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库】刑事辩护策略的制定,需遵循法院的量刑原则
2019-01-18
上周,法律圈舆论关注的焦点大概都集中在了陕西汉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死刑!张扣扣案宣判)上,庭审后,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书和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也都被公布到了网上,一时间引起热议,特别是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一叶一沙一世界》引发了全国层面的热议,有大量赞誉者的同时也不乏批评者,对此邓学平律师也回应了相关质疑。(邓学平:为生命辩护,需要怎样的辩护词(张扣扣案代理手记))实际上张扣扣案是有两名辩护律师的,正是因为张扣扣故意杀人案本身辩护余地小、辩护难度高,邓学平律师才与另外一名辩护律师殷清利律师达成了“一文一武,张弛结合。互有分工、互相策应”的辩护策略。虽然张扣扣案一审判处死刑的结果在意料中,但不得不承认这样的辩护策略还是引起了法院的足够重视和关注,但法院的量刑始终是要遵循基本的量刑原则的,而刑事辩护内容也离不开这些基本原则。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活动。量刑作为司法裁量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标准或思路。否则,便可能成为一种无方向、无规范的活动。
一、罪刑的均衡化原则
量刑的均衡化原则强调,在量刑时必须使刑罚和具体罪行相适应,依据罪行来量刑,罪行重则重判,罪行轻则轻判。要求在量刑时要考虑以下要素:
1.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主观事实主要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客观事实主要包括犯罪行为、行为对象及危害结果等。主观事实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有责性,客观事实反映犯罪的客观违法性。查清并明确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
2.犯罪的性质
犯罪的性质,是指具体犯罪的罪质。不同性质的犯罪产生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影响犯罪性质的因素主要是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不同的法益侵害体现出不同的犯罪性质,进而影响犯罪的危害程度,从而影响刑罚的裁量。例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权。
3.犯罪的情节
犯罪情节有两种:一种是定罪情节,是指构成犯罪需必备的情节;另一种是量刑情节,是指影响量刑的情节。这里的犯罪情节是指量刑情节,主要是指影响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程度的各种因素。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只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达到更严重的程度便影响量刑。影响客观违法性程度的因素主要有:(1)犯罪手段。例如,故意伤害他人的手段特别残忍便影响量刑。(2)行为对象。例如,奸淫幼女比强奸妇女危害更大。又如,诽谤国家元首比诽谤普通公民危害更大。(3)危害结果。例如,交通肇事造成数10人死亡比造成1人死亡危害更大。(4)时间、地点。例如,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比在隐蔽场所强奸妇女危害更大。影响主观有责性程度的因素主要有:(1)罪过形式。例如,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更值得谴责。(2)目的、动机。例如,为购买毒品而盗窃比为给母亲治病而盗窃更值得谴责。又如,谋财害命杀人比激情杀人更应该受到谴责。
4.社会危害程度
社会危害程度是对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的综合评价,也是对罪行的整体评价。在判断完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后,综合评价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得出罪行轻或罪行重的具体结论,并依此来量刑。
二、量刑的个别化原则
量刑的均衡化原则针对的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量刑的个别化原则针对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前者主要体现报应刑的需求,后者主要满足预防刑的目的。由于犯罪人形形色色,人身危险性也各不相同,因此,在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时,必须具体的、个别化的判断。基于此,对犯罪人施加刑罚时也必须具体的、个别化的考量。
1.犯罪人的人身情况
犯罪人的人身情况,是指犯罪人的年龄、心理特征(含个人性格、气质等)、生理状况、受教育程度、职业状况、生活经历、经济收入、婚姻家庭状况等人身基本情况。尽管这些因素多是表象的,但能够反映出犯罪人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2.罪中情节
罪中情节,是指存在于犯罪实施过程中的、该种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主客观事实,例如,犯罪人的辨认控制能力、违法性认识的程度、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等。
3.罪前和罪后情节
罪前与罪后情节,是指存在于现实犯罪实施前后,但同犯罪行为没有必然联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罪前情节主要指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累犯、再犯、前科以及犯罪的起因等。罪后情节则包括两类:一类是悔悟表现,包括投案自首、积极揭发、戴罪立功或坦白交代等;另一类是抗拒表现,如犯罪后畏罪潜逃、抗拒逮捕、拒绝认罪或推脱罪责等。它们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大小。
三、量刑的规范化原则
量刑的公平公正包括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量刑的均衡化原则与个别化原则强调的是实质公正,而量刑的规范化原则体现了一种追求“看得见的正义”的形式公正的理念。量刑的不规范,是造成量刑不公、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量刑的规范化,对于维护刑法适用的统一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均衡具有重要意义。量刑的规范化包括实体的规范化和程序的规范化。量刑实体的规范化主要是指通过确立一定的量化标准来规范法官的裁量权,使法官量刑具有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的依据;量刑程序的规范化主要是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使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明确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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