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
最近大家应该听到了很多张扣扣案的相关争议,所以世外让我在群里跟大家报告一下,对此我本人也很乐意。因为这篇辩护词引发的争议比较大,带来的关注热度也确实超乎我的想象,所以我觉得给大家报告一下也好。我就简单讲一下我介入代理张扣扣案的一些经过,以及后续辩护词写作的一些心路历程吧。
大约在2018年八九月份的时候,殷清利律师问我对这个案件是否有兴趣,希望我能够介入本案。我当时犹豫不定,没有答应。原因是根据司法实践,故意蓄谋杀死三人外加烧车的行为,结局似乎不言而喻。我对律师在这个案件中能发挥的作用没有信心。
将近两个月前,殷律师再次打电话邀请我加入辩护。他表示另外一位律师已经退出,他自己也受到了一些方面的压力,希望我进来加强一下辩护力量。这时,我认为我有必要或者有义务来做出一些努力。因为在我眼中,辩护权是一个基本的程序性权利,辩护权是中性的。不管你是什么人,哪怕说得极端一点,希特勒也需要辩护律师啊。即使他在位的时候可能是个大恶魔,当他一旦下台,成为国家机器的审判对象之时,他也属于弱势群体。所以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什么案件,每个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这是我最基本的一个法治信仰。如果碰触到了这个底线,我愿意站出来。虽然可能改变不了结果,但我至少维护了辩护权本身。基于这种考虑,未多加思考我便答应了介入本案。
在答应殷律师之后,由于时间比较紧迫,我很快去到了汉中中院,将全案十几本卷宗全部复制过来,然后去看守所会见了张扣扣。第一次会见张扣扣的时候,我大概跟他聊了三个多小时,详细地问了他一些作案经过,以及他的一些人生成长经历,我记忆中印象很深的有这么几个场景。
第一个场景是我见到他的时候,他手上戴着手铐,脚上戴着镣铐,整个人瘦瘦的,给人一种很文弱的感觉。但是他在见到我的时候还面带随和的微笑,这让我感到很意外。
第二个场景,在我跟他聊了十几分钟以后,他竟然问我说:“邓律师,你是不是觉得我和你想象的不一样?”十几分钟的会见过程,确实让我觉得他跟我想象之中不太一样。因为正常来说,当一个人连续捅杀三人后,让人产生的想象应该是那种很凶残的、冷酷的、没有人性的和缺乏温暖的犯罪分子的画像。但是他在我眼前有说有笑,所以我觉得他确实跟我想象之中不一样。
第三个场景,张扣扣在聊天的过程中表达欲很强烈。特别是在讲到他的军旅生涯时,他讲了很多在部队生活时候的一点一滴。当讲到他母亲的相关情况时,如果讲到稍微具体一点的内容,你会发现他明显的表情变化,比如说他会伤感,眼睛会湿润。同时你也能感觉到他感情的起伏,比如欢快的时候会有声有色,可以给你讲例子、打比方,给你讲很多的细节。但感伤的时候,他马上眼睛就红了,甚至于落泪。
第四个场景,就是你看不出他对未来的恐惧。如果一个人杀死了三个人,当他一旦被公安机关抓捕,他的生命马上就进入了倒计时,每一天都是向死亡靠近的一天。按正常人的想法,应该会有很多的恐惧和焦虑不安,但从张扣扣的脸上看不出来任何的恐惧。我曾经问他,如果案件的结果不好会怎么样?他说“当我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我就已经知道结果了,我视死如归”。
视死如归这种话,在一般人听来更像是一种吹牛的说法。但如果置身于张扣扣所处的那种环境,当他在看守所里说出这句话的时候,我从他身上感觉到了一种真实的力量。他说男人要有血性,男人应该做自己该做的事。他认为自己为母报仇是天经地义,对于所做的这些事他觉得心安理得。
第五个场景,我问他杀人的时候会不会恐惧啊?心里到底怎么想的?他说“我也没杀过人,所以临时杀人,我内心还是恐惧的”。然后我问他杀完人以后心里是什么感觉,他说“就像一块压在心上几十年的石头终于放下了,浑身是一种释放后的轻松感”。
第六个场景,在会见的时候他特别关心这个社会对他的看法。当时我跟他说有网友给他写传记,他看起来非常期待,希望我能带一些网友的意见读给他听。开庭前,我会见他,给他读了部分网友的文章,他沉思良久,感动落泪。
第七个场景,我问他为什么行凶当天没有去自首,他给我的说法让我非常感动。他说:“我知道现在的这个社会,我做了案了,我肯定是逃无可逃,没有地方可以逃的。加上那天是除夕夜,这可能是我人生中最后一个除夕了,我想最后一次再看看人间的烟火”。开庭的时候,我问他同样的问题,他在法庭上也是这么说的。
