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2月17日至2019年7月17日,张扣扣从刑事拘留至被执行死刑,仅用了整整一年五个月的时间。
虽然我们作为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职责告一段落,但留给世人的思索,却远未结束。
张扣扣被执行死刑的消息传来,同行邓学平律师在社交媒体称“心痛的说不出话来,停止更新三天”。
我们不想再发声,原因有三:一是心里难受的,无法也找不到有人倾诉;二是再发些内容,不免再落蹭流量的口实;三是该划一段落的时候到了,结束了,纵有诸多难言之隐,也许只能划个句话。
可现实并非你想像,网络上部分法律界人士,对邓学平律师与我的辩护再次口诛笔伐,什么离题卖弄?什么愚蠢至极?更有人上纲上线,说“张扣扣案律师的辩护词,割裂了司法和人民的关系!”
我们是奔走在第一线的辩护律师,行走在办理个案、寻找公平正义的路上,不是坐在办公室的公职人员,也不是七尺讲台的师者教授,更不是伏在键盘上的自媒体写手。
对这些网络的评论,我们一直是见怪不怪,提的意见合理的,我们默默汲取;充满挖苦与嘲讽的,我们也不会在意,并化之为前行的动力。
想来想去,就写篇办案手记,做个了断。
烫手山芋
经历过2017年山东“辱母杀人”于欢案件的跌宕起伏,在转入北京律师执业的第一个春节里,网络上一篇关于陕西汉中张扣扣二十年后为母报仇、除夕杀死王家三人的报道窜入眼帘。
虽与于欢案性质不同,但却有着关于母亲的共同话题。
张扣扣杀人的动机到底是什么?他们家23年前的案件到底有没有问题?这些好奇的问题驱使着我在春节节假里独自南下汉中,一探究竟。
主动报复,连杀三人,想保命?这在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历史上,几乎是没有类似的判例。
一场也许不可能完成的辩护任务,摆在自己的面前!即便连杀三人,张扣扣杀人结果极其严重,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扣扣也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当时害怕自己精力有限,又紧急与业内一大腕联系,其也认为不能保命,无辩护价值,婉言拒绝。案件开始阶段,只能单兵作战。
旧案重提
张扣扣案件进入侦查阶段,递交律师手续,会见一下,这只是例行公事。
但对于我们,肯定并非如此简单,我们还有更重要的事情,需要在张扣扣刑案公诉到法院之前这段空闲时间来具体实施。在第一次会见张扣扣之后,当即作为张福如的代理律师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要求全面查阅王正军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卷宗材料。
经过多次沟通、协调,一月之后的2018年3月29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才仅同意让查阅、摘抄王正军案件的诉讼正卷。现在我还清楚得记得,那次仅摘抄卷宗就用了近8个小时,中午都没有吃饭。
那次抄写案件,密密麻麻地抄了整整一个笔记本,手都抄成了机械,几天没有伸直!虽然辛苦,但当天晚上,我们就整理出刑事申诉状、国家赔偿申请书,2018年3月30日即向南郑区人民法院启动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程序。
23年旧案认定张扣扣母亲汪秀萍持扁铁打王正军并就医缝合,一是案件没有王正军就医缝合的病历、伤情鉴定;二是扁铁没有扣押清单,来源不明;三是未对扁铁上的血迹、指纹进行检验、鉴定,在此情况下又如何认定汪秀萍的先前过错。
还有证实汪秀萍往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关键证人李某萍、郭某忠不仅系王家一方的亲戚,而且两人的出庭作证通知书是王校军代收的。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宣判笔录上张福如明确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其口头方式符合上诉形式、法律规定,居然没有启动二审,沉睡了23年。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当时已经对23年前旧案翻案信心百倍。
但事实却是,南郑区法院对两案拒不回复,国家赔偿申请(因剥夺张福如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上诉权)向汉中中院提起,却拒不接收材料,也不出具收到材料凭证。这些不作为方式均发生在张扣扣刑事案件公诉至汉中中院以前。
剑拔弩张
23年案件的申诉及国家赔偿,在张扣扣刑事案件公诉至汉中中院之前,都是不回复、不接收,无奈我们通过邮寄方式于2018年6月13日、7月31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刑事申诉状,但皆没有音讯。
当时我们对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此举,并不感觉到意外,反而我们庆幸,我们的试验灵验了,为未来在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不适宜做了有利的铺垫。
2018年9月27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扣扣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正式提出公诉。
紧接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改变了应对态度,原来固执的“被动不为”,变成了殷勤的“主动作为”,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马上开审的张扣扣刑事案件。
2018年10月19日汉中中院针对申诉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陕07刑申13号),10月19日针对国家赔偿作出《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2018】陕07委赔6号)。
不说其他的,关于国家赔偿申请,汉中中院从6月13日现场签收、6月14日邮寄签收,到10月19日不予受理,司法解释要求七日内作出,汉中中院却用了四个多月,程序的合法性何在?
