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两高”报告披露了这样一组数字: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其中,各级法院共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粗略计算一下,2021年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法院获得无罪判决的比率仅为大约万分之三。再对比一下2020年、2019年乃至近十年的数据,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基本都在万分之五的低位上下徘徊。这样的数据,显示了公诉刑事案件判决无罪何其艰难!
微博上有人说:“无罪判决率低,恰恰说明了对被害人保护到位。”这种说法,其实是完全经不起推敲的。即使客观上存在一个被害人,也不意味着必须要有人被定罪判刑。因为我们不仅要用证据证明被定罪判刑的人就是加害的真凶,而且还要进一步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定罪条件。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定罪,未达到法定构成要件不能定罪,证据不足同样不能定罪。
遗憾的是,这些年每次平反冤假错案,网络上都会涌来质疑的声音:“只不过是证据不足而已,不代表他没有杀人。”一个法律常识是,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杀了人,法律上就只能且必须认定他没有杀人。正如卡夫卡在小说《审判》中所描述的那样,如果任由靠猜疑定罪,那么人人都是凶手,没有人可以逃脱K先生的命运。
更重要的是,很多时候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被害人”,或者所谓的“被害人”完全就是虚假的。比如在有些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将普通的经济纠纷包装成刑事案件,将刑事控告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强力手段。又比如,近些年许多欠钱不还的老赖摇身一变,纷纷变成了“被害人”。我在厦门代理过一起案件。一位债务人利用扫黑除恶的机会,将自己扮成“被害人”,指控她的债权人犯有敲诈勒索罪。结果,在法庭上面对我精心设计的问题,她的回答错漏百出,最后只能顾左右而言他。经过四天激烈的庭审,法院认定我的当事人既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又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最终判决敲诈勒索罪不成立。由此可见,这位所谓的“被害人”实际上是个绞尽脑汁想逃脱自己债务的“加害人”。
微博上还有人说:“刑事案件能走到法庭上的,都是经过公安、检察层层筛选过的,都是板上钉钉的,无罪判决率当然低啊”。经过公安、检察层层筛选确实不假,但要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是板上钉钉,那确实是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太过于无知。这些年平反的冤假错案,哪个不是冤的明显、错的离谱?我2018年介入代理的山西紫藤巷凶杀案,最高法终于在去年指令山西高院再审,案件有望在今年全部改判无罪。不需要多么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也不需要多么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只要是认真看完案件卷宗材料的人都能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案件中的疑点、矛盾点比比皆是,且卷宗中已经有了其他人作案的重要证据线索。全程跟踪此案的某调查记者,甚至专门著书《真凶并未走远》揭露案件中的冤情。但是法院还是根据被告人被屈打成招的虚假供述做了有罪判决,案件经由当事人十余年不懈申诉才侥幸迎来转机。我正在提供法律援助的江西周烈材投毒杀人冤案,又是一个非常离谱的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当事人持续喊冤申诉数十年,目前正由最高检复查。
一个必须要直面的事实是:很多地方的法院本能的不敢或不愿判决无罪。他们宁愿以实报实销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形式进行结案,实在不行了他们也会选择让检察机关做撤诉处理。不到万不得已,几乎没有哪个法院会乐意做出无罪判决。仅2021年,我手头就有三个案件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但其实这三个案件依法都应当直接判决无罪。在认罪认罚的大背景下,通过认罪认罚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成了很多法院消化无罪案件的新手段。
还有一些案件,法院不愿判有罪,但也回避判无罪,只好久拖不决。我代理的一起走私案,检方指控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我为当事人做的无罪辩护。历经四次庭审,当事人在被羁押约两年后被法院取保候审,但数年过去了案件仍未判决。据悉,法院内部正在层层请示、多方协调。根据相关统计,无罪判决绝大多数都由一审法院做出。即便二审法院强烈的认为案件无罪,最常见的做法也是发回重审,很少自己直接改判。最近两年,我共有七起二审案件被发回重审。疑案从拖,要拿到无罪结果常常要经历漫长而痛苦的煎熬。
我目前正在代理的一起被控销售伪劣产品案,估计当事人羁押期满都未必能拿到生效判决。检方起诉指控的核心理由有两个:其一,案件包装、标识不合格,属于“三无产品”;其二,经过某检测机构检测,涉案产品单项指标不合格。但其实这两个理由都明显不能成立。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的标识、包装不合格,只会面临行政责任,只有产品质量和功效不合格才会面临刑事责任。又根据《标准化法》,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当地拿着推荐性标准去认定案涉产品不合格,我们多次申请重新检测却被拒绝。一起简单明了的无罪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三次庭审还没完,接下来还要迎接第四次、第五次庭审。
很显然,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低绝非因为案件都板上钉钉,而是有着非常复杂的人为因素。这其中有系统外干预的因素,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法院系统之内。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不加审查的比对口供、漠视他人自由权利、缺乏责任担当等等“平庸的恶”都是原因。必须承认,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大部分案件都是应当判决有罪的,但也必须同时承认,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绝非只有万分之五应当判决无罪。我曾经多次说过,法院存在的价值不是对检察院的起诉指控照单全收,而是要有勇气对检察院的错误指控进行纠正和改判。一个刑事律师如果终其一生都拿不到一个无罪判决,毫无疑问是其职业生涯的一大遗憾。同理,一个刑事法官如果终其一生都没有做出过一个无罪判决,毫无疑问是其职业生涯的一大污点。
今年,最高法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依法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要落实这个目标,不到万分之五的无罪判决率显然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