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4
腾讯财经讯(朱亮韬)11月4日,离“私募大佬”、上海泽熙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徐翔被公安部门带走,已过三天。目前,这起震动整个资本市场的案件,还没有进一步的案情披露。
众人围观议论之际,最担忧案情进展的应该是泽熙产品的投资人。多位律师对腾讯财经表示,徐翔如果被定罪,那涉案的泽熙基金产品收益将被收缴。而后续的司法进程中,还将有诸多有争议的难题。
“如果收益被界定为违法所得,那么被没收是肯定的,任何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获利,是法治的基本理念。”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汤华东表示。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也表示:根据《证券法》和《刑法》的明确规定,如果有通过上述两项涉罪手段获得的基金收益,那都将会被没收。
在6月中旬以来震荡行情中,由专业机构操盘的权益类基金产品,大多都未能幸免。泽熙基金的业绩表现则十分亮眼,在一片下跌的大市中,不仅净值没有下挫,反而逆势上扬,其中一期基金产品净值更逆势大涨31%。
之后有关泽熙投资被调查的传闻不断,泽熙投资也多次澄清。然而11月1日,传闻成真,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操纵股票市场两项罪名被公安部门带走调查。当前,更多案情还未披露,外界还不明确涉案的是徐翔的自有资金,还是泽熙投资所管理的5只基金产品。
但有业内人士表示,从泽熙基金产品非同寻常的表现来看,这部分资金涉案的可能性很大。如果泽熙基金产品收益最终被司法机关判定涉案,那无疑难逃被收缴的命运。但是案情的处理结果如何最终确定,还面临不少争议的难题。
汤华东解释说,现在的难题在于,如果犯罪时间跨度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会发生变更,如何确定合理的违法所得数额,这是比较现实的问题。私募基金经理涉嫌通过违法手段,为基金产品带来巨大收益——在过往历史中,还没有相似可比较的案例出现过,这给投资者和外界判断事件后续发展带来迷雾。
有金融行业律师表示,此案后续的一系列司法过程,可能会成为一个今后的标杆。而对于泽熙的投资人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如果基金财产和收益被罚没,他们的损失将如何弥补。
截至发稿时,泽熙网站公布的办公室电话仍无人应答。邓学平表示,如果以徐翔为首的管理团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因此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害,他们有权要求赔偿,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此获取司法救济。“不过这个案件非常复杂,正常的市场风险,叠加违法行为带来的损害,这会使得投资人的损失额难以计算评估。”汤华东说。
附邓学平律师就泽熙投资案接受采访的详细内容
根据新华社报道,11月1日,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罪、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被警方查封。
1.请问,如果徐翔之后真的被上述两项罪名定罪,他管理的基金取得的收益,会被如何处置?
邓学平:如果确实构成问题中的两罪,关于徐翔管理的基金取得的收益该如何处置,主要依据《证券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根据《证券法》和《刑法》的规定,徐翔管理的基金中因为通过上述两项涉罪手段获得的收益都将被没收,还将根据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基金份额持有人既不知悉也未参与违法活动的情况下,则资管账户上由管理人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应否被予以没收?为什么?
邓学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属于基金财产,不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产。根据前文所述,即便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既不知悉也未参与违法活动的情况下,违法所得仍然应予没收。
不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负有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诉讼索赔。法律依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该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如果以徐翔为首的管理团队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因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赔偿。
3.中国此前是否有过与本案相似的案例,当时是如何判定的?
邓学平:近年来,内幕交易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发案并不多,这主要是由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封闭性,而执法力量又相对分散、专业储备不足等原因所导致的。例如,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执法高度依赖中国证监会,公安机关很少直接介入调查。
(一)内幕交易罪
案例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一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无业人员郭福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0万元;扣押在案的电脑、上网卡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郭福祥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二: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浙嘉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某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8万元;以被告人吕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48万元。被告人金某、吕某的违法所得2477244.52元予以追缴,由嘉兴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案例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建中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亿两千五百七十五万七千五百九十九元五角。
4.另外还有一个伊世顿案件的问题,如果可以,也请您解下惑。
11月1日,根据新华社报道,公安部还侦破了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根据新华社公布的相关案情——
“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燕向公安机关交代,为规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限制,其按照两名境外嫌疑人的要求,先后向亲友借来个人或特殊法人期货账户31个,供伊世顿公司组成账户组进行交易。伊世顿公司以贸易公司为名,隐瞒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以50万美元注册资本金以及他人出借的360万元人民币作为初始资金,在中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高燕等人还交代,伊世顿的境外团队设计研发出一套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远程操控、管理伊世顿账户组的交易。伊世顿账户组通过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最新价格,自买自卖,利用保证金杠杆比例等交易规则,以较小的资金投入反复开仓、平仓,使盈利在短期内快速放大,非法获利高达20多亿元人民币。
办案民警介绍,今年6月初至7月初,证券期货市场大幅波动,伊世顿公司在交易沪深300、中证500、上证50等股指期货合约过程中,卖出开仓、买入开仓量在全市场中位居前列,该公司账户组平均下单速度达每0.03秒一笔,一秒内最多下单31笔,且成交价格与市场行情的偏离度显著高于其他程序化交易者。
侦查还表明,高燕将巨额非法获利中的近2亿元人民币通过犯罪嫌疑人邱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地下钱庄”转移出境,交给境外人员。2015年1月,高燕受Georgy Zarya指使,给予华鑫期货公司技术总监金文献100多万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金文献在全面负责伊世顿公司与交易所、期货商的对接工作中,隐瞒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数量,并协助伊世顿公司对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进行技术伪装,进而违规进场交易。金文献还使用其银行账户帮助伊世顿公司转移资金。”
请问这其中哪些行为可能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
邓学平:《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新华社的报道,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能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的行为包括:
1.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平均下单速度达每0.03秒一笔,一秒内最多下单31笔,涉嫌“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2.一个人控制31个账户,自买自卖,涉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以上所有分析均以泽熙投资和徐翔本人涉嫌违法犯罪这一假设性前提为基础。但上述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构成犯罪,仍然要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新华社的报道内容不能视同法院判决,仅仅具有一定程度的参考价值。
(【腾讯财经】 朱亮韬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