所以第一次会见完之后,在我心中,张扣扣的形象不是那种令我讨厌的,典型的凶残犯罪分子的形象。假如说在生活中,他没有杀这三个人,没有烧这辆车的话,那他在我心中可能完全是一个正面形象。
第一次会见快结束的时候,他又问我:“邓律师,你觉得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我回答他:“你确实不是一个极端的大坏蛋,但是呢,你跟我不是同一种人,因为相对来说我是比较理性、温和的一个人。”他当时还接着说他的偶像是普京,认为出了事应该自己用自己的办法去解决。我告诉他:“如果普京知道在中国西北的看守所里他还有一个粉丝的话,他一定会很开心。”听我说完以后,张扣扣很自然地咧开嘴笑了。
会见完张扣扣,我开始了紧张的阅卷工作。接下来的一个月,我把手上的其他案件几乎都置之一旁,把主要的心思和精力都放在了张扣扣案上。原因很简单,当我介入一个案件以后,我主观上是一定要去发挥影响力,一定要努力去对案件结果有所影响的。我不能简单地做个样子,去给他送个行,去参与一个庭审,走个形式或走个过场。这不是我的风格,也不是我的性格。
阅完卷以后,我发现本案的证据是确凿无疑、非常充分的,事实也非常清楚。故意杀人的证据体系非常的完备,主要有以下这些证据。
第一个是张扣扣本人从始至终稳定的供述,并且事后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说这个人是我杀的。第二个,张扣扣在行凶杀人的时候,在场有多名目击证人亲眼所见。第三个证据是三具尸体以及尸检报告,证实是由锐器导致的脏器破裂,外伤所导致的死亡。第四个证据是从张扣扣衣服上检验出了三名被害人的血迹,这是他在行凶的时候血喷到衣服上的。第五个是非常重要的证据,是张扣扣带领侦查人员打捞到的他作案用的刀具。第六个是刀具店对张扣扣的辨认。
司法实践中关于杀人案,在没有目击证人,特别是在毁尸灭迹的情况下,作案工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本案中杀人的刀具被张扣扣扔进了一个水塘,只有他自己知道这个刀在哪里。但后来,张扣扣带着侦查人员去了他扔刀的那个池塘,侦查人员通过潜水员下到水塘底部把刀打捞出来了,并且在刀上检验出了人的DNA。
不需要有任何的法学专业知识,作为一个稍微有点生活经验的普通民众,我们都可以发现,本案中即便个别证据在形式上有些许的瑕疵,但在这样的证据体系下根本推翻不了基本犯罪事实,所以指控他故意杀人是铁板钉钉、确凿无疑的。
接下来讲他的另外一个罪名,叫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就是指他放火烧了王校军的车的行为。当时有多名目击证人在场,有张扣扣本人稳定的供述,以及从车门上提取到的张扣扣的指纹,在车里找到的一个汽油瓶。此外,从张扣扣家里还找到了另外的七个汽油瓶,以及汽油瓶中的汽油来源于张扣扣姐姐的摩托车。这样完整的一整套证据又充分证明了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所以如果单从证据、法律等角度,按照我们以前办案的传统套路去为这个案件做辩护的话,基本上是无功而返,没有太大的意义。
在我阅完卷以后,我觉得这个案件中张扣扣唯一的生机就是精神病鉴定。如果他有精神病,那他或许可以免于一死。但如果说他精神正常,那在这个案件当中,他几乎没有活的机会。所以在正式开庭之前,我所有的工作重心都围绕着精神病鉴定展开。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我和殷律师都坚决要求法院对张扣扣进行精神病鉴定,但法院予以了明确拒绝。在精神病鉴定无法取得突破的情况下,我和殷律师又提出了另外一个请求,就是申请北京的一个专家证人到庭作证,判断一下张扣扣的精神状况、心理状况是否正常。但这个请求在第二次庭前会议上被法院同样明确拒绝。在法院对本案高度重视,正式庭审还要进行图文直播的情况下,庭前会议上已经明确拒绝的事情,是不可能在法庭开庭审理的时候又突然改变态度的。如果改变态度就相当于法院自己打了自己的耳光,此外如果改变态度的话,那庭审就无法继续进行,必须要中止庭审,之后再重新开庭。
