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3
2018年的春节最引人关注的,恐怕就是陕西汉中的“张扣扣杀人事件”,大年三十,张扣扣杀死了3个人。他杀人以后说:“22年的仇终于报了!”他给母亲报了仇,然后去投案自首。
本案之所以引起极大关注,就是人们觉得,22年以前张扣扣的母亲被王家弟兄打死,没有得到公正处理。我们看到当年的判决书,张扣扣的母亲被王家弟兄3人在其父的指挥下,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打死了,把脑袋都打裂了。
张扣扣当年13岁,从看到的信息显示,当时张家并没人还手,只是他母亲一个人,而王家4个男子参与了此案。这样的案子即使在古代,就是衙内、王公贵族打死一个平民,都不会轻易了断。因为那时候都知道人命关天,都不可能像我们的法院这样判决了断,其他人不予追究,仅把一个17岁的孩子判了7年了事。尤其是赔偿,判决赔偿9000多元,剔除不得已付出的丧葬费8000多元(死尸在王家放着),实际赔付的是1500元,也就是说打死了一个平民的价值,仅仅是1500元,这无论如何说不上公正。
关中陕南自古就民风彪悍,无视规矩律法,秦朝商鞅立法开始,就有《私斗治罪法》,严格禁止私刑、同态复仇。法家要求社会不管怎样都要拿到法制的轨道上,尽管集权体制是专制,但也要拿到专制这种“法院”去审判,而不允许私刑和同态复仇。《大秦帝国》曾描述,商鞅为了立法、立威,曾一次斩决700名私斗罪犯,尽管其中多数是有后台的富人。
我们的文明历史有几千年了,不管是有权有势人的私刑,还是平民百姓的同态复仇,都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但是,要禁止这种私刑和同态复仇,必须有法律的公正来保障。若法律不公正,这种事情即使在一些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也会发生。比如说美国,三十多年前,路易斯安那州一个11岁男童被一名25岁的教练绑架并多次性侵。警方在旅馆内解救了男童并同时逮捕了罪犯,男童和父母团聚。男童的父亲不相信或不满意美国的法律对此类罪犯的惩处,后来,在押解罪犯到达机场时,提前伪装并埋伏在机场的付费电话亭旁,等罪犯经过时开枪打死罪犯。这个父亲最初被指控为二级谋杀, 在和检察官妥协后,罪名降低为误杀。最终被判5年缓刑和30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1989年,加利完成了社区服务工作的要求。审理此案件的法官最后判决,这个父亲对社会无害,关押他并没有什么意义。被侵害的男童和其他正常孩子一样的成长着,而这个父亲一直积极参与保护儿童和儿童权益的公益活动。这应该也是私刑、是同态复仇。但是美国的这个案例,舆论和最后判决对他很宽容,即使在发达国家,也知道这种私刑、这种同态复仇是不对的,但是人们给予了他很多同情,而且法律也宽容处理了。
我们应该认识到,如果法律失去了公正,这种同态复仇是会得到广泛同情的,我们的法律应该关注到这一点。尽管这种同态复仇很不好,仍然是一种无奈的社会公正的修补。
大午集团已经34年了,发展历程中一直官司不断,我们都是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问题。我确实对我们的法治环境有诸多不满,很难给我们的法院、法律环境点赞。比如说大午粮液和五粮液的官司:五粮液起诉大午粮液,说我们在山东做的广告,“五粮品质、百姓价格”,侵犯了它的商标权。在淄博中院开庭的时候,我们在宜宾的合资厂,也就是原来的五粮液曾经联办厂的法人代表当庭作证:我们的酒就是5种粮食,工艺、窖池、人员都曾是五粮液联办厂的,我们的五粮品质是确实的;百姓价格,几千块钱的酒,我们只卖二三百块钱,也是事实。
当时在法庭上,我们详实地出示了证据,进行了当庭对搏。快结束的时候,五粮液的代理律师提出和解,我拒绝了。我说:“法庭判决吧,我们没有侵犯五粮液的名誉权。”
按我想,他们撤诉也就完了,我认为这是无理取闹。万万没想到,淄博中院竟然如此判决:大午粮液是在五粮液前面加了个“大”字,“大午粮液”形成侵权。“大午”是我的名字,已经用了六十几年,而且是注册的知名商标;粮液是通用词,而且原告也没有这样的诉求,说大午粮液是在五粮液前面加了个“大”字形成了侵权,山东的法官,竟能别出心裁出这样的判决,真让人匪夷所思。法官判我们败诉,你想都想不到,因为在公开庭审中,我一直认为法官素质很高,审判细致而透明,五粮液的律师在法庭理屈词穷!
