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岁男孩刺伤女同学不立案:法律对“小恶魔”不能完全放任
2008-06-29
此文首发于2018年6月29日《新京报》“评论”。
近日,一则关于“女孩遭未满14周岁男同学抢劫捅伤,警方撤案”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
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发布公开通报,称今年3月30日,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当日黄某将女孩劫持到无人居住的房间实施抢劫,还逼迫她脱光衣服。因黄某案发时未满14岁,不够刑事处罚,警方对案件予以撤销。事情发生后,涉案双方至今没有达成任何赔偿协议,引起了女孩张某家属的强烈不满。
对黄某撤案的做法虽然让很多人难以接受,但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当地警方应该做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既然黄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那么根据《刑法》就绝对不应当负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刑法》的这一规定,目前还没有任何可以变通或者突破的空间。
虽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鉴于目前尚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现实中几乎没有出现过政府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案例。这意味着,只要不满十四周岁,不论是杀人放火还是抢劫强奸,都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
儿童是可爱的天使,但在极端的情况下有时候也可能是暴力凶嫌。2016年1月发生在广州番禺的11岁女童被广西韦某奸杀案震惊全国。据媒体报道,韦某曾不同程度地伤害过6个未成年人。他在13岁时曾故意杀害一名同村的4岁男童,因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岁时重伤一个未成年人,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出狱不到2个月又在春节前奸杀了一个11岁的女童。让这样恶行累累的“小恶魔”长期逍遥法外,对于其他的生命不啻于是一枚定时炸弹。
那么,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否合理?《民法总则》在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规定上面,较之早前的《民法通则》已经进行了下修。那么随着未成年人智力的成长,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也该同步下修呢?曾经有网络媒体做过相应的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人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过与网络投票相对,在学术界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却几乎呈现出一面倒的反对态度。而反对的理由几乎都是未成年人要以教育、保护为主,刑事责任年龄下修会导致刑罚的大面积增加。在此背景下,立法机关及最高法、最高检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也持较为慎重的态度。
其实,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大体上是与国际接轨的。比如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均为14周岁。但与此同时,也有很多国家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比如英国法律规定未满10周岁的儿童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0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进行反驳。美国有30多个州没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采用通过检方提交证据来证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来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类推定刑事责任能力制度将举证责任交由检方,将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决定权交由法院。
近年来,我国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暴力作案逐渐多发,且手段越来越残忍,其中绝大部分受害人也是幼童。保持现行法律规定不变,可能无法适应这一现实,也会造成诸多的社会不公。其实,英美两个国家的规定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启发借鉴意义,即在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对于少数严重暴力犯罪可以有条件地剥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刑罚豁免权。
虽然相对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心智、能力上都处于弱势。但如果被害人同样是未成年人,那么力量对比就不能一概而论。此时对严重侵害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如果能够适当突破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完善入刑的法定条件,或许更能体现双向保护原则。
另外,做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形成更加严密、合理的责任体系也十分重要。现在的情况是,如果不够刑事处罚,就没有法律可以给予处罚,只能没有任何后果的一放了之。事实上,不够刑事处罚的,仍然可以考虑给予行政处罚,从而给予必要的警告和遏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