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1
“你看看吧,都这么多年了,还有人找我,我怎么回答人家?”
家住重庆的何永高,在经历了4年7个月的看守所生活后,用八个多月的时间仍未完全适应脱节的生活,却又收到了癌症患者家属托关系发来的问询。而与此同时,他仍在为自己的遭遇愤愤不平。
2018年8月31日,“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作为被告之一,何永高被判有期徒刑4年7个月(刑期已由羁押期折抵)。何永高不服该判决,要求上诉。如今,二审还未开庭,尚处“取保”状态的何永高始终解不开心中的疑问:
“你可以说我犯了法,但不能说我犯了罪,别人都改判了,为什么我在看守所那么久?”
“这个事你一旦插手就根本停不下来”
何永高所说的“改判”,是指自2018年7月起,伴随着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热映而爆发出的一系列“药神”案。2015年1月,作为《我不是药神》中主人公“程勇”的原型,陆勇被“撤回起诉”。
2018年3月,重庆版“程勇”二审改判免予刑罚。
2018年3月,山东“聊城医生开假药”案,医生和转让药品者被警方认定不构成犯罪。
巧合的是,何永高所涉及的“假药”,与《我不是药神》电影中所涉及的相关药品,来源一致,皆是有药效而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仿制药”。
何永高在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回忆称,自己大学毕业后陆续做过一些进出口生意,后来回到重庆从事原料药的进出口。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不断收到癌症患者向其求药的信息。后来,他才得知,自己代理的部分原料药,就是生产“抗癌药”的重要成分。
在众多患者的委托下,何永高辗转打听到了“仿制药”的购买途径,并从2009年开始帮助患者从印度购买仿制抗癌药易瑞沙。
“用仿制药和正版药的成本我算过的,刚好十倍。当时的易瑞沙一个月大概就是一万六,从印度拿过来我给他们的,也就给他们一千六。”
成本大幅降低,而药效却几乎一样,伴随着购药渠道的“打通”,何永高俨然成了不少癌症患者的“救星”。
“每一个打听这个药的患者,基本上都经历了手术、化疗这些,家庭积蓄基本用得差不多了,他们承担不起正版药。”何永高介绍说,仿制药的“高利润”引发了国内不少黑心商人制作假药。
“他们那个药才是真正的假药——没有疗效的,但是患者家属很难辨别,本身就患了绝症,还花钱买了假药,他们真的很惨。”何永高说,帮助“代购”仿制药的经历,不仅让他练就了一双一眼辨假药的“眼力”,更让他成了患者心中的“专业人士”。
“不少患者都打电话给我要见我,向我问病情。我没办法,只能去找医生问,再查资料。”何永高称,这个过程中,他结识了不少医生和专家,不少热心的医生也无偿为他答疑解惑。事实上,这其中也有不少医生,陆续介绍患者向他求药。
何永高坦言自己在这个过程中也挣了一点钱,但这个钱也只是够他“养家糊口”而已。他并非不知道“售卖假药”的法律风险,但直言“根本停不下来。”
2011年3月,因涉嫌销售假药,何永高在江西被宜春警方抓捕。同年8月3日,何永高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虽然案件最终未起诉,但是何永高也遭遇了一个多月的牢狱之灾,同时还被罚款15万元。他直言,经过此事,他在几个月的时间里拒绝了很多病友的求助。
“我跟他们说了真的不能做了,我都被抓起来了,但是后来,我亲戚朋友也患病了。”
“他比我还冤”
某种程度上,江西检方不予起诉的决定,加强了何永高对代购仿制药“违法但不犯罪”的心理认知。与此同时,亲朋好友及患者家属的请求更让他无法置之不理:
“就算是我拒绝了很多陌生人,那亲戚朋友呢?你把他们全部都拒绝吗?甚至以前对我很好的一个大学老师也来找我。不少家属跟我说,小何啊,你一定要小心,千万不要像在江西那样被抓走了,你被抓走了我们就麻烦了。”
就此,何永高又继续为患者家属做了近三年的仿制药“代购”,他也相继打通了治疗白血病的格列卫、治疗肝癌的多吉美等仿制药的购置渠道。
其间,为了保证药品运输的便捷和安全,印度经销商找到了来自香港的林永祥,希望他帮忙中转,负责将印度仿制抗癌药从香港运到内地。
何永高说:“林永祥在香港开有医药公司,他有药品这方面的资质,可以方便地把药品从香港运到深圳。”
值得注意的是,林永祥曾向自己的辩护律师表示,根据他的相关资质,他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在香港并不涉及违法。
然而,同样的事情,却造就了林永祥最大的罪状。在连云港中院2018年8月31日一审判决的十五名被告中,林永祥是第一被告人,最终被判六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
