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伏龙律师】张扣扣案律师辩护词有多好,吐槽的人们不知道?
2019-01-10
2019年1月8日,轰动一时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当庭宣判,毫无意外,张扣扣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的辩护律师邓学平庭后公布了辩护词,瞬间引爆舆论,与获得民众普遍赞誉不同的是,包括律师同行在内的法律人却褒贬不一,甚至讥讽辩护词不及格。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发达,热点大案均面临舆论大考,除了嫌疑人遭审判以外,公检法律也遭到一遍遍的检视,有时,似乎主角都换了。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无论如何审慎,也会左右遭难,动辄得咎。当然,与代理热点大案获得的巨大声誉相比,求全之毁也应在意料之中。
在面对辩护词通篇不提法律,不质疑证据,甚至不合逻辑,徒有文采,除了能获得10万+的作用外,没有任何价值的诸多指责时,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我,也不得不同意他们说得貌似很正确。因为,当完全沉浸在法律八股文中无法自拔,文章就是自己的好,自我感觉智商远远优于普通民众时,这篇文章获得再多赞誉,在喜欢批改作业的人那里,一分不值。
如果说辩护词只是辩护律师办理案件的一个部分,那么判断它是否合格时,我们便不能将其与整个案件办理割裂开来。从网络上检索张扣扣案辩护律师邓学平,出身检察官的他,办理了众多大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其能力应对重大但并不复杂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可以说绰绰有余。从披露的庭审网络直播内容来看,对于案件中的关键辩点,比如自首、精神病鉴定等问题,邓学平律师均有辩驳,并无重大失误或者纰漏。在审理完毕并宣判之后才发表辩护词,也并无不妥。
无论从普遍情况还是个案来说,作为提供给合议庭参考的辩护词,不一定必须和庭审争论问题严丝合缝。从实际情况来看,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不但与其自身庭审辩护相补充,还与另一位辩护律师殷清利的辩护词形成优势互补各有侧重的强烈反差。很明显地是,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甚少论述法律和证据问题,绝不可能是其失误,而是其有意为之。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从这条众所周知的法律规定来说,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已经非常完美地完成了这个任务。在面临法律和证据均稳如磐石的局面下,背水一战,通过一篇辩护词重塑了张扣扣这一可悲可怜但绝不可恨的形象,力求保命。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篇辩护词不但精彩绝伦,简直堪称经典。
那些认为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过于美化自己当事人,颂扬暴力和复仇,则是明显不知律师职能为何物。难不成,辩护律师不说自己当事人“情有可原”,反而要说自己当事人“罪不可恕”应千刀万剐么?
辩护词用了较大篇幅对 “复仇”进行论证,在这个个案中,目的无非就是保一命,对于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示范效应,毕竟,就连普罗大众都明白,杀人即使不偿命,也得坐牢一辈子,没有几个人会愿意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至于将复仇与鼓励侠客行为联系起来,就更加不知所云,有道是,千古文人侠客梦。只是梦而已,何惧之有?
熟悉中国现实的人应该知道,从2017年除夕张扣扣杀人引起轰动之后,至此次汉中法院开庭审理,组成7个人的合议庭,进行网络直播,乃至当庭宣判,司法机关对于舆论的把控非常娴熟和自信,一切均在掌控当中,如无意外,结果也不言而喻。在这种境遇下,是按照常规套路陪练一番,还是出奇制胜另辟蹊径,这考验着辩护律师的思路,可以说,正是这一分野,才能分辨出普通律师和卓越律师的区别。毫无疑问,我个人认为邓学平律师属于后一种。
至于那种以辩护词炒作舆论以干预司法一说,只能理解为假装外宾,完全无视案件已经判决的事实。而且,从此案件代理过程来看,辩护律师甚少见诸网络,可见其比较遵守规矩,应不是借案炒作。退一步讲,即使有替当事人博取同情的想法,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夸大舆论的作用,毕竟民意究竟能否起作用,还得看其他关键因素主导,你懂的。
无论是认为辩护词没有起到说服合议庭的作用,还是不符合以往辩护词的常规模式,这篇辩护词因其文采斐然,旁征博引而令人折服,相信不少人读后长叹,自愧不如。当然,嘴巴上还得骂,这哪里是辩护词,完全是一篇散文啊。当年李庄案时,斯伟江律师的辩护词也遭所谓的“散文”之讥非议,可是那句“正义虽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的名言,俨然已经成为当代法谚之一。
这篇辩护词经典与否,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石伏龙律师】 石伏龙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