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远举作家】张扣扣案余波:辩护词引发的舆论之争
2020-04-22
所谓法治,正是维持了控辩双方对抗空间的存在。在这个空间中,双方同时都可以有精彩的表现,循着程序正义去追求实质正义。
张扣扣杀人案轰动一时,引发的舆论分裂依然在蔓延。有人说他是为母报仇、集忠孝仁义智于一身的英雄;也有人说他是人生失败、偏执残忍的灭门凶徒。张扣扣被执行死刑后,其辩护律师邓学平一审时的辩护词再次在网上流传,引发新的舆论对立。 赞的人,说这篇辩护词引经据典,有情有理;批评的人,则认为这篇辩护词不专业、“超纲”、过于情绪化,用文学替代法律、是在炒作自己,而且还宣扬血亲复仇,是法治的倒退。这当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前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的批评文章《评张扣扣案律师辩护词: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通过这篇文章,可以看出当下舆论场中的分裂与对立的原因。 首先,这种分裂与对立,源于缺乏对辩护实际的认识,所以无法理解辩护策略,以及这篇辩护词在整体辩护中的作用。
辩护词并非源于律师的不专业。在张扣扣案的庭审阶段,控辩双方都有非常精彩、专业的表现。张扣扣案由于案情重大,有十个省市的检察官出席旁听,也给出了高度的评价。辩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各环节有分工、有侧重,辩护词只是整个辩护的诸多环节之一,其风格服从于整个辩护策略、布局、分工的需要。
张扣扣一案,判决本身问题并不大。1996年,张母被害一案,张母挑衅在前,持扁铁伤人在前,导致王正军临时起意捡起木棒,向张母头部击打一下,之后再无其他加害行为。张扣扣姐姐也证实,王正军当时并未成年。在这些前提下,被告是未成年人又是激情犯罪的情况下,1996年的判决并无大的问题。张扣扣蓄意杀死三人,审判起间,张扣扣不认错,张家也拒绝赔偿,受害家属连附带民事诉讼也撤销了。在考虑到张扣扣一案,实际涉及到对前案的评价(当然,前案我认为并无问题),所以张扣扣几乎是必死无疑。 不过这里说几乎,是因为未必丝毫转机都没有,但稍有常识都知道,转机已经在“人力”之外,那么成事虽在“天”,却需人谋事在前。既然已经希望渺茫,那么只有辩护词“超纲”,争取在更大层面搏一把,留张扣扣一命,这是符合当事人利益的。
实际上辩护词的“超纲”是经常的事,比如,对褚时健的辩护词,也谈了改革与国企分配制度的关系。而且这些超纲,某种程度上本应是法律层面应该考虑的。就在张扣扣案的同时,美国也在审一桩大案,章莹颖案。克里斯滕森的律师也有从童年经历入手辩护,从各个角度为他开脱,包括他有精神疾病,抑郁症,长期要吃药,还找来家人、同事、女友都作为证人。最终陪审团有人不同意判处死刑。张扣扣少年时,目睹母亲惨死、被当众解剖,行为出现异常。张扣扣没有得到精神鉴定,张扣扣死了,但克里斯藤森却保住一命。
所以这种超纲虽然看起来与法律无关,但却是有利于当事人的。难道不超纲、紧扣法律,张扣扣就能活下来?所以这份辩护词,并不是专业性不足,诉诸情绪、轻率的、为博取名誉而损害张扣扣的利益,而是深思熟虑,多重理性递进,综合法律、社会多方面情况,做沙盘推演,然后按策略分工的结果,最大化的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切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际上,这份辩护词起到了推演中的既定作用,是有利于张扣扣的。辩护词的分工作用,体现的专业能力,一般人不识货、看不出,是情有可原的,不过法学教授居然也缺乏对辩护实际的认识,令人惊讶。 其次,不同的价值观、立场导致了不同观点的对立;而在多种价值观中游移不定,则会导致逻辑的混乱。
