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医托”猖獗,凸显立法执法疲软
2016-01-05
此文首发于2016年1月5日《新京报》“第三只眼”。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智者创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英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招募600余人,假扮成医生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为至少20家医院“招揽患者”。医院通过“网络医托”,平均从每名患者身上“开发”诊疗费用达6000余元,而“医托”则可从相应医院拿到几十元到300元/人不等的提成。据悉,“网络医托”已经发展成为业内公认的成熟“商业模式”,并从北京、上海、昆明、成都等一二线城市向三线城市扩张。
如果患者真的有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诊断治疗,那么“网络医托”最多不过是医疗过度市场化背景下生出的一个脓疮。尽管不受欢迎,但至少没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问题是,现在的这些“网络医托”和关联医院已经结成了一个完全以牟利为目的纯粹“商业联盟”。“网络医托”基本没有专业医疗知识,唯一的兴趣就是把“附近的人”推荐给关联医疗机构;而相关的医院和医生则无视基本的道德操守,不管来就诊的人是否真的有病都不加例外的列出一长串的诊治措施。这个“联盟”恨不得将所有的人都“开发成患者”,进而从每个人身上赚足他们的医疗费。这个“联盟”肆无忌惮的把公众的生命健康做为他们谋财的工具,何其可恶、何其恐怖!
即便从最普通的人的眼光看来,这种“网络医托”和所谓专科医院也都是十足的骗子,对他们都应该及时的绳之以法。目前我国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等。但翻遍上述法律法规,都没能找到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故意将没有疾病的人诊断为有病并赚取诊疗费用”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给就诊的人造成直接的人体伤害或者发生严重的医疗事故,那么这种完全违背职业道德的“虚假医疗”和“过度医疗”行为竟然都不违反卫生领域的明文规定。正是因为卫生法制领域的此一漏洞,导致了“虚假医疗”和“过度医疗”无所顾忌、愈演愈烈,已然发展为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
行政管理法规缺位,只能靠《刑法》来兜底和弥补。我国《刑法》总共设置了十余个危害公共卫生的罪名,但同样没有囊括这类没有造成人体损害后果的“虚假医疗”和“过度医疗”行为。去年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行为列入了刑法打击范畴,我们认为对于恶意医疗行为同样也有纳入刑法调整的必要。简单的以是否造成人体损害结果来作为刑法是否介入评价医疗行为的标准显得过于粗陋且不合时宜。这种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仅聚焦于是否造成现实的人体损害。很多医疗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立竿见影的人体损害,但却有间接的、潜在的、长久的人体损害。更重要的是,此类医疗行为严重伤害了社会互信和公序良俗,其危害性要远大于“医闹”。
不过,现行立法的漏洞并不意味着对这些“医托”就无法可治。我国刑法仍然具有打击该类行为的制度资源,只是执法层面没有善加利用。从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以赚取医疗费为目的,明知就诊的人没有疾病却故意提供诊治措施或者故意超出病情需要进行“过度医疗”,那么相关行为可能会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网络医托”虽然没有参与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但如果主观上明知相关医疗机构或者执业医师存在“虚假医疗”或者“过度医疗”的行为,那么其行为就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形成了共犯结构,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目前已经出现了以诈骗罪追究 “网络医托”和“黑心医院”从业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例。这些案件的查办对于遏制医疗市场的乱象、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财产利益无疑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对于目前“网络医托”的疯狂扩张态势,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仍显不够。
要想真正铲除“网络医托”和“黑心医院”生存的土壤,净化医疗环境,需要建立起涵盖执业许可、行业自律、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完整法律监管体系和能够公正、高效地查处患者投诉的长效执法机制。否则一阵风的执法过后,恐怕是又一次的“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