的,由此才形成对社会各群体有普遍约束力的的规范,这决定了法律必然不会是完全冰冷的。提出“国家法应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其实就是从一个侧面请求法庭充分践行法律现实主义,综合考虑多种现实因素(张扣扣平时的为人处事、受害人在此之前对其造成的心灵创伤、只侵害了特定人的生命权,并没有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因此不具有潜在的社会危险等),以改变审判时现实主义不足的现状,这难道不是对张扣扣所做的最重要的努力吗?
认为这不算辩护词,不过是难以跳出当下实践中最主流、最普通、最普遍适用的辩护词的框架罢了,甚至连这种“最正常不过”的辩护词为什么会存在、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没有考虑过。法律没有规定辩护词的形式,因为形式终究只是形式,重要的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