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7
核心事实
被救者矢口否认自己被救,首先是一种丧失道德的行为,他直接践踏和突破了任何文明中都应当包括的“知恩图报”的伦理底线。造成这种社会道德失序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其次,矢口否认被救的直接动机很可能是为了规避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法制度恰恰是发源于欧洲大陆的。结合本案,小汲自杀,郭强并没有救助的法律义务。现在郭强主动施救,以牺牲自己生命的方式挽回了小汲的生命,小汲作为受益者,理应对郭强家属进行民事补偿。这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政府奖励见义勇为,社会嘉许见义勇为,并不能豁免被施救者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新闻背景】12月5日,山东小伙郭强为救轻生同事跳入河中,却不幸溺亡。但获救同事和另外两名当事人,却向警方咬定:死者是因感情问题而轻生,直到多人提供证言,他们才改口。
腾讯新闻《聊吧》栏目特邀请嘉宾资深媒体人孙旭阳老师;作家,儿童保护NGO“小希望之家”创始人陈岚;前资深检察官,刑事律师邓学平律师 ;中山大学社会心理学副教授周如南老师。主持人是东方早报评论员沈彬老师。一起聊撒谎者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人性本恶吗?这样一个沉重话题。以下是嘉宾精彩观点实录。
被救者撒谎要承担责任吗?
沈彬:首先想请问,邓学平律师。在涉及到意外死亡的事件中,向警方撒谎,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伪证罪? 其次,被救者对救人者,要不要支付报酬,要不要承担对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邓学平律师:我国《刑法》规定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案中,由于不涉及刑事犯罪,所以被救者对警方撒谎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因此,被救者应当给予施救者家属一定的民事补偿。
沈彬:是不是说,在刑事案件之外,对警方撒谎,都不构成犯罪?是否导致【违法成本】太低,让人家倾向于撒谎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呢?这是不是一个法律漏洞 ?
陈岚:如今新闻常常如小说一样,峰回路转,剧情大反转太多了。真相往往要一再挖掘。也幸亏有人坚持挖掘,救人英雄才没有枉屈。唏嘘…
孙旭阳:对死者家属来说,也是一个极大的安慰。自杀虽然不能被污名化,但至少说明了自杀者的生无可恋,如果真相没有揭开,死者的亲友们很可能一辈子都活在更严重的伤痛中。
沈彬:被救者小汲自称:他和死者“亲如兄弟”,郭强不仅在经济上接济他,还带他回家住,甚至还为救搭上了性命,那么,他为什么要撒谎?这是否一种“人性本恶”,还是底层群体迫于赔偿压力的无奈?诸位嘉宾,有什么看法?其实,之前发生过很多类似的案件:被救者矢口否认被救,原因是想规避对死者的赔偿。那么,这是不是说我们见义勇为制度有缺陷,保障覆盖不全,才激发了人性之恶呢?
邓学平律师:被救者矢口否认自己被救,首先是一种丧失道德的行为,他直接践踏和突破了任何文明中都应当包括的“知恩图报”的伦理底线。造成这种社会道德失序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其次,矢口否认被救的直接动机很可能是为了规避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法制度恰恰是发源于欧洲大陆的。结合本案,小汲自杀,郭强并没有救助的法律义务。现在郭强主动施救,以牺牲自己生命的方式挽回了小汲的生命,小汲作为受益者,理应对郭强家属进行民事补偿。这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政府奖励见义勇为,社会嘉许见义勇为,并不能豁免被施救者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某种程度上,沈彬老师的说法是可以成立的。在美国等部分国家有个罪名叫背信罪。如果在特定场合或者经过宣誓之后,仍然撒谎的,可以考虑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冷漠背后必有深层结构性原因
孙旭阳:见义勇为谈不上成为一种制度。我觉得是底层人群对于道德责任的推诿,更深处,可能说明底层人群承担道德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正如邓律师所说,根据《民法通则》,见义勇为的受益人须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再加上,同事一起夜行,一人溺亡,每个人都想着如何推卸预想中的责任。这种情景很常见。
陈岚:国人常见不义,升恩斗仇,一涉及可能要承担责任,就连救命之恩也不认了。主持人的问题恰恰点到要穴。对于被救者来说,他己习惯了别人的付出。甚至包括生命的付出。当把别人付出视为常态时,感激之情也没了。就好象一个故事:一个乞丐每天都遇到一个路人,在上班前会给他一块钱。后来有一天变了,路人才给他5毛钱。乞丐问为什么,路人说:抱歉我结婚了,要养家。乞丐跳起来打了他一耳光:你丫竟然用我钱去养家?