不仅如此,这一次汉中中院还高调地通过新华社记者公开报道驳回张福如申诉的事情,其用意无非是将23年案件盖棺定论。
之后2018年11月16日、12月25日张扣扣案件两次召开庭前会议。
其中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上,因为不公开举行,也无录音录像,审判长对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私下对话交流、诉讼代理律师使用手机影响辩护人发言,以及审判长未经合议自己当场驳回精神障碍鉴定申请,后欲重新征求其他合议庭成员,被辩护律师制止。
第一次庭前会议后,与我同时担任辩护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文广律师,因不便透露、难以启齿的原因,退出辩护。
并肩作战
第一次庭前会议后,各方关系一度紧张。作为审判长的副院长,也在庭下多个场合向我投来尴尬、不解的问候。
考虑到此案的复杂性,我盛情邀请邓学平律师介入此案。邓学平律师也极为谦虚地说“殷律师介入早,也实施了很多前期工作,你就担任一辩吧!”
第二次庭前会议召开,作为与邓学平律师配合的第一战,效果很好。庭审表现紧凑,观点发表有理有据。也是从这次之后,我们两人商定:由我主要负责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程序与法律等实体方面的辩护,由邓律师负责本案的其他人文、情理等层面的辩护;主要工作之外,如一方有遗漏的话,互有补充。
不管是一审,还是后来的二审,我们两人虽都是独立辩护,仅是在大致辩护方面上有所沟通,其他主要是信赖于个人的准备与发挥。
对于辩护而言,我们不能信奉所谓的“八股文”作风。在新时期的刑事辩护过程中,也要有创新。在两人辩护过程中,在已经有一方负责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辩护前提下,邓学平律师为避免重复,从另一角度实施的辩护,是极其用心的,也是值得律师同行,甚至法学界所提倡、鼓励的。
我与邓学平律师的辩护是一个整体,不能完全分割来看。如果在分割的前提下,仅对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进行攻击,目光是极其短浅的。从我的理解来看,对邓学平律师提出质疑的人,无非是自己写不出这样的辩护词,在网络上发发牢骚、嫉妒一下而已。
说实话,我从邓学平律师这次合作中,学习良多。最起码,在很多稍有正义因素的被告人刑事案件辩护中,提高了情感辩护的成份。比如,我原来情感辩护在整个辩护中,连一成都不到。但现在至少提高至三成左右,而且收效甚好。
办案遗憾
在第一次庭前会议时,一审法院副院长当庭未给其他合议庭成员任何交流,哪怕是眼神,就独自以合议庭名义驳回作案时张扣扣精神障碍鉴定申请。这一次便拉开了索要鉴定权的大幕。
不管是一审第二次庭前会议,还是一审庭审,还是第二审的庭审会议、二审庭审,几乎每一次开庭,都会涉及到精神障碍鉴定申请的问题。而且每一次短兵相见,却是一样的结果:辩护人声嘶力竭申请鉴定,并找出案件的支撑、依据;而公诉人、出庭检察员却认为没必要、不需要,法院、合议庭却采纳控方意见、不启动精神障碍鉴定。
一审判决后,我和邓学平律师商量认为:如果自己不委托专家证人出具精神障碍鉴定或书证审查意见,二审的机会更不会太大。但最后,二审法院既将专家精神书证审查意见列为证据,不予采信,又不同意辩护人鉴定之申请,可谓是让人不解。
甚至在庭审中,我们多次重申:你们不要怕鉴定结果,说不定鉴定结果张扣扣作案时不具有精神障碍呢!那不就印证公诉机关的指控吗?鉴定既不是一个难事,又不会占用审判时间,张扣扣家人或辩护人出钱,行不行?
但最终,三级法院都没有给予张扣扣一个鉴定的机会。
张扣扣曾说他对死一点也不害怕,他还讲到自己即便在有限的时间里,在看守所里也不会苟活。他这么说的,也这是这么做的。他在看守所里每天在锻炼身体,甚至做几百个俯卧撑。在央视报道时,我们还能看到他挺着胸膛、显露腹肌回答问话的画面。
23年前案件如有问题,法院为何没有勇气承认错误?为何没有勇气改正错误?汉中中院、陕西高院一边审理张扣扣的刑事案件,一边却一纸驳回23年前案件的申诉、赔偿?
平常做个精神障碍鉴定是一件并不困难的事,甚至有些办案机关主动而为之。在张扣扣案件中,既有入所心电图显示的有心肌损伤之异议,又有侦查机关派出心理人员对其入所辅导的行为,还有专家证人的精神病书证审查意见作为参考,为何给张扣扣一丝精神鉴定的机会,都成为奢望?
我们也许能接受张扣扣被执行死刑的结果,但我们绝不能接受在程序不正当的情况下对其执行死刑。
张扣扣对死并不惧怕,在执行前对其父亲只说了“没事”,也许张扣扣对死并没有遗憾。但法律不应留有遗憾!
(【殷清利律师】 殷清利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