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开车不小心发生了刮擦,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要求查阅你的手机通话记录,你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不少车主曾遇到过类似经历,还就此在网上留言表达疑惑和质疑:“为何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调取我的手机通话记录?”
如果你身处甘肃、内蒙,可能连质疑交警滥用职权的余地也没有:这一动作已被写入当地道路交通法规中,成为“法定权力”。
日前,南都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研究,认定上述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最新消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向甘肃、内蒙两地人大常委会发函,督促地方做出纠正。
地方道交法规“赋权”
警方可查通讯记录,有关单位应及时无偿提供
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时,鲜少有人关注到其中 “暗藏”一项规定:因调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讯记录,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无偿提供,不得伪造、隐匿、转移、销毁。
2年之后,同样的规定,一字无差地出现在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
地方道交法规,为何要“赋权”交警调查交通事故可查阅个人通讯记录?
公开报道显示,甘肃在《条例》通过后专程召开新闻发布会称,该《条例》是甘肃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发布会显示,《条例》归纳和总结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对上位法原则性规定进行了具体细化,增强了操作性。《条例》还就开车打手机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明确:驾驶员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看电视的,处以200元罚款。
查“顶包”、固定证据
交通事故被查通话记录时有发生
发生交通事故后,警方调取司机通讯记录的情形时有发生。有多地网友还在网上留言,就个人经历表达疑惑和质疑:“为何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时要调取我的手机通话记录?”
就此,有系统内人士向南都记者谈到,开车时打电话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相关法规也对驾驶机动车接打手机的行为明令禁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者扣2分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警方调查时如发现司机可能有开车打电话的行为,通讯记录就相当于是不容抵赖的“铁证”。
此外,在一些交通事故中,调取通讯记录,则能够让警方了解司机一些行动轨迹等更多信息线索。
《中国江苏网》2015年5月12刊发的报道《交通事故现场疑点多多 通话记录揭开顶包骗保真相》显示,肇事司机驾车撞到路边的交通标志铁杆后,试图让周某顶包、骗取保险,警方在调查中首先通过查阅周某的手机通讯记录,发现可疑线索,进而调取沿途摄像头监控画面锁定证据。
在四川成都,也曾有交警在处理一辆轿车撞上花坛的事故中,通过查询自称是驾驶员的通讯记录,确定这是一起“顶包案”,真正驾驶员酒后驾驶肇事,已逃离现场。
地方性法规扩大立法权限
涉刑事犯罪才可查询通讯记录
尽管查询个人通讯信息“见效快”,但也有观点认为,警方如此处理“并无必要”:“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检查好路面情况,基本上可以把事故了解得比较清楚。比如,在事故现场通过观察基本可以清楚判定事故责任,涉嫌酒驾醉驾的可以通过验血判定,不需要查阅、复制通讯记录。”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也向南都指出,按照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外,电信条例中也有类似规定,明确“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这也就意味着,对公民通信信息进行检查有严格限制,只能是“涉及国家安全或刑事犯罪”两类情况。
“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有调查取证的权利,通讯记录对公安机关而言是证据。”邓学平说,但调查取证之前,需要首先区分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还是交通肇事犯罪;如果只是交通事故不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就无权查询司机的通讯记录。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渊也谈到,通信自由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企业收集用户信息都必须征得本人同意,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面临更高的要求,需符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在何渊看来,内蒙、甘肃两地直接在地方道交法规“赋权”警方查通讯记录,超越了立法法赋予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从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来说,地方道交法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下位法,在道交法没有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利搜集数据前提下,地方性法规也无权扩大政府部门权限。” 何渊说。
查阅通信记录被指缺乏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备案审查要求纠正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规定
甘肃“里程碑意义”法规相关规定,近日被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近日,南都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获悉,针对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规定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不当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一次“专项审查”。
甘肃、内蒙两地的这一规定,在这次“专项审查”中被盯上。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涉及公民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缺乏法律依据。近日,已向两地人大常委会发出审查意见督促纠正。
据了解,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此次专项审查所发现的问题,将与制定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进一步开展深入研究论证,对其中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当限制公民权利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要予以纠正。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番专项审查,还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车辆限行、限号,以及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的“捆绑式年检”的规定。
(【南方都市报】 记者 刘嫚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