邓学平律师:“舍己救人”的故事讲得太多,可能有些人误以为接受别人的帮助或者救助是理所当然的。再往前一步,公交车上不让座会被扇耳光、企业家会被勒捐。这都是产权制度不够深入人心、群己界限不够清晰的表现。
陈岚:而且,在我国,行善行者几乎必被道德绑架。
孙旭阳:群体有这种心理不意外,众人如果都推举某种道德准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想通过别人的践行来获益。
沈彬:作为新闻传播专家,您对屡屡出现的被救者忘恩负义的事件,是怎么看的?
周如男:从新闻学角度,这个事情因为其冲突性和道德判断反差而具有强烈的话题性,这也是为什么引起大家的讨论。这一悲剧性事件给带给世人太多视觉冲击和心灵震撼,随之引起道德大讨论与反思也将持续,它必将成为中国社会道德重建历程上的重要坐标。
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对见义勇为者的谎言行为背后是有怎样的思维逻辑和文化实践在支撑,以至于将这种行为视为自然反应和可以接受。社会冷漠的表象背后,我们应当如何看待其背后的深层结构性原因?
邓学平:社会冷漠的表象背后,必有其背后的深层结构性原因。
沈彬:一些心理学研究显示,对于是施恩于自己者,当事人可能有一种【逃避心理】,不愿面对。那么,这次事件中的人将仇报,是不是这种心理?这次撒谎是一次处心积虑的规避责任呢,还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反射?
陈岚水妖:首先是一种本能反射。但这本能之下有巨大的集体无意识的惯性。:反正他一直要当牺牲的那一个……成全他…他也习惯当牺牲品了……
周如南:是的,对个体而言是本能或者说无意识的反应,但是如果说这样的事情经常出现或者出现后大家并不惊讶,就要从社会层面进行反思了。社会心理其实也是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的一种映射。
沈彬:正像之前邓学平律师所说,对于这种逾越伦理底的行为,目前的主要措施,还是进行道德谴责,以及由死者提出诉讼。直接对恩将仇报的惩罚措施,还是空缺的。人性,真的开出【恶之花】吗?
沈彬:2012年7月,湖南娄底一家三口在孙水公园一条河里游泳溺水,小伙邓锦杰闻讯下水救人,最终被河水吞噬。然而,获救的一家三口连一声谢谢都没有就悄悄离开了出事地点,竟声称“关我屁事”。 2014年10月,武汉64岁的冬泳队员陈忠贵和同伴一起跳入长江,并在救起一人后不顾劝阻,再次下水救人。最终,3名男青年全部获救,但陈忠贵却在返回时体力不支,不幸被漩涡卷下水底后失踪。但被救者却连一句谢谢都没说。 …… 为什么这么多铅一样的冷漠,发生在救人之后?
周如男:这种冷漠并非一日之寒。我认为,背后其实在于传统文化的道德约束或者说习惯法已经很难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而新的社会道德,也就是面对陌生人的公共道德原则在中国并没有很好的建立。这和老人倒地没人扶,以及前两年的小悦悦事件背后的社会结构机制都是一样的。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涨力
孙旭阳:这是个道德自治范畴的问题,我反对法律介入。
邓学平律师:这个案件与之前屡屡见诸报端的“扶老人反被讹”案件有相似之处。现行法律体系对之全然不顾,将之拱手相让给道德领域去自发调整是远远不够的。由于类似问题对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的巨大冲击,法律应当思考他的介入方式。不能总是在撒谎和讹诈之后,批评教育了事。我建议下一次刑法修改的时候,可以考虑引入“背信罪”,对重大背信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作为过渡,也可以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严重伤害社会道德和社会风化的行为进行行政拘留或者公开警告处罚。
道德、法律都是社会领域的一部分。两者之间并无绝对的不可逾越的界限。一句常见的谚语: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换言之,部分法律就是道德的化身。我认为今天讨论的案件和扶老人被讹的案件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愈演愈烈且没有任何有效应对方式的情况,修法应对应是考虑方向。道德范畴引入法律规制是很正常的事情。比如台湾和香港都有妨害风化罪,当众暴露性器官就可构成此罪。
陈岚:确实,这样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
孙旭阳:我反对,我不认为当下的司法体系有甄别公民是否背信的资格和能力。如果实行,必为恶法。
周如南:一段时间可以用酷刑严法,但带来的问题也更大啊。法家会摧毁人心。长期来看,基于教育的,社区传统恢复良俗的治理才是长久之计。
邓学平律师:匡扶正义的法律怎么会摧毁人心?教育和道德自律当然是基础,但当这些方式不足以防范失序行为的时候,不让法律介入有何正当理由?法律介入并不排斥道德自律,并不排斥教育啊。法律是兜底和弥补,不是替代关系。在美国等法治国家,道德和教育仍是公序良俗的基础。
