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斧出庭”律协不予处罚,这可不是“护短”
2018-09-30
此文首发于2018年9月30日《新京报》“评论”。
什么?律师携带斧头上法院开庭?该消息乍一听,非常的辣耳朵,很快就在法律界炸开了锅。福建省泉州市中院随后对涉事律师作出了500元罚款的处罚,并书面建议泉州市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处理。不过,日前泉州市律师协会发布正式通报称,两位律师的行为不涉及违法违规,依法不予处罚。
综合各方面的报道可以看出,泉州市律师协会的处理并非是在对抗或者护短,而是得到了泉州市中级法院的认可。而泉州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也已经删除。一起原本可能会引发法律共同体内部紧张和对立的事件,最终得到了圆满妥善的解决。
事情的逆转,源于更完整的真相还原。涉事律师在参与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时,就案件定性与控方发生了争议。为了论证该案属于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涉事律师安排内勤去被告人买凶器的商店买了一把同款式、同型号的斧头作为物证。目的是为了证明,斧头当时被两个袋子包裹,被告人在击打被害人时根本无法判别是斧刃还是斧背。律师还发现,商店卖的斧头都有橡胶封刃,该情节对其当事人极为有利,所以就临时决定带上用橡胶封刃的斧头赶到法院,作为呈堂证据。证据出示完毕,律师就将斧头交给了法院。
判断涉事律师的行为是否违法违规,有四个非常重要的细节需要关注。其一,法院此前两次开庭,均未对斧头原物进行当庭出示,仅出示了斧头照片。所以从辩护的角度,出示斧头原物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其二,事发突然,斧头是在开庭前一个小时才去购买。律师在开庭前曾经尝试跟法官联系,而且去了法官办公室。并非律师不愿意寻求法官同意,而是客观上没能联系到法官;其三,整个斧头始终处于律师控制之下,除了作为物证当庭出示外,没有被过激或不妥当的使用,客观上没有对法庭安全造成任何危害;其四,涉事律师第一时间公开认错,承认自己的行为不妥,并且向法院表达了歉意。
综合这些情节,可以看出涉事律师非常的敬业,主观上没有危害法庭安全的故意,客观上也确实没有造成任何危害法庭安全的结果。在厘清整个事实经过之后,泉州律协没有顺水推舟,而是顶住压力、实事求是的做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现在看来,这一决定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至于未经法院许可,将斧头这一管制刀具带至法庭,确实存在不妥,容易引发不安和误解。因此,出于安全和谨慎考虑,泉州中院此前的罚款处罚和司法建议并非无的放矢,也属无可厚非。
为了维护律师尊严,防止个别法院借故刁难律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确立了律师出庭不需要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的原则。该《规则》发布以来,广大律师以身作则,很少发生因为安检漏洞从而危害法庭安全的事件。在类似泉州这样的极个别事例中,只要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精神进行沟通,也是可以消除误解的。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承担着惩戒不法和保障合法的双重使命。一些律协组织偏重于惩戒,失之于保障,招致不少诟病。泉州律协的决定,无论从过程还是结果看,都值得称赞,为更多的律协组织正确履职树立了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