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专栏】法律人如何看待张扣扣的律师邓学平所作的一审辩护词?
2020-04-22
尽管这篇辩护词被我公司和隔壁公司批判的体无完肤,但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必须吼一声:有效辩护的前提是尊重辩护权。
虽然如很多文章分析地那样,这篇辩护词在现行司法体制与刑事诉讼程序背景下不会对判决结果起到非常实质性的影响,然而作为第二辩护人,在第一辩护人已经发表释法意见的前提下,从情理出发发表辩护意见的诉讼策略也并没有什么值得苛责的。真正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在于,这么一篇全文没有任何明显煽动性、虚假性的辩护意见,最多评价它无功无过,却引起法官、检察官的尖利的批判与抨击,是否反应出我们对于律师辩护权的过于压榨与严苛呢?
昨天一篇文章火爆朋友圈,题目叫做《作为刑事法官,我希望听到怎样的辩护词》。内容写的非常好,主要是列举一些无效辩护的案例。但问题在于标题,其意思是辩护人能说话,但只能挑我爱听的说。这要求男朋友还凑合,要求辩护人有点略流氓。那么,是不是辩护人必须发表法官或者公诉人爱听的辩护意见才叫合格的辩护律师呢?如果都发表法官、公诉人喜欢的辩护词,那么独立行使辩护权是不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句空话?那么也许于欢案、陆勇销售假药案(我不是药神原型)等经典出罪案件永远不会发生。
什么叫尊重辩护权?我认为是允许律师说话,包括说错话和说空话。如果不允许一个人说错话或说空话,等于不允许他说话。当然,胡编乱造、捏造事实、蓄意煽动的“死磕派”律师是不值得尊重的,但除此之外,任何辩护词都有当庭发表且不受批判的权利。然而,现实呢?估计没有哪个律师在辩论环节发表意见时没被审判长当庭打断过,估计正如昨天爆火的文章笔者自述的那样,她会让律师庭后提交辩护意见,当然,我认为庭后提交的意见她也并不会“学习”。这些诚然都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司空见惯的,然而,审判权力如此强势地凌驾于辩护权真的是正确的吗?
作为从检时间不长不短的公诉人,我也说说我最尊重什么样的律师。我最尊重认真说话的律师,是的,无论他说的内容对案件结果有没有实质性影响。如果你也从事过刑事实务,见过太多太多满嘴跑火车的辩护人,你也会认同认真说话、认真写辩护意见是一件多么值得尊重的事情。至于判断哪些辩护意见对案件处理有所帮助,我认为这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过滤义务,不应该强加于律师身上。
最后,那些说法定量刑情节之外的事实对案件处理毫无影响的法律人,你们是认真的吗?这可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官和检察官可是社会主义司法工作者。考过司法考试的人都背过社会主义法制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吧?这可不是一句空话,实践中,刑罚执行方式、强制措施种类乃至刑期长短、是否采用附加刑等等都是会被各种案件因素左右的,大到社会舆论,小到被告人家庭情况。从这点来讲,邓学平律师作为第二辩护人,从被害人过错、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情理出发争取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结果,我不知道有什么值得诟病的。
(【知乎专栏】 张小跳smiley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