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男孩弑母后返校,遭其他家长反对”的消息引发热议。
12月2日晚,湖南沅江泗湖山镇的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严格管教,将生母陈某杀害。据沅江教育局3日通报,事情起因于“吴某在家吸烟,被母亲发现,其母亲用皮带抽打儿子。吴某当即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母亲砍了20余刀,致其母当场死亡。”
因未满14周岁,近日吴某被释放。据知情者透露,吴某“由爷爷奶奶带大,比较娇惯”,被释放后,家属也为其去处犯难。吴某的父亲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监管一段时间,但因缺乏法律依据被拒。就在家属打算送吴某返校时,其他学生家长表示反对称“怕他又犯事”。
考虑到其他家长的担忧与吴某受教育权,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案?长远来看,对于未满14岁犯下刑案的青少年,应如何教育?
多位法律界人士与心理专家分享了看法与建议。
吴某弑母后返校引发热议,对此法律界怎么看?
“14岁是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界线”
邓学平(知名刑事律师、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吴某目前12岁。这是他弑母后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以去上学的主要法律依据。
付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界线,是立法者考虑到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对14周岁以下宽宥处理,比正常成年人处罚惩戒力度要小很多。
丁金坤(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说小孩杀人就没有管束。据《刑法》第十七条,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兼顾其他家长担忧与吴某的受教育权,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可以先收容教养一段时间以观后效,不宜立即回校受教育”
邓学平:周围的家长担忧是容易理解的,因为一个小孩连自己的母亲都杀,他的行为表明了性格有异常之处,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所以,这个问题是非常现实的一个担忧。
付建:12岁就能做出这种可怕的事,跟这个小孩的生活环境是不是也有很大关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义务,理应允许男孩入学接受教育,但当地有关部门对于学生家长的担忧也应予以考量。
丁金坤:基于本案的恶性,以及涉案小孩可能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先收容教养一段时间,以观后效,不宜立即回校受教育,否则同校师生家长可能感到不安。
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界定与后续监管教育,你的建议是什么?
丁金坤:目前少年早熟,低龄者实施的恶性案件不少,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或13周岁。
邓学平:这个问题实际上有学者也呼吁了多年,目前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4周岁以上太高了。因为随着营养条件与教育方式改变,小孩的智力发育与体力发育都比以前变快了。前几年我就在写文章呼吁,国家亟需制定一部收容教育法,对犯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育在程序与实体上怎么操作?包括收容教育的时间、谁来收容教育、在什么场所收容教育、什么时候解除等,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法来明确。
付建:关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法律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有的主张类比《民法总则》降低年龄的门槛,有的主张不能因为个案而改变整体的入刑年龄。立法者目前还没有修改年龄的信息透露。
国际上对未成年犯罪的年龄界定,是如何规定的?
付建:法律是有滞后性的,1979年的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在当时来说是科学的。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变迁,我国犯罪年龄有低龄化的趋势。每个国家对于这个界定不同,一般就是14-15岁是很常见的。也有些国家刑责年龄规定很低,英国是10岁、澳大利亚12岁、法国13岁。
英美法系中有一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自然年龄区分刑事责任的补充。通俗理解,自然年龄不够,但主观恶性大,这种“恶意”可以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给补上,所谓“恶意补足年龄”。这种理论为解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提供了一种不错的思路,但是正确运用于司法实践,还值得深入探讨。
对于吴某等未成年罪犯的后续教育,长远来看更好的解决办法是什么?
“建议当地政府组织教育专家对其进行引导”
陆林(知名精神与心理专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院长):不能简单地把这个问题看待为他“返校或不返校”,也不能因为他犯罪就放弃他,应该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组织教育专家与心理专家,了解他目前的状况、精神状态等,另外要评估他的犯罪动因,对他自己有什么影响,他直接返校会对其他孩子有什么影响,对他进行指导和引导。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做这件事。
付建:考虑到吴某的生活经历,建议相关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测试,在各项心理测评指标合格和结合现实表现以后,可以允许其返校接受教育,同时加强对其的管制和监督。同时也呼吁社会给予其一次机会,一次犯错,并不意味着要将一个人打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一味的抵制和拒绝,极有可能将他推进继续犯罪的道路。
( 【南方都市报】 记者 黄驰波 原文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