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依然无尽——“安徽五周杀人冤案”的启示
2018-04-11
按:2018年4月11日下午,安徽“五周案”五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结束了长达二十一年的枷锁。邓学平律师应“律媒观察”邀请,参与了该案的沙龙研讨并发表了五个方面的意见。以下是邓学平律师的发言。
我同全国各地的民众一样,近期非常关心“安徽五周杀人冤案”。看了这个案件的相关报道以后,我的内心非常沉重、难受。身为一个法律人,看到这样的案件不断出现,不断地刷新我们法律人的想象力,不断地突破我们所能相信的各种底线,内心非常复杂。我要再一次向刘静洁律师及本案其他律师团队致以个人由衷的敬意。接下来,我主要谈谈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这次冤假错案的平反,应当让我们国家的最高决策层认识到,律师是这个国家必不可少的一支健康力量,是整个国家发展进步、长治久安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建设性力量。这个案件应当让国家高层对律师作用、律师队伍有一个重新的评估和认识。大家可以想一想,这样一个冤假错案长期得不到平反,对于家属、律师而言,如何让他们对这个国家的法治保持信心?如果一个国家到处都是冤假错案,到处都是司法不公,却没有任何矫正和救济机制,这个国家能持续稳定吗?律师在单个案件上也许是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站在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对立面,甚至有时候站在法院的对立面,但是不要忘了,律师唯一的武器是法律,唯一的工作方式是语言说服,唯一的功效在于帮助公民自我防卫。如果律师的工作是有效的,他一定是在帮助落实这个国家的法律,帮助这个国家伸张正义。而这,从根本上不正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吗?
第二,几乎所有冤假错案都会出现刑讯逼供的问题。安徽五周杀人冤案发生在21年前,那个时候的刑讯逼供总体而言比现在严重许多。通过这么多年努力,应当说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刑讯逼供的成分确实降低了很多。但是,我也可以同样负责任的告诉大家,以我做刑辩律师的经历来看,刑讯逼供、骗供、诱供远未绝迹。我在苏州做过七年检察官,在上海做了四年刑辩律师。应当说上海、苏州都是我们国家法治比较发达、法治水平相对较高的地方,但在这些地方同样存在非法取证。不过现在的方式和以前不一样了,一般不会直接有肢体接触或者直接殴打,现在更多的是威胁、疲劳审讯、诱供、骗供等。例如威胁说抓你的家属,供认后给你减轻处理或者取保候审等,用诸如这样的方式获取了非常多的虚假供述。一方面是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没有绝迹,虚假供述大量存在,另一方面是以口供为主要定案依据的现状没有改变,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尚未形成。更要命的是,检察机关、法院通常对公安的取证怀有一种不设防的信任感,这种信任有时候让我们律师感到可怕。我作为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或者在和证人做核实的时候,他们会告诉我当时做出不真实口供或者证言的原因,因为办案人员给他们承诺,说讲完了就没事了,如果不讲就会查一些别的东西,以此来威胁他们。这些威胁或者引诱很难留下痕迹,很难拿到证据,因此检察官、法官一般不会采信。现在许多公检法的人员,特别是法检人员,甚至认为冤假错案已经是过去式了,甚至有人认为冤假错案是维持社会秩序必须付出的代价。此种错误认识,如果得不到廓清,后果会相当严重。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我反复强调一个观点,那就是公检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时候应当允许律师在场。这个制度可以把绝大部分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消灭掉。这在许多国家都是通行的做法,我相信其他国家能做到的,我们国家也能做到。而且这不需要录音录像,成本很低。
第三,讨论无罪推定和疑罪从轻的问题。关于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这几年不断在说,每个人都耳熟能详,但为什么却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疑罪从轻?我们在澎湃关于五周案的一篇报道中看得很真切。当时发回重审的时候,合议庭形成两派意见:一派认为应当宣告无罪,一派说还是有证据证明他涉嫌犯罪的,如果放了等于纵容了犯罪。我曾经也做过公诉人,坦率说体制内很多人都有这种观点,他们认为虽然证据不够,但可能是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毕竟证据永远是事后收集的。例如在五周案中,公安找不到杀人的凶器,就在原审被告人家里厨房拿一把菜刀。但这没法证明那就是杀人用的菜刀啊,谁家里没有菜刀?并且原审被告人口供之间相互矛盾,口供本身不稳定,证人证言之间也有矛盾,但合议庭认为有部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可能涉嫌犯罪,他们内心会认为这是人命关天的案子,万一把杀人的人给错放了怎么办?因此他们内心很恐惧。其实我们国家很多法律人并没有真正明白一个道理,就是为什么要坚持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我前几天在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做了一个讲座,我当时就提出一句话:天下无冤远比天下无贼有价值。我们的《刑法》通过一整套国家机器去惩治凶手、伸张正义,这当然是必要的。