一份好的辩护词,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辩护。辩护词超纲,只要仍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有利于当事人,就是一份好的辩护词,不能从政治、利益等角度做诛心之论。相反,如果不能守住“辩护律师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有利于当事人”这个基本的法治社会的常识与立场,就会给出错误的观点。
批评这份辩护词的人,一部分是用“公义”去批判辩护词中“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即:虽然“对当事人有利”但宣扬血亲复仇,是在破坏法治,是在搞“为坏人辩护”、“司法政治”、诉诸舆论,伤害“公义”; 而另一部分则截然相反,从“对当事人有利”角度去批判“超纲”部分,即,超纲部分虽然符合社会情感,指出了法治不完善之处,符合“公义”,但却华而不实,用文学替代法律,不利于当事人。讽刺的是,《法律辩护应基于案情和事实》一文,则同时从两个相互矛盾的角度去批评这份辩护词,陷入价值观游移导致的逻辑混乱。 律师代表当时的利益,要与控方对抗,对事实的阐释,理应朝着当事人方向做到极致。 实际上,“对当事人有利”,是律师职业责任,另一方面,这份辩护词中“超纲”的部分,并不伤害当事人利益,而是穷尽一切手段之后,谋事在人成事在天。 第三,这种立场的游移,逻辑的混乱,其实反映的是深层次方法论上的问题。 事后,张扣扣一案,检察员的意见书作为一种对立的观念,也在网上流传。很多人似乎觉得,用检察员的意见书,就能压倒律师的辩护词。哪一个写得对,写得好,是一个二选一的问题。其实两者都写得好,写得对,是不矛盾的,并行不悖的。所谓法治,正是维持了控辩双方对抗空间的存在。在这个空间中,双方同时都可以有精彩的表现,循着程序正义去追求实质正义。实际上,控辩双方的表现均得到了各省旁听的检察官的高度评价。认为辩护词与检察官意见书,只能二选一的观念,其实还是表面问题,更深的问题是:律师可以维护坏人的利益吗?
辩护需要围绕事实,但在事实被法律认定前,却可以对事实进行不同的阐释,但在中国的观念中,很多普通人认为,对事实的解释与应用,只能围绕“当事人是一个好人”,如果“当事人是一个坏人”则不能把事实朝着有利于嫌疑人的方向进行解释。这种观念,普遍存在于普罗大众中也就罢了,令人遗憾的是出现在法学教授的文章中。按照文章的逻辑,给克里斯滕森辩护的律师简直就是助纣为虐,也该被一并投入监狱吧——在现实的语境下,这似乎不是一个预言。 第四,缺乏对舆论与法律关系的深入思考。 在现在的民间舆论中,很多人会说“这种情况,美国警察早就开枪了”,但他们不会说:美国有独立的司法、自由的新闻,警权受制约。同样的,在这场争论中很多普通中国人会说,也有法学教授会说:“舆论不能影响司法”,但他们不会说:舆论应该影响立法,公共舆论有助于立法机关的立法。当然,急于回应公共事件、平息公众舆论而仓促立法、激情立法,都是有违立法理性的,但是当舆论与立法之间的渠道不够畅通的时候,司法层面考虑民众的意愿,未必是完全不合理的。这不但不伤害法治,反而有可能从另一个方向推进法治。从这个角度,批评辩护词宣扬血亲复仇、破坏法治,某种程度上就是未能认识到中国舆论与司法、立法的复杂关系。 这些错误的认识,普遍的存在于民间舆论中,阻碍中国法治的进步,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这且不说。中国的律师颇为艰辛,遗憾的是,来自学界的逻辑混乱的指控,又被这些民间错误的观念与舆论作为凭据,当作“律师坏”的最新理论支持,再给中国律师加上一层压力。民间错误观念与来自学界顶级教授的指控相互呼应,则又呈现出一幅更加意味深长的中国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