采访中,一提到林永祥,何永高就脱口而出:“他比我还冤。”
何永高告诉纵相新闻记者,在代购仿制药的过程中,林永祥只是印度经销商找来的“中转站”。如果说其他被告人或多或少还从仿制药的转卖中获取了利润,那么林永祥则更大程度上是出于善意的帮忙。
作为林永祥两位辩护律师之一的葛绍山介绍,在将仿制药的“中转”过程中,林永祥“按照每盒药3美元的价格(当时约合人民币20多元)向印度经销商收取了费用”。在他看来,这样的“服务费”在扣除了运输过程中的手续费之后,所剩已无几。
何永高及林永祥的好友也表示,其经济状况良好,“不需要靠卖仿制药赚钱”。
据了解,1958年出生的林永祥除了在香港经营正规的医药公司,还在深圳经营工艺品、礼品和印刷品生意。用葛绍山的话来说:“从根本上来说,他就没有必要承担法律风险来做这个事。”
而更重要的是,由于林永祥在药品中转过程中角色的特殊性,其行为是否具有动用刑法来评价的必要性,也成了律师关注的焦点。
林永祥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邓学平在接受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这样说:“销售行为要发生在销售者和购买者之间,要产生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在这个案子中,印度经销商将药品卖给国内的购买者,整个过程中林永祥从未对药品拥有过所有权,他只是充当中间发货、汇兑的办事人,他收取的是劳务费。”
在邓学平看来,既然林永祥未参与销售,自然也就无法成立“销售假药罪”。
也因此,在刚进入看守所时,林永祥对自己的遭遇很不以为然。何永高至今对在看守所中见到林永祥的经过记忆深刻:“当时刚进看守所不久,我说可能会被判两年,老林回答说,‘一年都不接受’。”
令何永高和林永祥都没想到的是,“一年都不能接受”的他们,接下来就在看守所中呆了将近五年,且迟迟没有等到一审判决的到来。
“哪怕我犯罪了,也要给我一个明白的判罚”
犯案在《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被“撤回起诉”之前,而被取保候审时,已经是2018年该电影热映之后。这是整个案件中,何永高的诸多困惑之一。
他说:“哪怕我犯罪了,也要给我一个明白的判罚,但是我在看守所这么长时间,已经超期羁押了,犯人都换了好几轮,一个说法都没给我。”
同样的话,至今仍身处看守所的林永祥也曾和自己的辩护律师说过。据葛绍山回忆,在2018年7月与自己的会见中,林永祥就曾调侃称:“我是巴西世界杯时被抓,现在俄罗斯世界杯都快结束了,我的案子什么时候能有结果,哪怕认定我干了伤天害理的事情,判我十年二十年我也认了。”
在葛绍山律师看来,本案中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在2016年5月就已届满。然而,案件在2015年11月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后,便进入了漫长的等待。对律师关于审限的质疑,法院一直以“法院内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审限”为由拖延。
对此,葛律师直言:“这样的说法显然是违法的,我从未看到过有‘不计入审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3月印发的《关于依法做好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工作的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3年以上尚未审结的案件为久押不决案件,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依法积极清理纠正。
而对于案件中的被告人而言,羁押期限的延长,却不仅仅意味着看守所中的枯等。
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将销售金额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这一解释直接决定了本案中几位被告判罚的不同,一审判决书显示,林永祥及何永高涉嫌销售仿制药的金额分别为350万元和54万元。
葛绍山解释说:“按照原司法解释,不管销售金额多少,只要没有造成人体伤害,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
就此,也带出了被告方对一审中“销售金额”认定的疑问。
何永高对记者表示:“在调查的时候,没有这个解释,公安机关都跟我们说销售金额一百万和一万是一回事,不用太较真,所以我们都不太上心。”
对销售金额“不太上心”的结果是,在一审庭审中,本案15位被告人中的10位提出了“指控的数额有误”。
