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17
核心事实
“偷狗”日盛且未被有效遏制,为久违的乡村抱团自力救济提供了借口,但却与国家法律发生了直接冲突。乡村公共秩序的重建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特殊的转型期,我们既需要送法下乡,更需要通过法律的严格适用让乡民树立对法律、以及对法治的信仰。
【新闻背景】:12月13日上午,两名广西平乐籍男子来到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偷狗,被村民发现后,这两名偷狗遭到了村民的围追和群殴,最终一死一伤。据当地警方发布的消息,参与围殴的村民目前已有10人被刑拘。此事件被报道后,惨烈的现场图片被广泛传播,也引发了众多网友围观。
主持人是专栏作家王琳。嘉宾是前资深检察官,现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律师 ,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研究员林辉煌博士。大家一起来讨论了偷狗为何酿成人命?村民为何对偷狗人恨之入骨?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在乡村救济中如何缝合?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以下是嘉宾精彩观点实录。
村民打死偷狗贼涉嫌犯罪
邓学平律师:两个小偷只是想偷几条狗,但却被村民残忍的殴打至一死一伤。这毫无疑问是一起严肃的法律事件,确切的说是一起严重的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站在法律的角度,即便两个小偷偷狗的行为涉嫌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也只有经由法定程序,由法定的国家司法机关对他们实施法律制裁。从法律和生活常识推断,两个人即便构成犯罪,但绝对罪不至死。村民无权实施“家法”,殴打小偷。造成如今的局面,相关责任人将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犯罪。
王琳:邓律师提到了法治之下的犯罪追诉模式。但这宗案件显然是在进入国家追诉之前,就已发生了“私人执法”。需要探讨的,除了重申村民无权实施“家法”之外,还有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村民对这些偷狗人恨之入骨,不惜以触犯刑律的方式进行“私罚”?有哪些经验教训值得吸取,以防止类似事件反复发生?
邓学平律师:村民或者市民对发现的小偷进行围追堵截的事例并不少见。这种行为不仅属于习惯法上的正当私力救济,而且也具有明确的成文法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然而必须要强调的是,“扭送”是为了防止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逃逸。任何普通公民都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在“扭送”过程中滥施暴力,对他人进行随意的殴打。类似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村民将小偷围殴致死的情形,已经超出了私力救济的限度,变成赤裸裸的暴力犯罪行为。
王琳:注意到有网友提出,被围殴的并非’偷狗“,而是暴力”抢“狗,这从偷狗人所身携带的弓弩就可看出。邓律师能否为网友们解读一下:用毒镖”偷狗“,和一般理解的”偷“狗有何区别,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受何种惩处?
邓学平律师:有意义的问题。用毒镖”偷狗“和一般理解的”偷“狗有何区别?我认为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小偷的主观恶性更深。装备精良,说明偷狗经验丰富,这次很可能不是第一次作案,甚至有可能是惯偷;第二,小偷的社会危险性较大。因为毒镖不仅可以伤狗,而且可以伤人,对村民的人身安全具有潜在的威胁;第三,偷窃的情节更为恶劣。因为一般的盗窃主要是趁人不备,秘密窃取,而使用毒镖则直接终结被盗窃对象即小狗的生命;第四,如果偷狗被发现后,小偷使用毒镖对付村民、抗拒抓捕,那么小偷的行为就有可能从盗窃转化为抢劫。但如果没有第四点所描述的情形,那么使用毒镖偷狗仍然是偷狗,只不过在经由司法程序处理时可能会酌情加重处罚。
王琳:邓律师的解读很有价值。注意到广西近年来多地均曾发生过类似案件。之前也有新闻报道称,偷狗人曾使用毒镖威胁追赶的村民,还发生过射伤村民的情况。这提醒了当地警方,应关注可能存在的”盗窃转化抢劫“。
农村治安环境严重恶化
林辉煌:邓律师,对于这种群殴致死致伤的行为,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置?如果是因为盗窃而起呢?
邓学平律师:盗窃的起因不会减轻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群殴致死的行为,很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辉煌:但是作案人很多,你一脚我一脚,要认定主犯谈何容易?
