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律师就“梅姨”拐卖儿童案件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
2019-11-22
近日,涉嫌拐卖儿童的“梅姨”画像再引热议,画像背后是多个家庭对寻子的坚持与希望。被拐男童父亲申军良多次告诉南都记者,如果儿子申聪的买家能主动站出来联系他,他愿意谅解。11月22日,有律师向南都记者表示被拐孩子的买家若主动送还孩子或可免刑责;还有律师认为,法律定性还需更多细节,无论是对被拐孩子的买家还是卖家都应依法追责。
被拐男童父亲称:愿意谅解买家
“只要孩子生活的好,身体健康,我愿意孩子继续在养父母(买家)生活。”2005年1月4日,河南男子申军良刚满周岁的儿子申聪在广州增城一出租屋被抢。寻子近15年,申军良告诉南都记者,只要能找到孩子,他愿意谅解当年的买家,不追究买家责任,并且完全尊重孩子的意愿。
2016年3月,5名涉申聪被拐案的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同年10月19日,上述5名嫌疑人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在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开庭。对于被拐小孩申聪的下落,被告人之一张维平供述,他当时在增城荔城街湘江中路的增城宾馆门前,把孩子卖给了在麻将馆认识的一个阿姨,对方是增城本地口音,当时(2005年)年龄约50岁,中等身材。该女子经常到麻将馆玩,有时也到附近的菜市场买菜。2017年6月,张维平透露了一名叫“梅姨”的女子信息。
2019年11月13日,广州增城警方发布通报称,申聪同案的两名被拐儿童被寻回。
据通报,2005年1月4日,事主于某1岁儿子申某在增城沙庄街某出租屋内被两名男子抢走。案发后,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十多年来,专案组辗转广东、贵州、四川等多个省深入开展侦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抓获张某平等5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案。受案件线索和技术条件限制,被拐儿童一直未能找回,近期,增城警方找回其中2名被拐儿童,并组织家属认亲。
“听到消息的那一夜我都走了两万多步,睡不着,在楼下不停的走,停不下来。”申军良说,如果儿子申聪的买家能主动站出来联系他,他愿意谅解,不追究买家责任,并且完全尊重孩子的意愿。
律师:买家若主动送还孩子或可免刑责,法律定性还需更多细节
在申军良愿意谅解买走孩子的人的情况下,买走孩子的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告诉南都记者,首先,如果买家愿意主动站出来,送还孩子,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现行刑法对收买行为追责的原有规定进行了修正,加重了对收买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犯罪行为时的规定。”在他看来,依据当时的刑法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儿童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向南都记者解释道,“从旧兼从轻”原则,通俗来讲也就是,旧法认为是犯罪,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认为是犯罪,旧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旧法。如果在审判时的新法对同一犯罪行为处理较轻,就应该使用新法。
侯士朝认为,如果收买方主动站出来送还孩子,应比刑法规定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进行解救”的情形还要轻微,将可以不追究买家的刑事责任,“同时这种行为有可能成立自首,不追究刑事责任几乎没有悬念”。
“所以,希望收买方能够抓住机会,主动站出来,不要有后顾之忧,还孩子一家团圆,还自己一个心安理得。”侯士朝表示,如果被拐孩子的买家能够提供嫌疑人“梅姨”的线索,使“梅姨”落网,更是立一大功。
但是,付建指出,追诉时效不受限制,如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后,无论经过多久都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除外。“该案在孩子被拐卖时家长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因此没有时效限制。”付建认为,不论卖家还是买家,都应依法追责,接受法律的审判。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律师则向南都记者表示,案情较为复杂,法律定性还需要更多的案情细节。“如果买家在收买被拐孩子后,对孩子进行了持续控制,而不只是买后就结束,那么法律上买家的行为就处于一种连续状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买家可能也会被追究刑责。”他说。
(【南方都市报】 见习记者 敖银雪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