其中,何永高称自己的销售金额只有42万元,他说:“你不管怎么查,我的账目都有,根本就到不了54万。”
林永祥同样提出,自己的“销售金额”绝对没有350万。
对此,葛绍山律师认为,由于案件调查阶段新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办案人员自身也对销售金额问题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
他说:“我们认为公安在讯问的时候是存在诱导性的,当事人也就默认了办案人员将涉案人员互相之间的账面往来简单相加作为‘销售金额’的做法。但是,这些账面往来中有一部分是有证据可以证明,并非用于仿制药销售的。”
据此,葛绍山也认为,本案对于被告销售金额的认定,无法达到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
“他们是真的很惨”
于2018年8月31日一审宣判的这起“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也因其涉案人员的数量而引人关注。15名被告中,有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而在案件调查阶段,被捕的人数其实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字。
“最早的卷宗材料里反映的是抓了80多个人,但是实际上当初到案的人数要更多。”葛绍山介绍,这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都是医生,而在公安调查过程中,大多数人并没有被转送法院。
涉案人数的众多,在何永高看来是必然的,他说:“对于医生来说,一个癌症患者在他手中经历了漫长的治疗过程,最终可能面临就是人财两空的情况。医生有廉价药品的渠道,不可能不给患者推荐。”
而与此同时,购买到了廉价药的患者,也会与病友交换消息,推荐购买。
在本次案件一审中被判罚的15人中,就有不少人是类似的情况:
来自西安的张某某,本是西安某医院的肿瘤科医生,在其姨妈患有癌症后,经病人介绍为其姨妈购药,同时也为其诊治的贫困病患购药,最终获刑五年六个月。
山东韩某某,母亲患有肝癌,其在无力支付天价原产药的情况,通过母亲病友获取购买涉案药品的途径。其母在多吉美的药效下多活了两年,最终病故,而韩本人则获刑五年。
徐州的唐宁,在一审中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她的父亲2012年确诊肝癌晚期,在医生的建议下服用多吉美(25000元一盒,每月需两盒)后,生命得到了延续。后因经济能力日益不支,在病友介绍下选择了时价4000元一盒的印度仿制药。同时,其也为其他病患购买药物。
2013年底唐宁因销售假药被公安机关抓获,她的父亲因此断了半年的药而导致病情恶化。2018年3月,唐宁的父亲在家中去世,而此时唐宁已身处看守所之中……
对于同案中的这些人,何永高有的打过交道,有的是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才有所了解。然而类似的故事,他自称已听到了太多。
“在重庆,找我买药的人里面,有警察、有检察院的、有法院的、还有监狱的,他们不知道这事违法吗?但是他们也没有办法!”
他强调说,“他们是真的很惨,以前我还会去病房看他们,但是后来我都不去,不忍心看。”
类似的人间悲剧,在众多“药神案”中,也已屡见不鲜。
也因此,作为类似案件辩护律师之一的邓学平提出,在案件审判中不仅要考虑药品管理的秩序,也要考虑国内民众对正义的一般期望。他说:“案件中,不少当事人确实是迫不得已,他们是为了挽救生命才卷入到案子中来。要求这些人在自救的同时,对身边病友同样的用药需求置之不顾,是不近人情的。”
与此同时,邓学平也对仿制药的“合法化”进程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印度的仿制药,是能救命的真药,只不过是法律上将它拟制为假药,在这种情况下,食药监是否考虑对这些药给出一个批文?”
事实上,因电影而被国人熟知的抗癌药“格列卫”在中国的专利权保护已于2013年4月到期。而两家来自连云港的药企(豪森药业和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生产伊马替尼片剂型和胶囊型仿制药。
据知情人士透露,国内生产的格列卫与“正版药”相比便宜了很多,但比印度仿制药仍然要贵一些。此外,其他抗癌药的昂贵价格依然纠缠着无数癌症患者及其家庭。
在此形势下,众多的“药神案”该如何处理,“仿制药”与“假药”的犯罪又是否应该做出区分,也必将是一段时间内法律工作者们关注的焦点。
(【纵相新闻】 记者 宋祖礼 汪鹏翀 贾天荣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