但问题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是预防犯罪。靠什么去预防犯罪?靠均等的财富分配机制、高素质的教育、畅通的表达渠道和司法制度的公正,这才是最根本的途径。没有社会是完美的,一定会有漏网之鱼,社会发展得再好还是会有人去犯罪,这个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们有一整套制约犯罪的手段,比如全国统一的身份查控系统、指纹系统、日益强大的侦查科技、无处不在的监控探头等。如果一个人计划实施犯罪,那么他将受到无处不在的制约,所以单个人犯罪所能造成的危害终究是小的。但是如果脱离了证据,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随便抓人,一旦这个突破了,那么作恶的就不是个人了,而是一整套国家机器。相对于单个个体实施的犯罪而言,不受控制的权力、脱离证据的法治才是真正的社会杀手。脱离证据可以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从理论上讲,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冤假错案的牺牲品。正义如果在一个地方守不住,全线就会崩溃、坍塌。宁可错放一百,也不能误杀一个。如果被释放的人是真凶,那么应该做检讨的是法网为什么不够严密?为什么不能通过各种渠道去收集足够的证据?稍一比较就知道,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地方犯罪率往往越低,恰恰是那些严刑峻法、不讲法治的地方,它的犯罪率却反而越高。
第四,接下来说申诉的问题,这个案子蒙冤了21年才平反,而承办法官说当年就知道是冤案。这太可怕了。我们经常说这是迟到的正义,迟到的正义比没有正义要好。近年来国家最高层对平反冤假错案相当重视,有一大批常年得不到解决的案件相继得到了平反。应该说这是一个进步,我们必须给予肯定。但是这个申诉案子当中同样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司法机关的冷漠、不负责任,长年申诉不被重视,甚至反过来要求申诉人或者其代理律师拿出无罪证据。这种做法不是安徽独有的,是全国所有申诉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判决生效以后如果要申诉,司法机关把举证责任倒置过来了,要求申诉人举证。可是申诉人怎么举证?他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无法取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又受到极大的局限,我们国家又不承认私家侦探。在中国,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很小的,受到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因素的制约。绝大多数刑事律师都是不愿意调查取证的,尤其是关于口供的证据,因为风险太大。让申诉人拿出证据来证明其没有作案、证明当年系错判是很难的,也是违背《刑诉法》规定的。
我们应该怎么去界定冤假错案?当年案子判决的时候,如果判决依据的证据体系达不到当时法律规定的证明要求,那么就是冤假错案。申诉人只要证明当时的判决是在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作出的即可。可能很多人又会说,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你是凶手,但不代表你就是清白的,你事实上就是凶手。典型的就是福建念斌案。念斌最后即便被法院判决无罪,但公安又对其进行继续侦查,继续把他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甚至对其限制出境。一个人到底有没有犯罪,只有上帝知道。我们人靠什么去做判断?我们只能靠证据。没有证据证明一个人杀了人,那他就是没杀人。不存在法律宣告无罪,而实质上他仍然有罪的说法,因为那样的说法本身就是反法治的。我们所有局外人包括司法机关在证据之外无法也不应该做任何判断。
第五,谈谈冤假错案追责的问题。本案五名蒙冤者在被当庭宣告无罪后表示宁愿不要国家赔偿也要追责,这又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我前几天发了一条微博,认为本案应当立即启动问责程序。本案涉及抓捕证人,威胁要抓捕律师,对原审被告人进行刑讯逼供等问题。虽然判决书没有认定刑讯逼供,但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常识。如果没有被刑讯逼供,一个没有杀人的人怎么会承认自己杀人了呢?实践中,如果一个案件中证人证言改变了,公安机关就会怀疑是否是律师在中间做小动作,要把律师以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抓起来。但是,本案中那些公然刑讯逼供的,公然让证人作伪证的,公然威胁抓捕律师的人反而没有被追责。追责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没办法的办法。我们通过追责去警告、阻止其他的后来人继续做这样的事情。冤案平反难,但错案追责却比平反冤假错案更难。这显然不正常。
安徽五周杀人冤案的平反,多亏了媒体的报道。现在,媒体关于个案报道的要求是越来越严格了,很多地方都要求媒体在法院、检察院对案件再审立案之前不能报道,理由是要尊重法院生效判决。媒体在法院、检察院再审立案之后报道那叫锦上添花,在再审立案之前报道那叫雪中送炭。我个人不赞同以尊重生效判决权威为由不允许媒体报道的这种观点。所有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效力,一种是人心上的效力。如果判决不能让人信服,即使判决在法律上生效了,也并不能增强司法的公信力。真正的司法权威建立在人心之上,所以适当的媒体报道应当允许甚至鼓励。而且站在实体公正、纠正冤假错案的角度上讲,媒体监督和公众讨论也是非常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