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一审被判处死刑,是很多人不愿意看到的,大家希望他不要死;但是如果判了死缓,结果是又有很多人会质疑法官的判法。
哪边多哪边少不知道,就算哪边人多一点,也不代表人多就是正义。
这个案子的争议完全在法律的框架里面,看不出有其他因素干预。判决后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辩词倒是成了舆论焦点,这也是前所未有的关注点。
不少公号推出剖析邓学平律师的文章,简直满口莲花,初读激情澎湃,细看缺乏足够的逻辑基础,经不起检验和验证。学富五车,引经据典,然而----对打赢官司并没有什么用。
1996年,美国电影《杀戮时刻》(A Time to Kill)上映。黑人工人卡尔十岁的女儿被两个白人蹂躏了,手段令人发指,让女孩永远失去了做母亲的可能。在种族歧视盛行的岁月,卡尔不相信法律能帮他和女儿讨回公道。
于是,他径自找到了那两个家伙,手起枪子落,干净利落全部杀掉,而且还把在场的一个警察一枪给打坐轮椅了。射伤警察,情节比张扣扣的可能还要严重。
复仇后的卡尔直接来到了警察局投案自首。辩护律师杰克怎么才能把卡尔说“活”呢?最关键的是说辞。怎么证明卡尔不用负责,那么卡尔只能是一个精神病人,无法为他的行为负责。
接下来是技术活,他请来了一个执业医生,这位医生作为朋友,作为一个行将退休的劣迹斑斑的医生,决定豁出去了,搭上了自己的职业生命——证明卡尔就是精神病。而被卡尔打残的警察居然也出庭作证说:我一点也不怪他,他是英雄!
法庭最后陈述,杰克和邓学平一样,引经据典,感情充沛,小女孩的惨状、一个父亲的愤怒和无力,想不被打动都难,邓学平的辩词对于张扣扣受的刺激和贯穿整个人生的影响,也讲述得非常到位。
但是法律毕竟是法律,N年前我在看这部电影的时候,也还在猜测最后的结局。如果我是陪审团,我同情他,但是我也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吧。就算陪审团制度是在冰冷的律法之外引进更多的常识的一种设置,但是法律的基本点还在那里。
但是,陪审团最终的裁决是not guilty!卡尔无罪,一个精神病患者当然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搞定!
这只是一部电影,很多人说结尾是败笔、结尾很扯、不符合法律。但是在当时的社会现实下,法律本身就是不是公正的,向白人倾斜。如果法律给予了白人应有的判罚,黑人父亲还会不冷静杀人吗?
法律应该伸张正义,但在它无能为力的时候,偶尔允许压抑中的正义以自己的方式站出来。所以作为电影的逻辑成立,观众和陪审团一样,在内心判了卡尔无罪。
但是张扣扣案件却很不一样,翻翻当初的案件,是一起斗殴事件中,三个男人对一个女人,这个女人在这场力量不均衡的斗殴中失败,被棒杀。至于当街解剖,是法医的不当行为,并不是当事人的行为。
一个年幼的孩子目睹了这一切,造成了永久的精神创伤。加上后来的社会经历,让他复仇的种子不断壮大,终酿成祸。当年杀人的只判了7年,而且4年就出狱了。虽说杀人才判7年,单也很难说一定有什么鬼。
当事人当时17岁,按照我国法律: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一个应该判10年以上20以下刑罚的罪,因为年龄减轻责罚,判7年,从法律上讲并没有硬伤。
《杀戮时刻》辩护律师找了一个豁出去的医生,而张案法庭直接拒绝了进行精神鉴定,因为之前对张扣扣有关的人进行过调查,完全证明他是一个不是一个精神上称得上有疾病的人。
社会不断发展,法律都在不断修订完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万能的,可以解答已经发生的任何问题,更不必说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的了。不得不考虑当时的情形,张扣扣自己的家庭情况,后来的社会经历,这些让法律无能为力。
法学理论第一课就讲到,法律总是滞后于现实需要。一声叹息。
有一个法官发文说,作为刑事法官,非常诚恳地认为,在张案的情势下,该感谢辩护人,因为他为大众情绪提供了相对稳妥的出口。这是一篇意指大众赏阅的散文,而非供法庭采纳的辩护词。
法律界认识都一清二楚的事情,检察官出身的邓律师心里很清楚,除了一篇情感充沛的文章来安慰家属和大众之外,他其实只能这样。
类似张扣扣的情节,确有一部好莱坞电影进行过阐释。片中律师,进行了精彩的运作。
(【晓看】 雷舒雅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