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0
近日,耽美小说《攻占》作者天一(本名刘某某)因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
据媒体报道,经国家扫黄打非办提供线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鉴定《攻占》为淫秽出版物,警方表示,“《攻占》是一本淫亵性地具体描写男男同性恋性行为的书籍,其中还充斥着大量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等行为,内容十分不堪入目。”
此案一审结果引发部分网友质疑。有网友称,天一因非法出版、贩卖十八禁耽美文学作品共获利十五万元,被判十年是否量刑过重?天一案判刑比其它包括性侵、囚禁女童等恶性性别暴力案件还要重,是否合理?还有网友认为,我国还未出台《出版法》,没有文艺作品分级制度,如何定义淫秽色情作品存在争议。
《后窗》对话现任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曾经担任七年检察官的邓学平律师,解读此案背后的争议。
“20年前的量刑规定应该调整”
后窗:天一因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获刑十年半,依据的是哪一条法律?
邓学平:依据《刑法》第363条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后窗:刑罚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呢?
邓学平:主要依据的是违法所得、册数。
1998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册数和违法所得有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制作、复制、出版淫秽书刊五百至一千册以上;贩卖淫秽书刊一千至二千册以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报道,天一售卖了7000册,获利15万元。册数和所得,如果按最低来算,都是五倍及以上了。
犯罪情节严重的,量刑范围为三到十年,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范围是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关于情节严重的册数和获利,每个地区可能不一样,根据实际情况,司法实践中省一级的公安厅、检察院、法院联合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可能提高到2000册,可能就是1000册。情节特别严重,就是乘以五,1000到2000册乘以五,就是5000册到10000册。
后窗:这个数额和数量标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更新?
邓学平:后来有一些补充的,因为1998年的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到互联网的内容,比如说色情类型的直播室,所以就有新的司法解释。但是,新的司法解释是补充关系,补充了原来没有规定的,不是替代关系。判案还是依据1998年的配套司法解释。
后窗:20年前的量刑规定是否还适用于今天?
邓学平:“违法所得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这一点,我觉得金额设置有点低了,以此推算,获利十五万元就是情节特别严重,但现今十五万元是很容易达到的。
最高法有调整的权力,时间长了,有调整的空间,就应该去调整。但是具体调到多少册数,需要进行认真的调研。“定义淫秽物品有主观裁量”
后窗:淫秽物品的法律定义是什么?有些文学作品中也会有一些关于性行为的露骨描写,为何没有被定义为淫秽物品?邓学平:根据《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但又提到,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不是说有一个绝对的、清晰的标准,有个人的主观裁量在里面。
后窗:此案中,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攻占》被认定为淫秽出版物,是否合适?邓学平:界定是由行政部门来认定的,因为他们是行政主管机关,淫秽书品的查处是他们来管,在这个问题上有解释权、定义权。
后窗:还有网友质疑,我国还未出台《出版法》,没有文艺作品分级制度,如何定义淫秽色情作品存在争议,对此你怎么看?
邓学平:现在是由出版主管部门认定是不是淫秽色情作品,确实存在一定的主观裁量。
后窗:其它国家对淫秽物品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邓学平:每个国家的接纳程度不一样,定义也不一样。
美国对淫秽的定义,历来是法律界争议集中的领域。有观点认为这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是人的表达权。言论表达的界限不在总统手上,是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手上,他们通过一些判例来确定表达的边界。日本色情产品很大程度上是合法化了,你在书店或专营店,可以购买到打码的AV和成人动漫。但在伊斯兰国家,也许电视里面有一点激情镜头,都会被视为有问题。
后窗:有人认为,天一的小说属于“言论自由”,这个你怎么看?
邓学平:这种说法显然不符合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便在美国,这也是高度争议的话题。共和党是比较保守的,他们对色情、吸毒、堕胎等等的容忍度就比较低;民主党相对开放一点,对色情这种东西的接纳程度就高一些。
后窗:界限是什么?
邓学平:保护未成年人应该是一条底线。不能让未成年人去看,不涉及未成年人,成年了以后付费频道就可以看。像香烟,只能给成年人销售,给未成年人销售香烟你就违法了。
每个国家的界限都不一样,但应该达成共识的是,要把淫秽色情的概念和边界尽量清晰化。虽然不能完全泾渭分明,但是要尽可能清晰、去模糊化,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言论空间,大家才知道,哪里是可以走的,哪里不能走。如果太模糊,实际上每个人都可能中招,你认为你是在正常表达,有关部门可能就认为你越界了,你的自由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后窗:有网友说,天一的小说 “没有害人”,也没有直接被害者,不应处罚这么严重?
邓学平:这个说法在法律上不成立。被害者什么意思?把一个人强奸了,有具体被害者;你去贩毒了,有吸毒人是被害者?
法律上,国家之所以把淫秽色情作为违禁品,禁止流通,是因为他认为这种东西对人是有伤害的,是精神污染,导致邪恶想法,破坏纯洁性,所以认为所有接触到这本书的、看过这本书的人都是受害者。
当然如果你不认可这个逻辑,就推出另外一个逻辑,这些东西就不应该禁止,有部分人有权去阅读这些东西,这样的话,法律就应该放开,不应该一律禁止,应该交给当事人自己去选。
“刑期的轻重应当和社会危害性成正比,现实中会有相悖情况”
后窗:对于天一的判罚,是否算重罪?
邓学平:我们国家没有重罪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三年以下的刑期,归结为相对比较轻的刑罚,三到十年和十年以上,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重的刑罚。
后窗:有网友提到,根据我国法律,猥亵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罪都没有这个罪判的重。
邓学平:确实有很多人以此作比较说,有些强奸犯罪,未必能判到十年,写小说却判刑十年,这涉及到刑法体系的量刑配置问题。一个国家的刑法有几百个罪名,每个罪名你给他设置多少刑期,这就是整个刑法体系的量刑配置。
一般来说,立法的大原则是,刑期的轻重和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危害越大刑期越重,危害越小刑期越短。现实中会现相悖的情况,说明宏观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
后窗:此案中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吗?
邓学平:刑法上叫选择性罪名,此案涉及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有两个行为,还是一个罪,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后窗:据报道,被告人已经提起上诉,你怎么预判二审的走向?
邓学平:要么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修改,但这个很慢,是要时间的。要么,“狗娃子天一”抓紧上诉,争取层报最高法,在法定刑期以下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63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直接上诉,二审到中院,请求二审法院把这个案子层报到最高法,减轻到法定刑以下。最高法可以不按这个最低十年的法定刑来判,是可以给他减刑的,但是这个要看律师怎么辩。
(【后窗】 作者 张楠茜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