所以在庭前会议上,法院明确拒绝精神病鉴定,明确拒绝专家证人出庭,就意味着在一审的过程中,精神病这个突破口已经是不可能的了,这条路已经被封死了。尽管如此,在正式开庭的时候,当合议庭宣读完毕庭前会议的报告后,我立即举手,发表了四点理由来论述法院不予精神病鉴定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当场再次要求进行精神病鉴定。检方围绕张扣扣的精神状况所出示的证据,是我在整个法庭中质证最多,费时最多的地方。对此我发表了三轮质证意见,并且申请法庭就精神病状况对张扣扣进行法庭发问。
除了精神病以外,在法律上比较重要的另外一点就是自首。但是张扣扣的自首情节,检察院一直都是认可的,本身就不存在争议,所以太过纠结这个点没什么意义。那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呢?就是检察院认为,张扣扣的自首是他在走投无路时被迫的选择,并不是他主动的。检方的主要理由是张扣扣当天作案以后,身上没有带证件和钱,所以他走投无路只能去自首了。检方认为张扣扣是被动自首。
我针对自首的主动性,对张扣扣进行了大量的法庭发问。按照我的发问结果,他的自首是他作案计划中的一部分。他不是由于当天没带证件和钱,在没办法时才去自首,而是在作案之前他已经想好了,作案完毕以后便会去自首。所以说他的自首是作案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论证了他自首的主动性。
第三个点是死刑案件辩护中常见的一个点,就是当事人的认罪悔罪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这在死刑辩护中是常规动作。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还以为辩护律师没做这个工作。但其实围绕这一点,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开庭的前一天下午,我去会见张扣扣,我就明确告诉他,你明天要悔罪,你要对王家表达歉意。但是张扣扣当时的说法是,对王家表达歉意这句话说不出口。他觉得为母报仇天经地义,他只是做了他该做的事情,他觉得没有什么对不起王家的地方。他本来是不愿意悔罪,也不愿意对王家表达歉意的。当时在这个问题上,我跟殷律师还发生了一点小的分歧。殷律师当时主张,尊重张扣扣本人的真实感受。但是我认为,如果他不悔罪,对他的判决会非常不利。所以我还是坚持说要有一个态度,哪怕是表现给法庭看,男子汉能伸能屈,在这个特殊的场合下一定要表现出一种态度。
最后我跟殷律师协商出一个折中的方案,就是张扣扣不对王家表达歉意,他仅对自己的行为表达歉意。大家可以看看张扣扣在央视镜头上所说的话,在问他后不后悔的时候,他说我当时不后悔,但是经过这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我现在有点后悔。这句话其实是殷律师和我协商之后,一起为他设计的方案。
关于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问题,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的时候,王家就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第一次庭前会议以后,王家主动放弃了民事赔偿。在我看来,放弃民事赔偿的含义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要求刑事严判。当时我一看,我说这个问题不对了,人家虽然放弃了赔偿,但你们要主动去赔偿,不能因为二十几年前人家没赔偿你们,所以现在你们也不去赔偿人家。所以我跟张扣扣的姐姐通过很多次电话。我告诉张扣扣姐姐,如果你想为救你弟弟做点什么的话,那就赶紧去筹资,筹资多少看你的能力,然后把这个钱通过法院给到王家。但是一直到正式开庭之前,张扣扣家属跟法院对接赔偿的事情都没有取得进展。所以被逼无奈之下,我让张扣扣姐姐把现金给我,开庭的时候我当庭向法庭提交。
