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微友给我传来一张图片,内容好像是“养儿当养张扣扣,为母报仇好儿郎”。微友传给我的意思应该是他很欣赏,所以才让我也分享。但我却感到很痛心,我也是做母亲的人,我可不希望我的孩子为我去复仇。我也可以肯定,张扣扣在天堂的妈妈也从没希望儿子去复仇。
我们之所以要为张扣扣呼吁,并不是认为张扣扣的血腥复仇就是正确的,更不是为了鼓励潜在的复仇者效仿张扣扣,尤其不是为了将张扣扣塑造为诸如孝子一样的励志榜样,恰好相反的是,我们呼吁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预防类似血腥复仇的悲剧重演。
张扣扣无疑是犯了重大故意杀人罪,他的犯罪无疑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是,惩罚归惩罚,究竟该如何惩罚张扣扣才能达到最佳社会效果呢?是不是必须一杀了之就能达到最佳防范效果呢?这是我们作为社会观察者如何为张扣扣案件呼吁的一种社会责任。
犯了罪理当受到惩罚,但惩罚犯罪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是为了震慑还是为了救赎?这个问题至少在中国语境下是一本糊涂账。
不妨就拿张扣扣一案来说,张扣扣是定向精准杀死了王家父子三,这不同于其他无差别公共犯罪事件,因此,张的杀人必然与当年的张母被害案直接重大关联,定性血腥复仇案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公诉人却公诉“张扣扣是以替母复仇为幌子而宣泄自己人生的不如意”,这种严重偏离犯罪心理事实的公诉逻辑是严重值得商榷的。这一点我已经在昨天文章《多从自身找原因,这习惯得改》中做了详细论述。
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什么张扣扣一定要血腥复仇?我不认为当年张母遇害案存在法律上判决不公的问题,凶手王正军当年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判七年没有明显偏离公正,至于后来王正军被提前假释,已经与判决关系不大了。但为什么张扣扣心中的仇恨火种始终没有消除呢?这就是张母受害案的司法救赎严重缺席的问题。当年非常干瘪地判一个未成年重大伤害犯七年,从法条上看没问题,问题就出在惩罚犯罪没有达到救赎的目的。
当年的司法机构作为社会公器没有注意到一个事实,王正军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她伤害致死的是一个家庭顶梁柱,作为一个13岁孩子来说,失去母亲意味着失去了整个少年和一半的青年,不但是对张家幸福的结构性破坏,更是对张扣扣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摧毁。并且,13岁的张扣扣是亲眼看见母亲被害到死再到当众解剖的全过程,对张扣扣的心灵冲击不是旁观者能够感受的。
张家和张扣扣所突遭的这一切,都没有在司法判决中有救赎的体现。张家所受的伤害又岂能是王正军的判七年能平复的?当所受惩罚与所受伤害不对称时,不救赎张家自然也就不能救赎王家。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王家就会认为自己占了便宜,不但不会从当年伤害犯罪中忏悔,还会以此为荣耀。不但不能震慑同类犯罪发生,反而有助长的公器动力。这对于张家和张扣扣来说又是雪上加霜的二次伤害,仇恨愈加积累深重,逐渐演变为后来的血腥复仇,从犯罪心理学讲,这似乎是顺理成章的逻辑,这就是不以救赎为目的惩罚犯罪所导致的惨烈悲剧。
国家也罢,社会也罢,人才是国家和社会的唯一构建元素。康德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救赎人就是在救赎国家救赎社会。如果惩罚犯罪不是以救赎为目的,其他任何目的都是将人当做了手段。事实上,无论多么残酷的极刑,古往今来都达不到震慑的目的。并且,越是死刑判罚越多的国家或朝代,其恶性犯罪也愈演愈烈,最残暴莫过于秦代,但其命数也最短。与之相反,中止死刑越早或死刑判罚越少的国家,其恶性犯罪反而越来越少。这告诉我们一个真理,只有国家公器先文明尔后才有国民的文明,而不是相反。公器文明本身就是救赎,救赎国民就是在救赎公器自己。
惩罚犯罪,如以震慑为目的,国民感受的是征服,如以救赎为目的,国民感受的是信心。托马斯潘恩有一句名言:“常识告诉我们,竭力征服我们的力量是最不适合保护我们的力量”。但遗憾的是,民众极力呼吁刀下留人的判决最终都咔嚓了,民愤滔天的判决反而逃过一劫。就在刚刚,我看见一个妇女匍匐跪骂的视频,据说她11岁的幼女被强奸,罪犯领了一个判三缓三的判决。试问,这样的社会公器究竟是为了保护谁?
胡适有一段关于法律担忧的叙述很令人深思,他说:“法律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在于法律是无偏私的,犯了什么法就该得什么罪。坏处也在于此。法律是死板的条文,不通人情世故,不知道一样的罪名却有几等几样的居心”。但胡适关于法律不通人情世故的担忧其实是多余的,这在现代文明法系国家早就由陪审团制度完美弥补了法典这一短板。陪审团制度说白了,就是要求司法判决要充分体现民意。
然而,现在最遗憾的问题是,张扣扣一审判决书完全服从了公诉方的定罪逻辑,将张犯案的“居心”并没有定性为复仇,而是将复仇指定为张宣泄自己不满社会的幌子。一旦将张的杀人与复仇剥离开来后,公诉方顺理成章就将张扣扣的杀人等同于其他特大杀人案,轻飘飘地就将“人情世故”给一笔勾销了。所以,张扣扣案才做到了即审即判:死刑。
英国著名法学家杰里米边沁说:“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须,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再也没有比民意共识更能体现刑罚的目标,目标就清清楚楚摆在那里,但却视而不见地进行了彪悍的判罚,民意最后一丝苛求公正的幻想彻底破产,眼睁睁看见的是目标实现的坎坷。
事实上,辩护人也没有抓住机会当庭对公诉方进行有力反驳,当然也许庭前会议就有约定,所以我们看见的公诉书和辩护词几乎都是各说各,根本就没有交锋,辩护方长篇大论都在抒情抒情抒情。
譬如,公诉书一方面声称张扣扣是有预谋的犯罪,但另一方面又说张扣扣身上没有钱才自首的,所以才定性自首情节不足以轻判的理由。
我觉得公诉方的逻辑太荒唐了,既然是有预谋的犯罪,为什么就没准备好逃跑的钱呢?因为没钱而自首,不正好说明张扣扣并非预谋犯罪么。
张扣扣杀人案是发生在大年除夕的上午,那是什么日子,遍村鞭炮齐鸣,家家其乐融融团聚的日子。但张扣扣一家呢,张扣扣在自个儿洗衣服,如果妈妈在,他就不用自个儿洗衣服了。张家就父子两,冷锅寒灶,景象凄凉。但姓王的一家呢,儿子们开车回来风风光光,一家人热热闹闹景象迷人。强烈的景象对比,一个曾经亲眼看见妈妈惨死过程的大男孩会想什么?这还需要预谋?
还是边沁说得好,“正义不在法律的字眼里,正义在法律人的心眼里”。我们极力为扣扣呼吁,不是为了给扣扣开脱,而是为了救赎我们自己,救赎我们的孩子不再有血腥复仇的悲剧。我们也希望社会公器也能以救赎的姿态审视张扣扣案,这不是在简单让一条罪命苟活,而是在救赎一个社会走得更远。
(【persist1052】 沉雁璧花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