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到“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等三起案件最终的结果,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真实写照,更是司法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要求的真实体现。
为此,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围绕“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中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律师。
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记者:从上述热议案件来看,你认为从法律上认定正当防卫的关键要素是什么?
邓学平: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得很清楚很明白。一般来说,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五大要件:第一是起因要件,必须是合法权利遭受了不法侵害;第二是时间要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第三是主观要件,必须是出于防卫目的,而不能是报复或者借机行凶;第四是对象要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实施暴力;第五是限度要件,不能使用明显没有必要的过限暴力。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点和第五点,即防卫在时间上是否适时,在限度上是否适当。
不法侵害的起止时间应该怎么算?怎样才算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我认为只要已经着手实施侵害并导致了迫在眉睫的危险,就应该认为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比如扬起了屠刀即可防卫,不必等到屠刀砍下才可防卫。只有当不法侵害已经实施终了,才可认为防卫的时机已经结束。
如果只是中间临时倒地或者暂时中止施暴,那还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只有当侵害人客观上已经丧失侵害能力,比如倒地不能动弹、身负重伤、被警方控制等;或者主观上已经放弃侵害意图,比如已经转身逃跑或者求饶等,此时实施的暴力反击才可能被认为防卫不适时。
以“赵宇案”为例。该案就像所有有争议的正当防卫案件一样,争议点都在于防卫的时间是否适时和防卫的限度是否适当。对此,我们不妨再做一深入分析。从时间看,赵宇介入时,李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赵宇介入后,其和李某互有殴打。李某倒地只是双方互搏过程中的一个片段,是一种短暂的可以随时变化的状态。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场面局势并非发生根本性倾斜。谁也不能保证李某起身后,就一定会放弃不法侵害。因此,赵宇在李某倒地后踢打其腹部是之前防卫行为的正常延续,在法律上是一个连续动作。只要没有明确的信号可以证明李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么赵宇的防卫行为在时间的适时性上就不是问题。
同时,防卫的限度是否适当这个问题在“赵宇案”中要比“昆山反杀案”更加简单。赵宇只是徒手制服李某,拳打和脚踢都是最基本、最原始的防卫手段,而且踢打腹部也只有一脚。至于后面赵宇想拿凳子砸李某,这个举动虽然有一定的争议性,但由于被劝阻未能砸成,所以没有法律评价的必要。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如果法律死死捆住防卫人的手脚,导致防卫人缩手缩脚,其后果就是凶手的得寸进尺。
两起“反杀案”有何异同
记者:“涞源反杀案”跟“昆山反杀案”相比,有何异同?
邓学平:日前,检方对“涞源反杀案”决定全案不起诉,这是一个非常正确的决定。这个结果是舆论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的又一例证。只有这样的案例不断累积,正当防卫的边界才能越发清晰、越发稳固。
“涞源反杀案”和“赵宇案”一样,都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判断方法很简单,只需拿这两个案子跟“昆山反杀案”做一下比较就可以得出结论:
其一,“涞源反杀案”的时空背景更特殊。“昆山反杀案”发生在晚上九点钟左右,地点是在闹市区公共马路上。当时人来人往,车流如织,属于公众场合。“涞源反杀案”发生在深夜,地点是在被侵害方自家院子里。这里属于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地,也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对外求助余地较小。
其二,“涞源反杀案”的不法侵害更严重。“昆山反杀案”是临时冲突所致、双方没有过往纠纷,没有深仇大恨。“涞源反杀案”中,王磊此前反复暴力纠缠,多次发出死亡威胁,导致被侵害方一家人东躲西藏,多次报警。此次案发,王磊更是提前购买凶器,选择在深夜翻墙入室,明显蓄谋已久。
其三,“涞源反杀案”的防卫需求更紧迫。“昆山反杀案”中,凶手只针对于海明一人,没有明确要取其性命,龙哥出手时明显有所节制和保留。刀长似剑,真正危险的动作是捅刺,而不是横砍。“涞源反杀案”中,王磊手持水果刀和甩棍,多次扬言要杀死被侵害者全家并且同时对一家三口进行了暴力袭击。如果不进行有力反击,女方一家面临灭门危机。
其四,“涞源反杀案”的防卫强度更微弱。“昆山反杀案”和“涞源反杀案”都有互相之间的搏斗。这也是任何防卫案件都必然会有的情节。虽然涞源受侵害方一家三口在人数上占优,但有效的防卫在逻辑上必然要求确保自己的力量优势。从此案搏斗过程看,这一家人在场面上并不占优势。有人总是喜欢拿倒地说事,王磊倒地后两次起身欲图再次袭击,凶手随时可能二次反击。
由此可见,“涞源反杀案”情况更为复杂,在认定正当防卫属性上也更为明显。
为“正当防卫”辩护存在哪些难点
记者:从近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律师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辩护存在哪些难题?
邓学平:这些年,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极少,大量的正当防卫案件被错误地追究了刑事责任。有媒体根据过往的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律师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的不足10%。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非常复杂,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些部门习惯性认为正义应当由政府伸张。第二,中国人谦抑、含蓄的权利观。强调公民的义务多于强调公民的权利。习惯于讲权利的边界,习惯于讲公民权利的滥用。第三,司法工作被一些人的维稳思维主导,害怕被害者家属缠闹、上访。为了稳定而人为“和稀泥”。第四,死者为大或伤者为大的传统认识。认为有人死亡,必须要有人担责。无人担责就是对死者的大不敬。第五,司法裁判的原教旨主义。流水线作业,机械死抠法条,丧失了对社会正义和常情常理的感知能力。
针对上述问题,我建议:第一,最高法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特别是明确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第二,加强案例指导。典型案例要及时编纂,强化指导案例的适用刚性。第三,加强文书说明。过往判决中,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判决书往往两三句话带过。不进行说理,不分析论证,正义的边界就永远搞不清楚。
另外,从司法角度看,激活正当防卫非常必要。一个案例比一摞文件更有效,更能塑造社会价值选择,更能提供行为指引。
是非对错的原则问题不能和稀泥,正义的边界不能人为模糊,正当防卫的边界还得持续加固。家是人最后的安全防线,见义勇为是最该嘉奖的文明举动。“赵宇案”和“涞源反杀案”的典型意义值得司法人员铭记。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田雄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