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香如故——在“党琳山事件”研讨会上的发言
2018-01-06
按:2018年1月6日,邓学平律师应“律媒观察”邀请,参与了“党琳山事件”沙龙研讨会并发言。以下是邓学平律师的发言。
感谢主持人,我刚才听了党律师下飞机以后的后半程发言。这个事情我一直也在关注。我不知道党律师有没有注意到新京报就这个事件发表过的唯一的一篇评论就是我写的。后来还有澎湃新闻准备做一个跟进报道,当时也采访了我,我对澎湃新闻也发表了大篇幅的一些观点。后来由于各种原因,澎湃新闻的这篇稿子没有面世。我在新京报的这个评论是在这个事件已经被媒体报道,但还没有热到现在这个地步的时候发表的。
第一时间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我是五五开的一个立场。什么意思呢?一个大前提,我觉得一个律师在法律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他的当事人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如果一个国家说一个人是坏人,他做了坏事,所以就不允许律师辩护,所以一个律师敢为一个坏人辩护、替一个坏人说话,那这个律师就是就是一个王八蛋就是一个坏蛋,我觉得这个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还太幼稚了,还处在一种暴民的政治氛围当中,离法治精神还相差十万八千里。一个千夫所指的保姆纵火案,老百姓觉得都非常痛恨的一个人,敢于接这个案子就要有勇气。而在这样的一个案子当中还去申请几十名证人到庭,去申请调取证据,去提管辖权异议,需要更大的勇气。这些是我们从那些走过场的、配合辩护的酱油派律师和那些靠搞关系的勾兑派律师身上所见不到的。但同时呢,对党律师通过退庭进行抗议的这种方式,我还是持反对态度。所以我当时在新京报上用的词是欠妥。一方面,这没有尊重法庭的权威;另一方面,这对当事人也不是一种特别负责任的做法。特别是媒体报道说,党律师退庭的时候还冲着莫焕晶大喊,让以后不要回答法庭的任何问题。这也涉嫌违法违规。
党律师当时退庭的一个说法是,这个法庭的审理是违法的。我觉得这个说法在法律上肯定站不住脚,不能说杭州中院的审理整体上是违法的。我当时的理解,党律师说审判违法的一个前提,是因为没有管辖权。实际上杭州中院毫无疑问是有管辖权的。不过,杭州中院有权管辖,并不等于党律师提管辖权异议就是胡闹。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犯糊涂。我同意党律师的观点,这个案子很多法院都有管辖权,党律师提管辖权异议是完全有根据的。
有人说,我国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管辖权异议制度,刑诉没有管辖权异议制度。这种说法很荒唐。任何诉讼,第一个要解决的就是管辖权问题。刑事诉讼岂能例外?刑诉法既然确立了管辖制度,理所当然、自然而然就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否则管辖权制度就形同虚设了。刑诉法有级别管辖的规定,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省高院一审,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法一审。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审理。保姆纵火案毫无疑问有全国影响力,算不算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有人认为影响力不应当考虑舆论因素。我不认同。因为我们讲影响的时候实际上就包含了舆论的因素。任何一个案件,如果没有舆论关注就不会有影响。并不是说互联网、报纸报道才叫舆论,私下的口口相传也是一种舆论。即便对这个全国性重大案件的理解是存在争议的,那也不要紧啊。律师认为这个理解有争议,只要能找到能够支撑自己的这个理由就行了嘛。有这种法条的基础,作为辩护律师提管辖权异议,我是非常能理解的。法庭可以不支持,但这绝不是律师胡闹。
我也同意党律师说的一个观点,就是党律师已经向最高法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的情况下,杭州中院应当等待最高法的意见,哪怕是口头答复,然后再开庭会更好。而且我觉得最高法是有义务来答复的。我看到网上特别是司法系统有些人会说,如果每个人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岂不是最高法都要回复?如果最高法不回复,杭州中院是否就没法开庭审理了?我觉得这种假设是没有道理的。党律师是以辩护律师的身份,根据刑诉法就一起司法程序中的具体个案提出的一项正式申请,最高法当然有这个义务回应。
现在很多律师以及学者都在讲,中国的法庭习惯于走过场习惯于走形式。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基本上很少能获得法院同意。申请调取证据也是同样的情况。有些书证或者物证对案子定性非常关键,律师凭自己能力调不到,但是我们申请公检法调,他们多数情况下都不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只有两种选择,或者三种选择。第一种,有良知的律师认为自己的辩护毫无意义,起不到实质性辩护作用,那么就自己辞去代理。我不辩了,但我也不去退庭抗议。其实,这种方式对自己的当事人未必是真正负责,而且同样涉嫌违规。第二种,就是配合辩护或者形式辩护,忍受法庭所有程序上的不公,配合把程序走完。说我律师尽力了,申请都提出了,是法院不同意,跟我没关系。该说的话我都说了,最后法院不采纳,跟我没关系。第二种可能是绝大多数律师所能采取的办法。党律师采取的是第三种办法,极少律师这样去做。有很多人说党律师这是一种自杀式辩护。党律师退庭固然争议很大,但却引起了法律界对于证人不出庭、律师申请收集证据不被允许等司法顽疾的关注,可谓大功一件。
秉持善意、公开违法、自愿担责,是公认的可以接受的公民抗命方式。我个人始终坚信不管是什么样的案子,让律师说话,天塌不下来。看看我们隔壁日本的江歌案,陈世峰的律师怎么样去给陈世峰辩护的,我们可以从中找到某种启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也很痛恨这个保姆。但是站在一个法律的角度,让律师还原更多的真相是必须的。如果这些真相对保姆有利,法庭采信了,这也是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如果说辩护律师还原的真相对保姆的这个罪责起不到减轻作用,那也没关系。就算死,也让人家死个明白嘛,急什么?
今天我们讲这么多话,并不是说我们个人对莫焕晶本人持有什么立场,而是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在乎的是一种程序正义,在乎的是一种辩护权的实现。最后呢,我希望最高法能够正式的回应这个案子。在已经形成全国性的舆论的时候,最高法不应该奉行鸵鸟政策、默不作声。由最高法出面说明这个案子由杭州中院审理是否适宜,是否要指定其他法院管辖,从而为这一场争议画上一个句号,让这个案子能继续走下去。同时,我也希望广东省司法厅能够让党律师软着陆,至少不要吊销他的执照。他的行为有不妥当的地方,但总体上他是一个好律师,应当给他一次改错的机会。我的评议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