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19:30分,张扣扣案二审休庭回来,审判长宣读合议庭评议及审委会讨论结果:张扣扣死刑!维持一审判决。
宣判词中,陕西高院认为:
上诉人张扣扣蓄意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扣扣因对1996年其母被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正军伤害致死,而长期心怀怨恨,加之长年工作、生活不如意,继而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选择在除夕之日报复杀人,持刀连续杀死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且犯罪过程中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张扣扣杀人后为泄愤又使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焚烧王校军家用小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
具体宣判词见文末阅读原文。但有一点值得注意:这场历时一整天的审判,从宣判词可以发现,基本上辩护律师洋洋洒洒、角度各异、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辩护意见,全!都!没!有!被!法!庭!采!纳!
为什么?辩护律师没尽力吗?
显然不是的,甚至笔者觉得应该给这两位律师致以最高的敬意:
因为这是一场如此悬殊的对抗,连被告人都早已做好死亡的觉悟,只有他们,只有他们仍然坚持着律师的职业伦理,从来没放弃过保命的可能,用尽一切可以使用的方法。如果不是他们,可能根本没有多少人知道张扣扣案,更不可能有多少人能关注到二审的辩护焦点:张扣扣是否有精神障碍。
但是,要让法院允许给张扣扣做精神鉴定,真的是千难万难。在这样一起重大舆情的案子上,法院甚至可以说根本“不敢”给张扣扣做精神鉴定!
为什么法院“不敢”做精神鉴定?
法院的难处,法院最懂。
关注过本次庭审直播的,肯定会注意到陕西高院微博上放出了一个重要的视频。视频里张扣扣为自己辩解,最后说道:“我又不是神经病!”
“我又不是神经病!”
这对于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一直在坚持要给张扣扣做精神鉴定的辩护律师来说,真有点“打脸”的感觉。
也让很多人觉得,原来张扣扣不是神经病,而是“被”律师“神经病”了。
但为了辩护效果,律师的脸从来都不怕疼。
我们仔细把庭审实录与视频对照,其实很容易就能发现,这句话被断章取义地截断了一半。
完整的句子应该是“我又不是神经病,怎么会随便杀人”——其实张扣听这番话,是在强调自己为母报仇才杀的人。
法院放出半截话的视频,显然也是希望争取到舆论对判决的认可。
可法院为什么不采用更好的方式,顺应要求做一个司法精神鉴定呢?
要知道,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成本并不高,也就多支出几千元的费用,多付出一两个月的时间成本。
现在,公诉方、法院(甚至连被告人)都在肯定“张扣扣精神正常”,那么走一走流程,不就能让人人都心服口服了么?
司法精神鉴定:充满争议的辩护兵器
不是法院不敢,而是法院有苦衷。
我们看到的舆情,往往是一方面的——例如这次,我们只听到了杀人犯的声音。受害方的声音呢?
受害方的声音本该由公诉方发出,但公诉方受到官方身份的影响,反而不便于发声。但是,受害方依然会施加压力到检察院、法院上。这种压力,其实也是源于受害方追求公平正义的心理。一次死了三个人,整个家庭的支柱都倒下了,如果报仇的说法在理,那现在最危险的显然会是张扣扣的老父亲——甚至张扣扣的朋友都会被报仇。
这肯定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所以说再多的为母复仇,辩护意见都是不采纳、不采纳、不采纳。
法院会考虑的,只有法律上的问题。
例如这次的司法精神鉴定。
其实翻开司法大数据,为死刑犯或重犯作精神病辩护,相当常见。
某种程度上,越是凶残的杀人犯,越不正常——例如去年伏法的白银连环杀人犯,所作所为是一个正常人能做得出来的吗?案件听着都让人心里发毛,犯人根本就是个变态!但是,我们愿意让他启动精神病鉴定,增加逃脱刑罚的希望吗?
尤其,当我们更进一步了解“司法精神鉴定”时,里边的争议就越加的明显。
“测不准”的精神鉴定
谈到争议性,南京宝马案不可不提。
2015年6月20日,王季进驾驶一辆宝马车,以195.2公里的时速在南京街头狂奔,造成2死1伤。两个月后,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给出了肇事司机的精神鉴定结果: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属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一下子,造成2死1伤的王季就有了“免死金牌”。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每一个字眼似乎都在调戏群众的智商,让人大大怀疑这份鉴定的准确性。
同样令人生疑的,还在于专家结论太过容易产生——甚至有的专家,连当事人都没见过都没接触过,仅凭笔录资料就可以下结论有精神病。
这么容易产生的“杀人执照”,法院敢轻易启动吗?
有人会说,担心一次鉴定不准,那就再鉴定一次;担心一个专家说得不对,就再找一个专家。
实际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
然而,多次鉴定反而更显尴尬。因为从大数据上看司法精神鉴定存在“测不准”现象。重复鉴定且鉴定结果不一致的现象非常普遍。
北京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研究室统计了110例重复鉴定的案例,首次鉴定与北医大精研所鉴定一致的,仅有12例。
所以,法院对于精神鉴定有苦难言。做出来了总会被质疑,重复鉴定没准还会削弱说服力,导致更多争议。
但基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不可能一概拒绝,大体上还是有规律可循。2010年,南方周末引述业内人士的说法,总结出了以下几条规律:
1. 被害的不是亲属,因而民愤极大,一般不做精神司法鉴定。
2. 杀伤多人者倘若被鉴定为精神病,是否采纳,要看具体情况,其一,有助于权威方面卸责,则应采纳;其二,有助于平息民愤,则不应采纳;其三,有助于强调疑犯反社会之个人问题,起到教育作用,则不应采纳。
3. 嫌犯倘若伤及军警,不宜进行精神司法鉴定。
张扣扣案第1第2条都占了,再加上明面上检察官说的一堆原因,也就难怪法院“不敢”做司法精神鉴定了。
最后,还是得说一下,二审不是张扣扣案的终结。
死刑,还未成定数。
因为我们还有死刑复核。
陕西高院不敢,不代表最高院不敢——大概全中国没有哪个法院比最高院更有底气要求做司法精神鉴定的。
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 王萧东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