所以,在正式庭审中出现了我当庭向法院提交四万元现金的事。在休庭的时候,法院问王家的家属要不要这个钱,王家的态度非常坚决,不要任何赔偿,只要求张扣扣死刑。王家这种坚决的态度,某种程度上也在我们的意料之中。因为任何人家里遭受了这样的不幸,想通过几万块钱来消除余恨,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接下来说说辩护策略和辩护词的风格问题。在第二次庭前会议的时候,我跟殷律师已经开始进行一个实操的演绎,他负责武,我负责文。包括在程序上申请回避,申请公开庭审等等,我们的阐述风格就是他负责法理,我则站在人性的角度,从不同的侧面去要求法庭答应我们的程序性主张。演绎的结果是殷律师认为他和我配合的很好,所以双方决定正式庭审的时候仍然延续这种分工和策略。对这种案子,如果一味的逞强,一味的挑刺,不表达歉意,没有柔软的情感部分的话,非但不能救张扣扣一命,反而会让他死的更惨。原因很简单,被害方身受重创,你不思反悔还一味的逞强,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这个案件中,检方的思路很明确。第一,对两个案子进行切割,现在的案子跟22年前的案子没有关系,这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第二,张扣扣的行凶跟复仇无关,他是因为生活不如意,而不是简单的为母报仇。如果检方的这两个逻辑成立,那这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故意蓄谋的残忍杀人案件。张扣扣的结局就是杀无赦,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
很多国人没有起码的法律常识,所以认为跟公诉意见相比,律师是在带节奏,公诉意见说的才是客观事实。这是很可悲的一件事。公诉意见站在控方立场,就一定是客观事实吗?辩护意见跟公诉意见说的不一样,辩护意见就是假的吗?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我的辩护词没有一句话是假的。包括张扣扣告诉我的三个场景,他涉及的案情部分,这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纸质笔录上都是有的,不是我杜撰出来的。相反,公诉人说他的作案动机不是复仇,是因为生活不如意,这才是在带节奏。
在我看来我们的辩护,必须把22年前的案子和2018年的案子结合在一起。我在法庭发问的时候,就重点围绕1996年的案子,对案情经过,张扣扣当时的心理状态,以及对他的后续心理影响等进行发问。结果公诉人提出反对,说律师发问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1996年的事情已经审结了,跟本案无关。但是我们认为,一个案件的作案动机、案件起因、影响量刑的一些其他要素都是法庭审理所必不可少的内容,也是法庭必须要查实的案情。所以我当庭就进行了反驳,我的重点就是要查找清楚20年前的事对今天这个案件的影响。
我做过七年的国家公诉人,将近五年的专业刑辩律师,我的律师生涯所办理的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手上经办的刑事案件不下千件,重大疑难的复杂案件也很多。有公安部发布的红色通缉令案件,海外引渡也有好几个,比如从加拿大引渡至湖北孝感,从澳大利亚引渡到江苏昆山,甚至有中纪委批示督办的案件。所以说我不至于不知道辩护词怎么去写,在法庭上如何去辩护。但是如同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世界上也不该有一成不变的辩护词。
当然,这篇辩护词的写法是我的第一次尝试。我的辩护词出炉,主要有以下几点前提:第一,我跟殷律师有明确分工,证据上、程序上的内容由他来写,所以我不需要再重复这些话题。第二,基于我对案件的基本定性,如果仅在证据和法律这个层面进行辩护的话,是改变不了任何结果的。第三,我对张扣扣的行为进行基本定性时,在整体上给予了否定。现代法律禁止私力复仇,所以张扣扣的行为最多只能说是:罪不可赦,情有可原。所以我就在情有可原四个字上去做文章。
我认为我的辩护词是非常理性的,在文章开头部分就已经讲了,我的辩护词不能在任何角度,任何意义上被理解为对暴力的推崇和讴歌,不能理解为对逝者的不敬和挑衅。在辩护词的结尾部分我又再次强调,我做的是罪轻辩护,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我强调法律禁止私力复仇。我辩护的所有的点只有一个,就是能否在定罪判刑的同时,免他一死。如果连这一点立场都没有,我还能算是张扣扣的辩护人吗?
