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救助5岁白血病患儿罗一笑的爱心接力,没过几天,演变成对“带血营销”的愤怒与质疑。
患儿的父亲罗尔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发文《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记录女儿9月至今的患病经历,并开通打赏功能筹集医疗费;“P2P观察”微信公众号发布劝募文章《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宣称患儿治疗“每天少则一万出头,多则三万有余的费用”,并承诺“转发一次捐款一元”。
几天后,事件反转。罗尔被质疑隐瞒了在深圳和东莞共有三套房,且医保已经覆盖罗一笑的大部分医药费;“P2P观察”运营公司深圳市小铜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小铜人公司)被质疑募捐捆绑营销,平均每天的治疗费用“夸大了10倍不止”,有网友甚至质疑该事件推手已涉嫌诈骗。
11月30日下午,小铜人创始人刘侠风回应称,目前已经募款270万元,罗尔一家已经花去治疗费用20万元左右,3套房产无法变现,所以需要提前募款,结余部分会发起专项救治基金。
而关于住院费用方面,深圳有关方面公布:截至11月29日,患儿三次住院总费用合计为20余万,其中医保支付近17万元,患儿的家属自付为3.6万余元,平均自付占总治疗费用比例为17.72%。
这一事件是否公司营销手段尚无有关部门的调查定论,然而,目前需要厘清的是,这种隐瞒了三套房的“朋友圈募捐”行为,是否如网友所质疑的已涉嫌诈骗?小铜人公司与罗尔达成的“转发一次得1元”的模式,是否合法?有网友感觉受骗,这种朋友圈募捐的方式是法律真空吗?
澎湃新闻就此采访了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律师。
1、劝募文章开通打赏功能是什么性质?是否违法?
邓学平:一般的文章打赏,是基于互联网共享经济模式下,读者对作者支付稿酬或对作者进行嘉奖的一种方式,只要读者自愿打赏,不存在违法问题。但本案中,读者更多的是基于对罗一笑的同情、基于捐赠的目的而打赏,罗尔对此明知且主观上也是通过这种方式募集治疗费用。因此,罗尔开通并接受打赏的行为,实质上属于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
理由是:第一,文章通过小铜人公司的第三方平台发布,而非自己的微博、微信等,利用了第三方媒介;第二,罗尔文章夸大了罗一笑的治疗费用,实际募集到的资金数额,即便按照罗尔夸大的说法也远远超出,这超出了“个人社会求助”的范围;第三,罗尔自己表示会将超过的资金成立基金会,这完全是利他的慈善行为,因此开通并接受打赏属于公开募捐。
2、隐瞒三套房的朋友圈募捐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邓学平: 富人、有财产的人不能接受慈善捐助,这是道德评价,不是法律评价。不能由此简地推定罗尔等人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刑法中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明知捐赠超出实际治疗费用所需,仍然编造虚假的理由募集并接受捐赠,改变捐款的实际使用用途,为自己所使用或支配,那么是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的。也即,如果捐赠全部用于了罗一笑的治疗救助,即便罗尔个人拥有财产,那也不够成诈骗罪。
法律不禁止富人募捐。只要募来的钱都用在了罗一笑的治疗上,那么就不构成刑事诈骗。现在罗一笑的病并没治好,未来还需要继续支出费用。现在没有证据表明罗尔将募集的钱款用于了治病以外的其他用途,目前披露的情节还不足以认为罗尔等人构成诈骗罪。恨一个人,和把一个人抓起来判刑,是两套完全不同的逻辑体系。
3、罗尔与小铜人达成的“转发一次得1元”的模式,是否合法?
邓学平:罗尔与小铜人公司签订协议,每转发一次小铜人公司捐赠一元,由于捐赠主体特定且为一个人,因此小铜人公司的捐赠行为与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捐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罗尔与小铜人公司的协议,更接近“个人求助”。《慈善法》不规制特定个体之间的“求助”和“资助”行为。
4、不少网友感觉受骗上当,这种微信“朋友圈募捐”的方式是法律真空吗?
邓学平:如果公众感到受骗,本案中可以要求退款。
《慈善法》第31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慈善法》第101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本案涉嫌违法募捐,民众除了可以要求退款,还可以请求民政部门对罗尔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澎湃新闻】 记者 谭君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