周如男:但是,仅仅完善法律是不够的,道德建设更为持续久远和有效。法律也是基于道德和是非,但是底线。只靠法律约束,是社会的问题。短时间可以用酷刑严法,但带来的问题也更大啊。法家会摧毁人心。长期来看,基于教育的,社区传统恢复良俗的治理才是长久之计。
孙旭阳:这属于道德范畴,我不觉得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这些人最大的危害性就是让大家感到激愤而已。
邓学平律师:岂止是激愤?这是在丑化人心,摧毁社会道德基础。这比偷盗几千元钱的危害性大多了。要知道,在我国盗窃数额超过贰仟元就构成了刑事犯罪,需要判处刑罚。
孙旭阳:我认为,法律尤其是刑法如果有介入某类事件或领域,比如有自洽的理由,就是说您必须解释为何法律要介入此类事件,而非我解释为何法律不能介入。我认为“摧毁道德基础”不是一项合规的法律描述。第二,这还要有公民的合意。我不认为目前大嚷着法办这些忘恩负义者的生意,就代表足够大的民意。
邓学平律师:你混淆概念了。我们所讨论的是否应当法律介入是一种个人化的公共意见表达,是行使公民的言论权利;而是否要启动立法程序、如何启动立法程序、如何表达并顺应民意则是一种公共立法的政治过程。两者性质截然不同。
沈彬:非常感谢,邓律师和孙老师,我们今天 讨论进入白热化状态了,就是对于这种明显的败德行为,怎么办?是是不是立法来严厉打击?这种立法,是不是可能异化成【恶法】?
周如男:我还是重申观点,谨慎入法。一是法为道德的底线,是道德治理失败后的选择,二是中国法律不少了,问题在于法的严肃性严重不足,有人戏说最广泛应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没办法。。总之,法应该是最后启动的机制。我们当前要做的是了解事实本身,以及分析社会结构性因素,并提出建设意见。直接到法,过于简单直接。
还有一个要做的,就是对于这种救死扶伤社会正义行为的传播,这背后就是一种价值观倡导,是可以改善社会道德水平的。
沈彬:对于这起令人发指的被救者忘恩负义事件,我们今晚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特别是,在目前法律无法对于忘恩负义,追究伪证罪的情况下,到底是止于道德谴责,还是进步能够立法,嘉宾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而网友们也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我想说:血总是热的。这个社会应该对英雄,提供可靠的保障,让舍身救人者、见义勇为者不再孤单、不再哭泣。
无论将来能不能立法严惩“救人被讹”“反诬救人者自杀”的事,今晚我们都表达自己对这起悲剧的看法。希望告慰英雄的上天之灵,也希望我们的讨论,能形成某种舆论压力,阻止今后有人的效尤。
孙旭阳:此类事件并不鲜见,每一次都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我想,其背后的原因比较复杂,归结于当事人的坏,往往掩饰了更大更普遍的现实问题。总之,增进提振社会的道德均值,是一个系统工程,谴责或者入刑都不足以解决问题。或许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如何让见义勇为不再承担额外的风险。
周如男:这个讨论很有意义。最后似乎我们聚焦在道德和法律,这个问题很难简单二元化处理。总之,转型时代,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当前正在创造经济奇迹的中国社会乱象频生的背后,是旧的社会传统没有得到传承,而新的社会新传统尚未建立。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缺失引起的秩序混乱,人们的公民意识和道德感薄弱,公民社会建设乏力。我们还是要重建陌生人社会的公共道德,新型公民道德。
邓学平律师:类似今天讨论的案件在正反两个方面都对社会道德演进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方面是全国各地相继上演类似的事例,导致“见摔不扶”、“见死不救”成为部分人趋利避害的一种“理性选择”,“冷漠”成了部分人的新的道德观;另一方面,很多人不甘于社会道德被少数人无底线的绑架,苦思对策,希望拿出实实在在的方案来解决这一社会“脓疮”,恢复整个社会信任和关爱的纽带。当道德呼吁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法律的介入就不可避免。由于民事领域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好心救助需要做好必要的证据保存。但这无异于对行善之人的羞辱,也加重了行善的负担,抑制了行善的动因。法律为了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有必要转换思路,对恶意诬告、严重背信的人进行法律制裁。这不仅可以对救助之人起到保护作用,而且加重“忘恩负义”者的违法成本,促其衡量其中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