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法庭上,法槌暂落,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扣扣死刑。
这起倍受关注的替母复仇案近期正以另一种方式引起了外界的关注。
法庭外,张扣扣委托的辩护律师邓学平因其一审辩护词被推向聚光灯下。这份在外人看来“旁征博引,情感充沛,气势磅礴,令人动容”的辩护词迅速在社交媒体上传播,瞬间获得了十万加的阅读量。
在社会舆论的一片叫好声中,法律界围绕这份辩护词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纷纷各抒己见。到底什么才是好的刑事辩护?这个问题似乎难有定论。
既有温度又有力度
辩护词中,邓学平分别从张扣扣案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国家法应当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以及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等方面论证了应当对张扣扣从轻处罚的理由。
这五部分环环相扣,层层推进,情理并茂。邓学平作为辩护人,强调血亲复仇,用大量篇幅描述了彼时只有13岁的张扣扣目睹母亲被害的场景,引用佛洛伊德“人的创伤经历,特别是童年的创伤经历会对人的一生产生重要的影响”来解释张扣扣在仇恨心理驱使下的极端行为,为捍卫被告人张扣扣的诉讼权利大声疾呼。
这份辩护词引经据典,提到了《礼记·曲礼》《宋刑统》《明律》中关于复仇案件的相关规定,并引述了《宋史》中与张扣扣案非常相似的“甄婆儿复仇案”,以及著名法学家朱苏力等人的观点作为佐证。
千余字的辩护词,邓学平将排比、反问、设问等修辞手法贯穿其中,再以黎巴嫩诗人纪伯伦的《罪与罚》中四段诗句作结,让人直叹文采斐然、精妙绝伦。
由于张扣扣案本身的极高关注度,辩护词一发布,各大公众号纷纷转载,瞬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君父之仇,不共戴天”,为母报仇,更是天经地义。对于张扣扣的辩护,邓学平显然是打足了“感情牌”,关注此案的一位“90后”如此评价。
很多网友对这份辩护词深有赞许,有网友留言称“法理、柔情、正义、人性,辩护词写得好”“太精彩了,道出了当今法律的缺憾,也指出了当今社会的不公”。
如潮的好评中,除了社会公众,也有同业“点赞”。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邓学平的辩护词既有温度又有力度,并涉猎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文学等领域,充分展示了他在法学和法学之外较为全面的修养和历练,为辩护词的创新和撰写提供了很好的范本。
一位觉得辩护词写得很好的法律从业者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就是要警示世人,不要极端、不要冲动,冤冤相报何时了,社会功能的缺失随时可能让厄运降临个体,仇恨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她认为,从案情来说,张扣扣被判死刑在所难免,辩护律师也是独辟蹊径,知其不可而为之。
难以得到认可
辩护词一经公开便传遍网络,圈里圈外掀起波澜,与公众频频点赞不同,职业共同体内的不少法律人对这份辩护词持有不同看法。
有律师在微博中直言,这是一篇挑起读者情绪的“爆款文章”,而不是一份“辩护词”。通篇在讲“情绪”,而不是“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很多法律人士持有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在法庭上,律师的职责是阐明法律,去说服法官适用你认为应该适用的法条、法理,而不是通过煽情来博取同情,通过道德来获得救济。能够打动法官的不是堆砌的辞藻而是专业的分析,与其细致描述张扣扣的心理活动,不如去论证当年的事实同23年后的杀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的确,从专业的角度看,这份缺乏法律与证据的辩护词没有得到法律人士的赞同。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新发表示,刑事案件的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的辩护应该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而不是“知识秀”。
法律并非冷酷无情,业内诸多律师认为,“践行证据裁判规则才是辩护的基石,如果辩护只有情感则毫无意义”。能够决定被告人生死的是证据,并非单单描述张扣扣的悲惨经历和引用“催人泪下”的宋代判例。
北京一位刑事律师认为,张扣扣案的这份辩护词文笔极好,然而,辩护人虽赢得了一片热闹的喝彩,被告人却领受了死刑。其实,辩护词的书写并不高深但相当微妙,每一句话都要言之有物言之有据更要让法官心甘情愿地接受,否则,极可能收到相反的效果。“法官一年办案三四百件,什么样的没见过,哪有耐心看一个看了半天不知道你要说什么你的依据是什么的辩护词,跟法官讲情怀、讲法条、讲理论都是一定要慎之又慎的,一定要把握好火候,你说的话,不是要让当事人听的舒服不是要炫你的文采你的知识,而是要说动法官。”
与此同时,检察官、刑事法官也通过“法律圈”内知名公众号“稻花蛙声”“CU检”理性发声。一位刑事法官指出,“这是一篇意指大众赏阅的散文,而非供法庭采纳的辩护词”,因为辩护人几乎跳开了“自首”“认罪认罚从宽”“限制减刑”等业内普遍认为的有效辩护策略。
在他们看来,这份饱含名人名言、文学作品、古代判例的辩护词并不适合法庭,如果对案件的处理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那么,邓学平的辩护方式也不会得到法官的认可,相比之下,中规中矩、平时恳切的辩护词和公诉意见书更被提倡。
在法庭上,律师是从检察官指控的内容作出反向辩护,需要向法官说明被告人无罪或轻罪,“打动法官”的不是华丽辞藻,而是紧扣现代法律的法理。对于辩护词实际的效果,法官考虑的是案件本身,并非只在舆论层面。
很多法律公号将邓学平的辩护词与同案另一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以及张扣扣公诉意见书对比,认为公诉意见书清楚全面,围绕犯罪事实、证据一一展开;另一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包含案件管辖、证据欠缺、从轻量刑情节等内容更显专业性。
什么样的辩护才是好的
什么才是好的辩护?
相比张扣扣案公诉意见书,邓学平的辩护词被指过于煽情。邓学平曾经是一位从事公诉工作七年的检察官,深谙辩护之道,之所以写这样的辩护词,是因为他意识到“非常之案,需要非常之辩,绝地求生需要不循常规”。
邓学平的辩护词有别于传统,从法理入手,从根本上阐述张扣扣复仇行为的合理性,却又绕开本应重点阐释的法条法规,另辟蹊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认为,律师辩护意见引起争议与该辩护词不太符合常规辩护套路有一定关系。
而对于同行“有温度没力度”的批评,邓学平随后发文回应称,这其实是与同案辩护律师殷清利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达成的“一文一武、张弛结合。互有分工、互相策应”的辩护策略。同时,邓学平发问:谁规定了辩护词该怎么写?为生命辩护,为什么不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对辩护词也有规定,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站在被告人的立场,辩护律师本应依法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邓学平为张扣扣不遗余力舌战公诉人,说服审判法官,为张扣扣争取生机本是职责所在。
许身健表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旁征博引、古今中外,谈法理、谈人情,就涉及案件的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着墨不多,不难看出,律师希望放手一搏,打动公众同情心。不过,从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上看没有什么问题,所以,即使掀起再多的公众舆论关注,也很难改变现有判决结果。
改变不了判决结果也不能说这种辩护词风格是错的,因为,即使通常套路的辩护词也改变不了判决结果,这是由案件性质和张的犯罪情节决定的。许身健认为,通过吸引公众眼球,形成舆论和民意反过来再影响法官,确实,有时候这种方式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追寻这起悲剧的根源,在许身健看来,说到底还是以往基层社会治理存在失序困境,难以有效化解恩怨,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人们并不能接受某些法律裁判,国家正义观与民众正义观未必统一。
(【法治周末】 记者 郝若希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