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邀请辩护律师到审委会陈述辩护意见所引发的争议仍在继续。支持者认为,福建高院的做法属于富有创见的司法改革举措;反对者则认为,这一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了对审委会制度的破坏。任何改革都会有争议,但孰是孰非确有必要辨个清楚明白。
去年六月份,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列席最高法审委会后,学界有声音主张废除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当时财新网一名记者邀我发表对此事的看法。我说,《人民法院组织法》刚刚修改通过,“两高”也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且首席大检察官刚刚进行示范,此时主张废除明显不具有任何现实可能性。
我当时给出的建议方案是,分情况区别对待。对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检察机关并非一方当事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无可厚非。但对于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是一方当事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检察长列席刑案的审委会讨论会影响审判中立,不利于司法公正。我当时就主张,解决的办法不是让检察长不列席,而是让辩护律师一同列席。
遗憾的是,采访我的那个记者觉得我的意见太“激进”,没敢写进他的新闻稿。所以当看到福建高院邀请律师列席审委会的报道时,我感到非常的认同和赞赏。
我大致看了那些持反对意见的文章,但没有一个能够说服我。不妨举CU检的例子。CU检在一篇题为《邀请辩护律师到审委会陈述意见是对审委会制度本身的破坏》的公号文章中,一口气提出了三个反对理由。分别是:这样的“创新”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的规定;这样的“创新”是对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破坏;这样的“创新”是在试图矮化(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先来看律师参加审委会是否违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确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参加审委会,但也没有规定律师不能参加审委会。当我们说某一行为违法的时候,多数时候是说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很显然,律师参加审委会没有违反任何强制性规定。CU检先是斥责前述观点属于“强词夺理”,接着强调“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法无明文不可为”,意指福建高院没有权力邀请律师。
我清楚的记得,在2012年第一个刑诉法修正案通过之前,包括CU检曾经供职的单位在内,全国许多检察机关都在试行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公益诉讼、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在2018年第二个刑诉法修正案通过之前,许多法院已经在试行繁简分流和速裁程序。照CU检的逻辑,这些岂不是统统都属于违法?
其实,“法无明文不可为”主要是为了制止公权机关滥用权力、恶意违法。对此,不能做片面地机械化理解。控辩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尊重辩护意见是法官的基本伦理。福建高院的做法有利于在个案中准确适用法律,合乎司法宗旨且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其法源依据就蕴含在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之中。
跳开这些理论,就凭借一般人的常识也可以问一句:法官判案,在正式场合听取一下律师意见,咋还违法了呢?只要能摆脱法条工具主义思维,很多事情其实就是这么简单。
再来看是否会破坏案件审理程序。CU检认为会破坏,理由是“把本应在法庭上完成的程序(工作)搬到了审判委员会上再进行一次”。CU检接着追问“为什么审判委员会会觉得自己本院的合议庭不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汇报,还得让辩护律师到会来陈述意见”、“这是对本院法官的能力不放心吗?”
粗看起来,CU检的说法似乎都对,但仔细一推敲就会发现这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没有一个站得住脚。审判委员会可不就是在做“本应在法庭上完成的工作”么?一旦将案件交付审判委员会,法庭不就自动失去了对案件的决定权么?从哪里能看出,是律师的列席改变了审判委员会的固有工作性质呢?我看到还有学者提出,律师的参会将导致合议庭被架空,似乎律师不参会审判委员会就完全听合议庭的似的。
如果能推定合议庭一定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汇报,那么为何不能推定合议庭也能对案件进行准确的法律适用呢?如果合议庭就能对案件进行准确的法律适用,那还要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干什么呢?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不就是暗含了“对本院法官的能力不放心吗?”这原本是常识,不理解CU检为何还要一本正经的去追问?
就我的办案经验来看,并不是每个法官都能做到无罪推定和立场中立。不可否认的是,不少法官都带有严重的追诉倾向,对律师辩护意见重视不够。拉德布鲁赫曾有名言:如果法官变为检控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担任辩护人。合议庭法官是否能“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汇报”,特别是是否能全面准确的汇报律师的辩护观点,还真不好说。
既然案件的最终处理由审委会决定,那么由审委会亲自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又有何不可?CU检反对律师参与审判委员会的理由,其实最终指向的都是审委会制度本身。
最后来看是否会矮化法律监督职能。CU检的说法翻译的通俗一点就是:以前只有检察长才能列席审判委员会,现在却让律师也来参会,那么如何体现检察机关相对于辩护律师的优越地位?把检察机关的优越地位给取消了,那不是弱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什么?
问题是,如何确保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行使的就一定是法律监督职能?不能说因为他是检察长,因为他在列席审委会,所以他一定就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真正的法律监督,监督者必须首先做到利益回避,秉持超然的态度和立场。可在讨论检察机关自己起诉指控的案件的时候,如何确保检察长发言时立场超然、没有偏私?
有人说,只要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不列席即可。可这些人忘了,公诉人正是检察长委派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可以监督,但也可以继续指控。那么,谁来监督检察长?
CU检的误导性就在于,对监督权不做任何界定或限定。顺着CU检的逻辑,站在最广义的角度,律师作为公民,审判委员会作为公权机构,检察长作为公职人员,律师当然有权监督他们。不列席,还怎么监督?
法院的职能跟检察院不同。法院存在的价值不是对检察院的指控照单全收,法院存在的价值在于以一种更加中立、更加平衡的立场去对待指控和辩解。审判委员会不能只听取控方的声音,而忽略辩方的声音。
司法具有保守的特征,过多“创新”确实与其属性不符。不过,让律师列席审委会这一做法确实值得肯定,福建高院开了一个好头。期待这一做法能尽快制度化,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