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家暴31年砍死丈夫,反家暴法应长出牙齿
2018-12-17
此文首发于2018年12月17日《新京报》“快评”。
日前,法院的一纸判决将湖南省汉寿县刘蓉女士的刑期定格在了八年有期徒刑。一年多以前的一个凌晨,因为频繁遭遇家暴,52 岁的刘蓉拿刀砍下了丈夫的双足,导致丈夫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而在这起骇人听闻的命案背后,是令人胆寒的 31 年家暴史。以暴制暴的悲剧,让人再次将目光聚焦到了《反家庭暴力法》之上。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顽疾。由于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彼此的行为往往掺杂着个人情感等复杂因素。即使发生了语言或肢体冲突,包括受害方在内多数并不愿意直接诉诸法律手段。在顾及家庭关系及未来生活的情况下,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选择了隐忍、和解。也就是说,只有很少一部分家庭暴力才能进入法律视野。
更棘手的问题在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寻求法律救济时,还需要有一定的取证技巧,拿得出对方施暴的证据。不少人平时选择了隐忍,遭受家暴时不愿意报警,也未及时向社区、妇联等单位反映,甚至没有医院就诊记录。一旦事过境迁,待伤害累积到临界点才想着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才发现自己并没有证明家暴的有力证据。届时或只能感慨:“欲将心事付瑶琴,知音少,弦断谁人听”了。
湖南省汉寿县刘蓉女士婚后不久即遭遇丈夫殴打。在长达31年的时间里,丈夫的弟弟、自己的两个女儿都曾亲眼目睹丈夫经常对自己施暴。刘蓉女士撰写的23篇日记,更是详细记载了丈夫刘强的家暴以及出轨行为。这些日记结合其他证据足可证明丈夫长期实施家暴的事实,如果刘蓉要寻求法律救济,证据不是问题。
问题出在救济不给力。刘蓉女士曾经报警,曾经去丈夫单位反映,但最后的结果要么是警方的调解,要么是单位领导的思想疏导。法律没有给予刘蓉丈夫任何制裁,没有给予刘蓉任何安全庇护,反而是在刘蓉每一次救济行动之后迎来丈夫更加恶劣的报复。这些经历无疑为刘蓉舍弃法律救济,转而寻求私力救济埋下了伏笔。
2015年颁布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治理家庭暴力领域的标志性事件。这部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遗憾的是,不论刘蓉丈夫的单位,还是公安机关都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而《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规定不履行前述法定义务的明确后果。如此以来,反家庭暴力法虽然编织了一道网,但当家暴真正来临时却未必防得住。就像刘蓉,法律正义迟迟不能到来,于是选择在凌晨抡起了砍刀。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刘蓉砍断丈夫双足并导致丈夫死亡,被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应该是法院在考量本案各种特殊情节之后对刘蓉减轻了处罚。只是这法律的宽恕是否来的太晚?如果《反家庭暴力法》能够早点长出牙齿,悲剧是否也许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