这篇辩护词发布以后,引发了一些争议。我认为没有完美的辩护词,只要是实事求是的、建设性的、诚恳的批评,我都会虚心接受。而且我认为,我当时发布辩护词的时候也确有操作失当的地方。我没有加一个按语或者加一个引注来说明我和殷律师的具体分工。这件事我当时确实考虑不周,主要原因是我没有预料到辩护词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直到引发了争议以后,殷律师主动把他的辩护词公布出来,并且主动说我们是有分工的,这才让大家知道一个完整的真相。
我发现的一个事实是,非议辩护词的主要人群分两类。一类是不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另一类则是迂腐的教条主义者。其实他们忘了,这世界上有谁规定了辩护词应该要怎么写吗?我的辩护词是为我的辩护目的来服务的。目的高于一切,我的目的决定了我的形式。为生命辩护,不应拘泥于形式。像一些刑事法官,说我喜欢听什么样的辩护词。我以前传统的辩护词的确就是这么写的,但是,我按照传统的写法对这个案件有用吗?我为什么在明知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非要去讲案件证据上的瑕疵呢?抛开具体的案情,泛泛的去谈该怎么写辩护词,本身就是极其迂腐的表现。文学不是法律的死敌。那种认为文学化是表演的人,是自己过于刻板。
就像一个刑事法官说的:作为刑事法官,我希望听到什么的辩护词。其实这种法官就是典型的机械司法、流水线司法的产物。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司法决定是否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时候,你简单地去抠法条够吗?这显然不够。我们也不要忘了一个大前提,司法是主权在民。国家凭什么有权利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说到底,死刑必须要有强大的民意支持。当绝大多数老百姓认为一个人不该死的时候,司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正当性何在?有的人反过来跟我说:“邓律师,照你这个说法,是不是绝大多数老百姓认为一个人该死的时候,就一定要杀他呢?”我说这个话只能正着说,不能反着说。
什么意思?当绝大多数民众认为一个人不该死的时候,这个人就真的不该死。但是当绝大多数民众认为一个人该死的时候,司法不能屈从于民意,而是需要审慎地作出判断,这就是法治的微妙之处。
我理解法官时间紧张,希望律师在法庭上紧紧围绕证据、事实和法律去阐述。但正如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个案子,世界上也不该有一成不变的庭审模式。张扣扣案不是一般的盗窃案、抢劫案或者诈骗案。这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案件。当司法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的时候,法官说我只听证据、法律事实和法条,这到底是专业还是冷血?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扣法条那么简单。判处一个人死刑,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纪伯伦有句诗“不要因为走的太远,而忘了自己为什么出发”。可悲的是,现在有些法匠还没走远,就已经忘了为什么出发。法匠们困于自己的流水线作业模式,认为这是司法的最高境界,这是很可悲的。司法是良善和公正的艺术,远不是机械套法条那么简单。
让人不能接受的还有那些诛心之论、动机之论。有法律人士自诩“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说我煽情而不说理,是哗众取宠而不是说理辩护。甚至有人讥讽,这样的辩护词只为自己赢名声,却故意把当事人推向了绝路。诛心之论在我们的社会总是很有市场。部分原因在于诛心之论无法证伪,又迎合了人性中的阴暗面,还似乎自动将自己摆在了道德制高点。其实,喜欢诛心的人自己往往才是最阴暗的,也往往是最喜欢哗众取宠的。没有能力说理了,诛心往往是唯一能改变局势的办法。诛心绝不是真正的批评。
