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北京检方对雷洋案涉事民警立案侦查意味着啥
2016-06-01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北京检察”权威发布: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区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办理雷洋案的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至此,备受关注的雷洋非正常死亡一案在朝着还原事实真相、依法追责溯责的方向上迈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主要有两条。其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这一条就是通常所说的侦查机关依职权进行主动立案,具体又包括“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两种。其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这一条就是通常所说的当事人报案,侦查机关审查后被动立案。雷洋案中,家属向检察机关进行了正式报案,检察机关也依职权进行了主动初查,因此属于这种方式的混合。不过不论是哪种方式,“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是刑事立案的前提条件。
那么,何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呢?以“发现犯罪事实”为例,比如办公室门锁被撬且巨款被盗、发现被害人尸体且排除正常死亡等,都可以算作“发现犯罪事实”。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发现犯罪事实”不需要是证据确凿的事实,更不需要对事实的细节和经过有完整的掌握。一般而言,刑事立案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是指存在较大犯罪可能性的待证事实。理由很简单,立案是启动刑事侦查的前提条件,是刑事侦查的程序起点,如果要求立案时就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侦查就没必要了。正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才需要侦查取证,也所以才需要进行刑事立案。很多人认为,雷洋的尸检报告出来以前,检方不具备立案条件。其实,这是一个误解。
立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正式立案之前,侦查机关虽然可以进行初查,但调查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比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对于一些可能涉案的关键证据,也不得强制调取。只有正式刑事立案以后,涉案嫌疑当事人才成为刑诉法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才可以采取搜查和扣押等强制措施来调取证据。因此,对于包括雷洋案在内的所有案件来说,刑事立案对于查清事实都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刑事立案不能代替刑事审判,立案不意味着罪刑确定。立案意味着侦查机关有权采用法律范围内最强有力的手段去收集证据,至于最后收集的证据能否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仍然需要后置诉讼程序的审查和法院的最后审判。一般而言,立案之后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被批准逮捕、是否会被提起公诉都是非常重要的关注节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标意义。
根据官方通报,此次北京检方的立案决定是在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进行初查,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情况下,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做出的。北京市检察院立案后,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进行立案侦查,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是在全国率先设立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因此,无论从立案层级,还是从侦查主体来看,都体现了北京检方的重视程度和排除干扰、依法独立侦查的决心。
我们相信,北京检方的立案决定绝对不会是一个草率的决定。虽然目前检方尚未公布是以什么罪名立案的,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北京检方在后续侦查中会依法履职、客观还原雷洋案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