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律师就连云港“药神”案二审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
2019-05-20
备受关注的江苏连云港“药神案”迎来二审。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2019年5月20日上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二审开庭。此前的一审中,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于刑事处罚。
从印度购进药品再出售
电影《我不是药神》热播后,因从国外帮人代购药品而陷入困境的人物出现在全国各地,引起公众关注。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林永祥为香港得宝利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先后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在2014年下半年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连云港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吉非替尼”(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又称“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又称“多吉美”)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通过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在国内加价销售。
其中,2013年初到2014年7月间,林永祥与印度人ANKIT约定,由林永祥作为ANKIT的代理人,向中国大陆销售五金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等药品。后林永祥联系被告人何永高、韩柏龙等人后,由ANKIT在印度将上述药品运到香港,然后由林永祥安排他人壮药品夹带到广东深圳,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何永高等人。到案发,林永祥通过上述销售“易瑞沙”等药品共计350余万人。
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我国进口印度生产的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
犯销售假药罪 10多人被判刑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所称“假药”。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1人被判处缓刑,3人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中有6个人对一审宣判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 律师作无罪辩护
5月20日,江苏高院在连云港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北青报记者获悉,今天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均进行了无罪辩护。林永祥的辩护律师邓学平认为,林永详没有销售行为,本案中,印度人供药,国内买家购药,双方直接联系。涉案药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销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帮助中转和兑换货币。每瓶药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劳,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而非销售利润。另外,销售利润一般是从买家处获得,而林永祥的收入是印度人支付。此案的销售关系发生在印度人和国内购药者之间,涉案药物从来不归林永祥所有,林永祥的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而属于纯粹的劳务活动,不具有法律属性,没有进行刑事法律评价的必要。
此外,该案中,没有一例不良反应,没有接到过任何投诉,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药品管理制度的首要价值应当是生命健康,其次才是药品管理秩序。
在本案中,有4名被告人是从买药发展成药贩的患者家属。对此,邓学平认为,部分被告人因为家属患病卷入此案,由于家属病友的恳求进而产生销售行为,客观上,涉案药品帮助延续了患者的生命,解决了部分患者的经济困难。
庭审持续到下午5点,法院将择期宣判。
(【北京青年报】 记者 孔令晗 李铁柱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