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律师】张扣扣案的公诉意见书与辩护词,孰高孰下?
2019-01-10
在任何时代,复仇都会成为话题,但却不是主题。一花一世界,一叶一如来,流连于愁哀,净土不复还。张扣扣案的《公诉意见书》与《辩护词》,孰高孰下?仔细想想后,笔者发现是个伪命题,继而对朋友圈中将邓律师的《辩护词》戏称为文艺作品的观点表达商榷意见——《公诉意见书》的优,让公诉人去竞赛,《辩护词》如果劣,让辩护人自己去比。
2019年1月8日晚,微信朋友圈爆屏了京衡律师集团邓学平律师的《张扣扣被控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律师辩护词》与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起诉书号略),笔者起先不以为意,以为只是控辩界常见的唱和,呼呼大睡。一觉睡醒惊觉朋友圈中的众好友们对比两份文书,对《公诉意见书》的赞誉达成了惊人的一致,而对《辩护词》则褒贬参半,或誉之感人至深,或贬之为“作文”。
这份堪称起诉范文的《公诉意见书》先是从证据角度出发,通过目击证人、多组客观证据锁定凶犯为张扣扣,进而认定张扣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张扣扣主观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随后通过揭示被告人张扣扣走向犯罪根源的原因,认定张扣扣“为母复仇”是杀人借口,进而得出张扣扣极端自私的个人“恩怨”绝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借口和理由,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推进国家法制进程,需要大众、媒体更加合法、理性,有效参与的期望。全文从证据出发,抽丝剥茧,步步升华,内容严密。
邓律师的《辩护词》并非与之针锋相对,逐条鞭挞。笔者发现邓律师《辩护词》几乎不提及指控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的内容,而是以1.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2.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派遣通道,3.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4.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5.张扣扣是个怎么样的人为纲要,展开自己的辩护意见。如果仅仅对比《公诉意见书》或《辩护词》的写作思路,即可发现,《公诉意见书》重犯罪行为、轻犯罪原因而《辩护词》轻犯罪行为、重犯罪原因,二者实质上是针锋相对的。从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体系上看,认定犯罪需要证成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笔者猜想,邓律师经过阅卷发现已经无法从证据排除等角度为己方集中炮火,故选择也只能选择背水一战,从对张扣扣的非难可能性角度去张扣扣争取最大的权利,如果确是这样,邓律师的写作仍然是辩护观点集中、明确,只是语言组织上不同于常规的辩护词而已。
笔者发现,邓律师在《辩护词》中用典甚多,古今中外旁征博引,足见邓律师文史哲功底深厚,而其在《辩护词》对《明律》和《宋刑统》等文献的引用,意在提醒司法人员重视笔者国的文化传统,增强《辩护词》的说理性。这点也为一些朋友所批评,其中最直接的批评意见就是为何用大明的法律评价现在的事实?往往裁判文书在说理层面过于简单,律师们希望能在裁判文书中看到情理法交融的论述,如果从辩护人的角度看,天理、国法、人情是辩护的三驾马车,如果一路受阻,自然可以另辟蹊径。笔者猜想,邓律师引用古代文献是为了还原我国的文化传统、指出我国历史上对于“复仇类型”杀人案件的处理态度,读者对其用意应有所体会——揭示张扣扣杀人动机和社会容忍度。固然《明律》、《宋刑统》等刑律是遥远的中华法系的内容,但是清朝灭亡不过也就百余年前的事,以此作为国民心理的考察素材,抑或也有一定的道理?固然立场不同,文书便会不同,《公诉意见书》是公文,需要严父般的形象,质朴、详实地去论证,而《辩护词》是辩护权的体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或通过律师为自己所发之声。只要把事实讲清楚,把道理讲透彻,阳春白雪也好,下里巴人也好,成功将心声向案件承办人传递的辩护词都是优秀的辩护词。《辩护词》在形式上可以向《公诉意见书》看齐,但并非必须向《公诉意见书》看齐。公诉人按照程式写作《公诉意见书》,向法庭展现出被告人的被控犯罪事实,衡量出被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的《辩护词》是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解,二者的目标也不一样,也没有必要去相互比较,分出高下。
从律师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读者,特别同是已经或即将成为各式各样案件辩护人的律师同行们,如果考评邓律师的《辩护词》,不妨换位到邓律师的角度——思考自己换位成为张扣扣的辩护人时,如何下笔,如何组织语言?能进行相互对比的并非是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与邓律师的《辩护词》,而是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与其他检察院的《公诉意见书》,邓律师的《辩护词》与其他律师同行在各自代理辩护案件中所形成的《辩护词》。
(【靖霖律师事务所】 王杰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