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航】张扣扣终审死刑!残忍的暴行人间无法容忍!
2019-04-11
张扣扣,还是死刑。
4月11日,陕西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此前,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扣扣死刑。在经过6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当庭做出终审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扣扣案有一个鲜血淋漓无可争议的案情:2018年除夕中午,准备已久的张扣扣持刀杀死了同村邻居王自新及其两个儿子王校军、王正军,并烧毁了王校军的小轿车。尸检表明,三名被害人共计身中49刀,且主要在胸、腹、颈部等要害部位。
更让人震惊的是,这一系列罪行是在现场二十余名群众亲眼目睹下发生的。
惨剧的祸根在1996年埋下。那一年八月,因为邻里矛盾,张扣扣之母汪秀萍与王正军发生了争吵。事后的判决认定,当时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而王正军“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汪秀萍当场倒地,死于当天晚上。后来,当时尚未成年的王正军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发之时,有人曾为张扣扣“手刃仇人”叫好,长安剑第一时间发声,提出触及灵魂的问题:你愿意这样连杀三人的“强者”住在你家隔壁、你家小区吗?
弱肉强食的丛林中,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公平,其实是不可能存在的。所有人的不安全感带来的后果只有一个:所有人与所有人为敌。没有安宁,没有平等,没有人能够在这样的世界中自由的生活。
如今,法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残忍的暴行人间无法容忍!
即便我们坚持着“少杀慎杀”的刑罚政策,即便每一个司法者都知道依法作出死刑判决是多么的重大艰难,但,应对最为严重的罪行,只能祭起最严厉的惩罚。正如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为其他,只为社会安宁,暴行不再上演。
张扣扣的行为之恶劣,谁都无法否认。张扣扣在实施犯罪前多次观察被害人的活动规律,购买刀刃、制作燃烧瓶。当年过七旬的王自新已身中多刀倒地后,张扣扣因怀疑其倒地装死,又扯开衣领,在脖颈处补刀。
这一切都说明,张扣扣的犯罪行为经过周密准备,绝非一时热血上涌;凶残的作案手段,更说明他杀人夺命的犯意十分坚决。
如此罪恶,只有死刑才能罚当其罪,这是法律必须贯彻的正义。
处心积虑的预谋、残暴嗜血的行为,绝不可能用一句“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一笔带过。
法律本身便是社会主流价值的维护者,更从来不强人所难。在近年来的于欢案、昆山“龙哥”案等热点案件里,法律与道德、与社会情感形成了良性互动:法律规则得到了完善,而社会道德也有了符合法律要求的法治表达。
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法律之所以为我们尊重,令我们信赖,就在于它是有刚性、有硬度的规则。无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论有怎样的理由,只要明白无疑地触犯了法律,就得接受必然的后果,就没有任何余地讨价还价。
张扣扣的遭遇当然有令人同情之处,这一点一二审判决都已指出。但是,正如不少观点指出的一样,这种“血亲复仇”也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曾经,族与族、村与村间的一点点摩擦,可积累为化不开的世仇,法律就是对这种“你杀我父,我害你子”无解循环的应对。
唯有法治,才能让围绕张扣扣的悲情与纠结成为绝响,让道德不再接受两难拷问,才是对我们一切珍爱之物最长久的守候。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苏航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