邓学平律师:林老师提出了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的形式判断直接的死因,如果是锐器或者其他的工具致死,那么调查谁带了该种工具即可。如果殴打者众,参与者众,到底是哪个人直接导致了死亡无法查清,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所有参与殴打的人都可能涉嫌犯罪。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带头闹事、比较积极的参与者和消极简单的外围参与者的区别。这种情况下,量刑对所有人都不会很严重。
林辉煌:建立在物证技术之上的证据体系,在我们国家实际上并不成熟,在很多国家也不成熟。物证技术成本极大,效率也比较低,这可能会使得“法不责众”(或轻责)依然会长期盛行。
王琳:当地警方已经拘捕了10人,说明警方应对“法不责众”并不存在警力不足等问题。总要等到事情“闹大”才重视起来,应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偷狗行为,也加剧了当地村民与偷狗人的紧张对立。
林辉煌:现在的基层治理依然是“危险管理”,只有出了问题,才开始动员力量解决。现在的村庄依然进入风险社会,需要形成风险治理的体系。当然,风险治理是需要成本的,也需要政府的担当。
令人深思的是,当前农村的社会治安越来越糟,偷狗之事常有发生。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人财物都流向了城市,很多农村已经没有生气。再加上近年来的基层改革,使得基层组织也丧失了治理资源,根本无法组织起常态化的治安力量。
如果基层社会没有有效的治安机制,没有安全感,那么面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私力救济,要么求助于黑灰势力。除非国家的警察系统能够深入乡村且常态化,但这基本上是不可能。
如果我们思考这起案件为何会发生,除了偷狗者三番五次作案令人憎恶之外,实际上与当地村庄的团结程度也很有关系。宗族传统保留较好的,往往更容易形成集体行动能力,一直对抗外人;甚至国家警察也难以应对。几年前广西的博白事件就是一典型。如何建立常态化的社会治安机制,减少类似的悲剧发生,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邓学平律师:同意。农村空心化、年轻人外出打工,留下的都是老弱病残,客观上带来了各种治安隐患。因此,法律对这些村民进行制裁很可能只能治标,而无法治本。本质上,这仍然是农村社会治理问题的一部分,需要从农村社会治理的高度来进行宏观思考治本方案。
王琳:两位都谈到了乡村空心化的问题。农村社会治安越来越糟,是不是有公力救济不畅的原因呢?今日之中国乡村要回复到“无需法律的秩序”,是不太可能了。那么该如何去推动法治之下的有序。
林辉煌:现在很多地方开始推行“法律下乡”,“警察下乡”,但是由于成本约束,这些警察根本忙不过来。也许可以尝试将警察-基层组织-群众组织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公私结合的治安防控体系。
邓学平律师: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儒家的宗法伦理体系共同维系了乡村“无需法律的秩序”。族长、乡绅可以是有限的矛盾纠纷的权威仲裁者,传统习俗、道德伦理都可以作为没有异议的纷争解决依据。但现如今,传统的社会治理体系已经崩溃,新的治理体系还没建立至少还不够健全,所以就出现了秩序的真空。当国家试图成为社会唯一的权威来源,村民自治和市民自治的空间过于狭窄且发育不足时,凡是国家力量没有办法到达的地方都可能存在自发的但超出法律许可范围的私力救济。
国家与社会应形成协作能力
林辉煌:这类案件的发生,也很难把责任都推到警察身上。事实上,如果一个社会所有的纠纷都要跑到警察和法官那里,国家机器必然会迅速扩张。如何重建基层社区,激活社会自治的能力,应该是基层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王琳:林老师提到乡村治理的方向,是”激活社会自治“,但问题也在这里:青壮年都不在乡村,留守的”386061部队“(妇女、老人、儿童)如何来实现自我治理呢!这些留守群体都是急需帮扶的对象。
林辉煌:我们的调查发现,如果能够发挥农村老年人的作用,组织老年人协会,实际上对基层社会治理很有助益。关键不在于是什么人,而在于如何组织起来!
王琳:“狗事”非小事,偷狗背后可能也隐藏着更为恶劣的抢劫等行为,需当地警方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置。乡村法治不彰,源于农村空心化打破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既定结构——那是一个“无需法律的秩序”。作为熟人社会的乡土中国,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法、礼教、道德、人伦保障了社会秩序的内在稳定。“空巢乡村”则不然,留守乡村的“妇幼老弱病残”,面对外来施暴的抵抗能力十分微弱。“偷狗”日盛且未被有效遏制,为久违的乡村抱团自力救济提供了借口,但却与国家法律发生了直接冲突。乡村公共秩序的重建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特殊的转型期,我们既需要送法下乡,更需要通过法律的严格适用让乡民树立对法律、以及对法治的信仰。在刑事罪案处置上,私力救济不应越俎代庖,国家权力更不应缺席。
邓学平律师: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偷狗案,却在村民的暴力围殴下导致一死一伤的结果。从法律层面进行责任分析和责任追究都是很简单的,困难的是追问偷狗为什么会如此猖獗?在此前已经反复上演偷狗者被暴力围殴的情况下,为何仍然有人愿意冒着生命危险、前赴后继的去偷狗?在此前已经有两条人命的血案发生的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为何仍然没办法阻止偷狗行为的发生?而村民在面对两个小偷的时候,为何会失去基本的理智和判断力,以至于在发泄愤恨的时候没有任何的节制?当看到躺在地上、满身是伤、血迹斑斑的小偷时,我们会发现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是十分必要也十分急迫的。当地公安机关已经拘捕了数名村民,相信一定会有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希望公安机关不要一拘了之,因为这可能治标不治本。如何恢复乡村秩序中的传统因素,如何在乡村秩序之中融进起法律主导的现代治理元素,都考验着每一个关心农村发展的人。当地政府对此更是责无旁贷。
林辉煌:理性来说,我们需要国家与社会形成良好的对话与协作能力。民众在遇到违法犯罪时不仅能够自行组织起来对抗之,而且能够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之下完成,亦即,社会能够接受国家的规范。反过来一样,国家也应当对社会做出应有的支持,承担起安全保障的后盾作用。否则,国家与社会分离,各种暴力事件自然就会频频发生。
(【腾讯网】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