我们申诉到山东省高院,高院终审维持原判,然后大午酒厂账号被封,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罚款100万元,禁止生产大午粮液。幸运的是,我们在最高院申诉,得到了公正解决。最高院撤销了淄博中院、山东省高院的一审、二审判决,没有形成侵权,判他们败诉,大午粮液可以生产。
虽然幸运,我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这种在最高院申诉成功的案例,听说不足1%。更何况这件案子浪费了纳税人多少人力和物力?难道他们不知道“大午”是我的名字、是我们的注册商标吗?难道他们不知道“粮液”两个字是通用词?在全国有200多家酒厂,都在用某某、某某粮液,比如宋河粮液。为什么山东省的中院和高院竟如此判决?而且超越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谁又来对他们进行处罚?
大家都知道2003年的“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大午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是大午集团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我承担责任,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30万元。问题是当时大午集团1500工人,我们的固定资产政府评估了就上亿元,而我们的负债仅仅有1300多万,也就是我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80万,而且这1380万、611户是大午集团的工人和大午集团的养殖户、种植户和学校的学生家长在这儿的存款,本来这些人都是特定的人群,可是他们竟说这611户和我孙大午个人没有亲戚、朋友、同学、战友关系,因此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就想大午集团犯罪,为什么拿孙大午的亲戚、朋友来衡量?这是偷换概念,如此清晰简单的问题,到底是孙大午犯罪还是大午集团犯罪,都没弄清楚,就判我的罪名成立,而且抓了我们二十几个人。再者说,大午集团是个法人,法人犯罪能成立吗?
去年,江平老先生曾组织一些法学家在我这儿讨论法人和法人财产权的问题。我说你们是《民法通则》的修改、修订、立法起草者,这个法人犯罪能成立吗?在《民法通则》上,法人有4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我们看到,即使是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他们团伙犯罪、团伙贪污盗窃,整个班子都烂掉了,法院判决过哪一个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犯罪呢?就是企业法人犯罪,在实践当中,没有一个国有企业法人犯罪,难道这个企业法人犯罪只是给民营企业准备的?这可以说是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可是在立法上,法人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呀!只有平等才合法,我们的立法是有问题的,是否从西方抄来的,我不知道。但是从实践来看,法人犯罪就是专为民营企业准备的。由此我们会看到,民营企业的法人犯罪,就会抄没民营企业的法人财产,还不仅仅是个人财产,甚至等不到法庭审判,民营企业的财产就被处理掉了。对民营企业,法人犯罪就是企业家犯罪,企业家犯罪就是法人犯罪,两者混为一谈。
张扣扣案我看到,他在作案以前,留下了4万元,给他父亲养老,而在破案的开始,竟以取证为名收缴张扣扣父亲4万块钱的养老费。当然,我们好些人一定认为,法院最后会还回来,我也认为应当会还回来,这是我们好心人的想法。但是我们有多少民营企业的资产,一被立案就悄无声息地没有了,即使平了反,又到哪里去追讨?何况罚没的说词那么多,法人财产权都不能保障,更不要说私人财产权了。
所以,我当时选择不上诉,顾全这个企业发展到了今天。今天大午集团已经有6000名工人了,大午学校师生也上万人了,委屈走到今天,毕竟保住了企业。如果当时我坚持上诉是个什么样子,企业被扣着十几个人质在监牢里,还有上千工人,而且政府派了四十几个人,已经把全集团都接管了。
当时审判我的时候,我说:“我无罪,我伏法。”就这么一句话,法律再不健全,我也尊重这种判决,我没有走同态复仇,但让我心里服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不说“我无罪,我伏法”,还有今天的大午集团吗?今天的大午集团已经是保定市首批创建类特色康养小镇,我们的养殖业,尤其是蛋种鸡已经达到了世界顶尖级水平,全国的鸡蛋,每7枚就有1枚和大午种禽有关。被冤负“罪”,忍辱生存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我说大午集团是可彰而不可学的。
这就是我们的法治环境,这就是法人犯罪,这个公正又在哪里?我说法人犯罪是个伪问题,如果是法人代表犯罪,尽管抄他个人的家,还得给人留生活费,抄他个人资产也就罢了,为什么要灭掉一个企业,为什么要抄没法人财产?
好在现在的中央已经开始关注这种问题,开始注重保护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资产。我想,我们社会和谐和稳定不在于国家的富强,更不在于公检法的强大,而在于法律的公正,尤其是在于司法的公正。
前些年,社会上流传法院的顺口溜,“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吃得原告吐了血,吃得被告上了吊。”这些年,不是说得少了,而是人们懒得说了,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人们已经默认了、接受了,已经产生了普遍的不信任感!张扣扣22年不忘同态复仇的案例,是否呼唤出一轮反司法腐败的关注,我是真心期待着。因为不管你多么富有,不论你多么尊贵,社会没有公正的司法,强弱都是一时的,没有赢家!
我不相信世界上有什么资本主义,世界上有资本,资本不可能有主义。我倒相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其实就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各得其所、各安其份。在公正的基础上,寻求整体的社会公平。我们国家已经有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民主、法治,这是社会稳定的必由之路。社会很难寻找公平,但是社会需要公正,法律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大午集团】 孙大午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