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首发于2018年7月3日正义网“法律博客”版。
我代理的一起火柴枪案,当事人已经被羁押数月。申请取保候审,被公安机关驳回;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火柴枪入罪的悲剧让很多家庭徒陷囹圄,罪责刑明显不相符。
山东济南中院日前在一起涉气枪刑事案件终审判决中改判14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法院认定他们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均是以“玩具枪”的认知而进行买卖、持有。此前14人中有人最高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济南中院的这个判决很好的贯彻了“两高”的批复精神,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今后类似枪案的处理提供了借鉴。特别是认定相关人员“以玩具枪的认知进行买卖”,对于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具有重大突破,对于我的案件也极具参考价值。
我的当事人于大学毕业不久,在淘宝上销售火柴枪时,也是“以玩具枪的认知进行买卖”,没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客观上,火柴枪以弹簧为动力,杀伤力几乎为零,即便枪口比动能鉴定也只有六点几。销售这样的玩具枪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我希望厦门市集美区相关单位,能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两高”的批复,对相关人员依法做出妥适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