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7•30车祸案宣判,六年有期徒刑基本适当
2019-07-15
交通肇事罪,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谅解,最终判决六年有期徒刑基本是适当的。因为罪名决定刑期,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是七年。
这样的法院量刑,很多人认为罪刑不匹配。社会有一种声音认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太过轻纵,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并非是造成了多少死伤或者是造成了多少损失,而是肇事司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后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杭州的这起案件,肇事司机陈某的主观心态是决定其构成何罪的关键。主观心态不仅取决于陈某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陈某有报复社会、飙车滋事、驾车撞人的主观心态,那么其就有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反之,如果陈某只是操作失误,那么其涉嫌的就只能是交通肇事罪。
死了人,就一定要别人偿命并非法治思维。穿拖鞋开车固然不妥,但陈某的行为性质不会因此发生根本性改变。
也许以后类似交通肇事罪这样的过失犯罪,最高刑期可以考虑适当上调。特别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量刑过低有损社会公正。
真心的为遇难者家属感到难过。对于广大司机而言,这样血淋淋的惨剧也再一次敲响警钟:安全、规范驾驶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能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