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除夕发生的“张扣扣复仇案”,最初掀起的舆情是一场关于复仇行为是否契合现代正义的争辩,由于部分媒体(特别是无法检测真伪的各类自媒体)披露的信息带有或多或少的误导成分,许多评论文章对张扣扣抱持的同情、更有甚者还将其进行的道德拔高,在很大程度其实有着情绪不一、指向各异的醉翁之意,尤其是不少评论文章也借此渲染该案源于最初的“司法不公”,将其纳入我们这个时代频频见诸媒体的幽暗想象之内。
时近一年,1月8日张扣扣案一审判决揭晓,结果是对大多数人来说毫无悬念的“死刑”,张扣扣表示不服并决定上诉;与此同时,控辩双方的起诉书和辩护词也迅速见诸相关媒体,对于控辩双方之意见的评析文章也将迅速成为近期热点话题。
插句题外话。我这些年已越来越不愿为蹭“热度”而码字,除非如鲠在喉、不吐不快——何况我曾想一吐为快的许多公共性质的热度话题文章,在当前越来越严苛的思想审查机制下“胎死后台”,或就算侥幸推送不久即会遭遇网管封杀,这在很大程度上冷冻了我急于介入话题的热情。
但是,眼下这宗复仇案及其衍生的诸多议题之所激发的各界争鸣,即便于当事人之命运或生活无实效之补,但倘若能有助我们重新检讨案件所涉的相关制度,或者再度审视事件所涉的相关法理,则这样的“蹭热度”多少还算是有其价值的,因此我还是没能忍住静观其变之心,想就此事、此案、尤其是此辩护词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当然,在无新证据足以推翻或扭转事态之前,“张扣扣复仇案”就事实层面而言迄今并无太大的分歧,也无多少值得深究的空间;人们争辩的要点集中于价值层面,即张扣扣的复仇行为究竟是否具有正当性、或者能否再赋予其正当性。
就同情张扣扣一方的立场而论,不少评论文章各尽所能地阐释的关键词就是“人性”,把张扣扣为母复仇之大开杀戒的犯罪视为“人性”使然。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律师为张扣扣所作罪轻辩护的辩护词之受到广泛瞩目的地方,也正在于他在颇有几分悲壮情怀地坦言知其无果而为之的言辞中,旁征博引各类关涉“人性”的理据来为张扣扣的罪行进行辩护。然而,邓学平律师这份义理与辞章俱佳的辩护词,在我看来过度夸大“人性”所涉“天理”与“人情”在张扣扣一方的权重——这是基于辩护律师之天职使然,因此其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就局促于此案本身;而他本来可以藉此生发出更具普遍意义的话题,使人们对该案的探讨随之纳入更宽广的视域。
邓学平律师对张扣扣复仇案所涉人性的辩护,锁定在“复仇”作为“人性”——或许更精准的界定应该是“血性”——有其人性论的义理基础和历史根据,他为此而在本应秉持“法教义学”立场并着力规范分析的法庭上,一反上述立场及方法论,改而诉诸感性的修辞,呈现出来的便是一篇文采飞扬而激情四溢的辩护词。
不过,这种更多地带有西塞罗式法庭演说词的古典精神与人文关怀的辩护风格,能在多大程度上奏效于法庭之上是颇为可疑的,法庭在某种程度上类似“剧场”但就本质而言并非剧场,诉诸情感与倚重文采的辩护策略也容易在法庭之外带偏人们继续探讨问题的方向。
事实上,当“人性”在很大程度上与“感性”夹缠不清时,作为理性产物的法律之赖以立足的人性,就容易与自己发生悖论式的自我冲突。复仇在传统儒家伦理中的正当性可谓由来已久,端在儒家伦理所持的“理性”与“感性”于此杂糅混淆。
此种杂糅混淆其实也在相当范围内受到儒家之外的各派非议,同时代的法家更对此作出极力的批驳,乃至即使当儒学被意识形态化为支撑封建帝制的思想基础之后,制度层面的国家法律也终究还是禁止了复仇这样的私力救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当然不是本文要阐释的,学界有从法制史及思想史等不同角度详申其旨的各类著述可供我们梳理历史上的复仇正义性问题,现当代成果则有徐昕教授所著《论私力救济》这样精湛且经典的著述可资好事者、尤其是欲与我辩诘此论的好事者参考。
而当基于“人性”所驱使的复仇被滥用到扩及无辜人士,超出合理界限时,譬如张扣扣复仇案之为母亲的有错在先的被故意伤害(致死)所作的复仇,结果根本就不是以牙还牙的“故意伤害”与合理限度的“冤有头债有主”,而是据媒体报道及法庭确证、也被张扣扣坦白承认的故意杀人且扩及他人。
那一刻,屠刀之下彰显的“为母复仇”的所谓“人性”,毋宁说是被生活困窘所逼而至于无处正当宣泄下的“兽性”——我使用这个措辞可能冒犯许多为张扣扣申明“正义”的朋友的情感,但我实在找不出可与常态词汇“人性”适成对照的更准确的词。也许,我们在某种程度上要庆幸一点,那就是这种“人性”至少还有最后的底线,屠刀没有举向更多的无辜者。相比频频见诸媒体报导的那些动辄疯狂杀戮幼儿的泄愤者,张扣扣的所作所为仅仅针对他刻意盯住的四个成年男子下手。
退一步讲,复仇的正义性问题放在邓学平律师所言的传统社会,在我看来即使是最纯粹和固执的儒家复仇正义论者,料想也不会断然再以为复仇之滥用到无辜人士、超出到合理界限的犯罪行为还会是“人性”使然。
因为儒家思想的核心要义之所申明的“仁”与“恕”,以及在方法论上主张反躬自省并将其推己及人的仁恕之道,在思想旨趣上其实也正是对复仇正义与否的问题作了相当有限度、附条件的支撑;离开这个限度,或者缺乏这类条件,亦即复仇超出必要的限度、越出合理的范围,势必走向自身的反面,而不再有涉“人性”了。
被扩展或滥用的复仇,将像除不尽的无限循环数一样,可能衍生无止境的仇恨,在此意义上它就根本不再是基于人性的义举,所谓“人性”实则在此蜕变而为反人性的兽性或者魔性。兽性大发或者魔性大发的人,是不配再以“人性”为之站台的。一言及此,我暗地在想,幸好张扣扣没有子女后代——这话说来貌似有点冷血,否则他的子女必将因其滥开杀戒的复仇而承继此生无法洗脱的父辈的孽债。
总之,张扣扣复仇案之所涉的前因(亦即其母遇害之事)原本在法律层面并无疑义、或者可资异议之处,复仇之举在情感世界的正当性论证改而诉诸“童年的心理阴影”(邓学平辩护词所言)就变得虚弱无力。具有古典情怀且在旁征博引的邓律师应该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不会陌生,苏格拉底当年的申辩曾经不屑地指出,基于人性中的“同情”“怜悯”之类情感化的策略,在他那个时代就已经成为法庭辩论极为盛行的基本策略之一:“你们或许喜欢我哭哭啼啼,说许多可怜话,做许多可怜状”。
被苏格拉底不屑为之的诉诸情感的辩护策略放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中,在我看来更适宜施加于公共空间,因为诸如“人性”之类的要素仅仅是张扣扣复仇案所涉诸种要素中的一部分而已,将其作为法庭辩护的主攻方向显然无力胜任辩护之职。毕竟,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及世道虽与理想境界的“法治社会”颇有距离,但我们、尤其是置身法律舞台上的职业人士之对问题的观察及处理,还是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优先考虑诉诸理性。
(【跨域法政】 何志辉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