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18年1月11日,邓学平律师应“律媒观察”邀请,参与《监察法》相关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以下是邓学平律师的发言。
之前几位嘉宾都做了分享,我听了很受启发。监察法是国家反腐败立法,监察委是政治机关。因此,这个问题的讨论必然离不开政治语境和意识形态视角。不过接下来,我想结合自己在体制内做检察官和在体制外做律师的经历,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之外,针对国家监察立法谈点法律方面的技术问题。
十八大以后,新的中央领导集体把厉行反腐作为非常重要的政策,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大家都知道贪腐行为具有封闭性、私密性,没有直接被害人。所以反腐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腐败现象很难发现、查实。贿赂案件高度依赖口供,必须要官员和行贿的企业主供认他们之间私下的权钱交易。一方面要拿到口供,才能定案判刑;另一方面口供岂是这么好拿的?官员为什么说你找到他,他就要承认收了别人的钱财呢?为什么企业主到了纪委或者检察院,就要承认他给官员送了钱财呢?行贿者和受贿者往往是一种利益共同体,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堡垒在通常情况下很难从外部攻破。
法律技术上看,现在国家监察法的立法实际上有三大背景。第一,就是强行反腐的政策导向;第二,就是对双规进行改造并赋予其法律上的身份;第三,就是要进一步突破目前反腐取证的困境。有了这样三层背景,我们就可以理解国家监察法最根本的立法逻辑。那就是要建立一个强大无比的机构,要能够克服之前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困境。相应的,监察法最大的突破,就是规定了一种史无前例的调查措施——留置。其实留置这个词并不是新创的,之前在一些行政立法当中就有,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在国家监察法当中,留置成为关注频率最高、引发争议最多的一个词汇。截至目前的国家监察法草案,对于留置的规定有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留置地点不明确。可以肯定的是留置不进看守所,但是不清楚会留置在哪里。有可能会延续现在双规的做法,放在党校、廉政教育基地、宾馆、办案点或者某个选定的特定场所。因为不进看守所,留置可能就没有第三方监管。看守所的羁押监管制度还是比较完善的。进入看守所要体检,每次提讯都会留下记录,大多数看守所审讯室都配有录音录像设施。审讯人员和被审讯人员之间有物理隔离,所有的走道和公共场所都有监控设施,还有驻所检察官的监督等等。但这些措施,在留置场所很可能就不存在了。
第二,留置期间律师不能会见。监察法草案没有律师会见的规定,那么没做规定其实就是一种规定,就是律师不能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以后,除了三类特殊案件需要经过许可之外,律师在其他的案件中都是可以持三证直接会见的。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安排会见的,最迟四十八小时以内必须安排会见案件。即便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最高检也规定必须在侦查终结前准许律师会见。监察法草案将留置贯穿于整个调查期间,律师在留置期间都无法会见。
第三,留置同时适用于违法调查和犯罪调查。长久以来,我们国家都是存在违法和犯罪的二元区分的。违法一般就是违反行政法。目前的监察法草案,在调查重大的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时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而且没有对留置期限做区分规定。什么意思呢?就是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也有可能被留置,而且留置的时间可以长达三个月或者六个月。与此同时,我们国家行政违法最严重的后果是行政拘留十五天。如果调查行政违法的强制措施能超过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结果,那么肯定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
现行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都不用,而要去使用留置,自然有其背后的逻辑。我理解的逻辑就是为了实现我刚才所说的目标,创造更为强大、更有利于取证的调查环境,更高效的执行反腐政策。虽然监察法规定,监察委调取的证据也要坚持高标准,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问题是,如果真心诚意的想防止、杜绝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证,那么为什么不能采取取保候审等相对宽松的非羁押措施?即便一定要羁押,为什么不能直接进看守所,为什么不能直接拘留和逮捕?除非,目的就是要默许采取某些跟现行刑诉法相违背的方式或者至少打擦边球的方式去调查取证,否则用不着留置。
我们之前突破取证困境的方法就是双规。把你变相羁押在一个地点,不允许律师会见,不允许家属探望,在一种封闭的空间里面让你跟外界信息隔绝,然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口供。比如说常见的疲劳审讯。强光照射、不让睡觉,连续几天就足以让你精神透支、难以忍受。比如说常见的威胁、引诱。威胁不交代就不能离开,甚至威胁去查你子女、抓你家属,而配合交代了可以给自首、可以取保、可以减刑甚至可以做内部纪律处分。只要拿到了行贿人或受贿人任何一方的口供,马上拿着口供让另一方跟着同样供述,人为制造证据锁链。不夸张的说,目前的职务犯罪领域已经成为冤假错案的重灾区。可以想象,随着监察委的成立和留置措施的适用,形势将会更为严峻。
很多学者都主张先修改宪法,充分的赋权,然后再进行国家监察法的立法。对此,我当然是赞同的。但我更注重从实体上、从实质精神上、从宪法精神上对监察法做合宪性评价。宪法已经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未经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任何人不受逮捕。逮捕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留置同样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且强度更高。因此,根据此前的宪法精神,留置必须要经过司法审查程序。但目前来说,这肯定是做不到的。如何在保持反腐机构强大高效的同时,兼顾实质性的人权保障标准,确实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此问题,目前的研究和讨论确实还太少。也许今后随着问题的不断暴露,会有逐步深入的思考和后续对策。
监察法对未来的刑事辩护有什么影响?监察委有非常强的政治地位,而且监察委监察对象包括检察官和法官,那么监察委调查的案件,显然是更难辩护了。监察委调查的案件,检察院能不起诉吗?法院能判无罪吗?排除非法证据还会有希望吗?我们这几年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监察委办的案件当中可能会面临非常危险的挑战。监察委会强化侦查中心,使得法庭审判功能进一步虚化。很多人担心,职务犯罪的辩护将会死亡。
另一方面,监察委可能对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会有一些利好。检察院的地位削弱了,在普通的刑事案件当中控辩平等可能更加容易实现。普通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一家独大,过去对公安的滥权和不作为找不到有效的制约机制。我在想,如果今后公安侦查中有滥权和不作为,是不是可以向监察委反映,由监察委对公安形成一定的制约?这个问题确实有一定的想象空间。
国家监察法立法不仅关乎公职人员的命运,而且跟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如果涉嫌共同违法、共同犯罪或者涉嫌行贿犯罪,普通人也可以被留置。公职人员目前是我们社会中掌握资源较多的一个群体,如果他们的权利保障不到位,普通人的权利可想而知。因此,国家监察立法足以重塑整个国家的权力和法治生态,应当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高度重视。国家监察法立法可以讨论的角度和问题很多,时间和篇幅所限,今天我就说这么多。接下来的时间留给其他的点评嘉宾,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