我看了这些阴谋论文章的作者,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一是自首,二是否认复仇,三是认罪悔罪,四是被害人谅解。其实一三四都是入门级的常规动作,我们都做了最大努力。唯第二条,属于典型的外行想当然。临时起意杀死三人照样没有活命机会。更关键的问题是,张扣扣杀人动机是复仇,这不是我个人杜撰出的故事,也不是我设定的背景,这是铁板钉钉的客观事实。张扣扣供述里始终讲的是为母复仇。他在杀人前几天,还跟他爸爸说,“他们当年把我妈弄得...我要替妈妈报仇”。这是有他父亲的证言证实的。此外,张扣扣杀完人以后,在马路上公开的大声叫喊道:“等了22年,终于为妈妈报仇了”,这句话被多名在场的证人听到了。所以说他为母复仇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对我而言,除了自首这个情节之外,我还需要把复仇从一个负资产变成我用来辩护的正资产。所以我必须要从人性、法制史、文化传统这些不同的角度去论述这个点:复仇虽然被法律所禁止,但对于这样一个特殊的案件来说,可能存有被原谅或者宽恕的基础。
我这篇辩护词的题目叫“一叶一沙一世界”。这个标题并不是原定的,而是在法院宣判之前,我脑子里突然冒出来的。灵感来自于英国诗人布莱克的一首诗:“一粒沙里有一座世界,一朵花里有一座天堂,把无限握于手掌,把永恒在刹那间收藏”。我个人非常喜欢这首诗的意境。“一叶一沙一世界”的含义是这样的:一片叶子,一粒沙子,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没有生命的,它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世界。我的寓意是张扣扣的案子也是独一无二的,我们不能按照部分法官和检察官所说的那样简单化地去处理,而是要充分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性。
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一套刚性的制度,它只规定了对同一类案件怎样去处理。它提供的只是一种方法论,是一个框架。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子,所以在处理个案的时候,不仅要有一个国家法的整体框架,不仅要有一个处理类似案件的行为指引,我们还要充分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性。不能把这种僵化的、教条的司法理念奉为圭臬,这种教条化的司法理念是我们这个社会要坚决摒弃的。
流水线作业、机械司法的结果,就是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就是兰花草案,就是赵大妈持枪案,就是刘大卫走私武器案。一个17岁的少年从网上买了几只玩具枪,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把玩具枪认定为军火,判了无期徒刑。在这些特殊的案例中,通过这种机械的比对,根本无法实现伸张正义,也越来越不被我们的社会所认可。也正是因为如此,我才敢于大胆的在这篇辩护词中进行了一些多维度的论证。
有人以张扣扣被当庭判处死刑来论证我的辩护词的失败。其实这样的案件结果,明显不是汉中中院所能决定的。当庭判处死刑,非但不能说明我的辩护词失败,反而更加说明我这样的辩护词才是这个案件所唯一和真正需要的。我从始至今,都不认为是我的辩护词让张扣扣的处境更糟。
时至今天,我仍然不后悔我写了这么一篇辩护词,我认为我对张扣扣这个案子尽到了所应尽的辩护职责。接下来还有二审,我和殷律师还会继续合作,我们也会思考一些新的办法和途径。但是不管如何,也许结果仍然是既定的,也许是大家都能想到的,但是作为辩护人,我必须坚定地站在辩护席上,履行我的辩护职责,为我的当事人维护他最大的利益。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这是任何一个法制社会都应当允许的,也是任何一个具备现代法治意识的公民都应当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