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1
两道深红色的疤痕,在鲁天惠的小腿上,静静地待了20多年,和它们一起的,还有一个“强奸犯”的罪名。
这是一起发生在陕西省汉中市的案子。1994年9月4日,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红旗村二组村民在稻田内发现一具女尸,找到时已高度腐烂,仅剩骨架。“凶手”被认定是独居在附近长滩林场草房内的男青年鲁天惠。同年10月15日,警方将鲁天惠正式刑拘。
2019年1月份,鲁天惠刑满释放,他被认定是25年前一起奸杀幼女案的凶手,被判无期徒刑,经减刑,他入狱服刑24年多。出狱后,他不断申诉,称自己当初遭到了刑讯逼供,凶手并非自己。
10月21日,鲁天惠代理律师邓学平告诉记者,当年审理该案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启动立案复查。与此同时,记者从该案的承办法官处获悉,复查的最新进展暂不方便透露。
一具女尸
1994年8月,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瞿鲁营村村民鲁某某向警方报案,他11岁的女儿鲁洁(化名)突然失踪了。而失踪的时间,刚好是他和妻子外出干活,女儿一人在家写字的时候。中午回家,他们不见女儿踪影,直至当晚七点,鲁洁仍未回家。
夫妻俩开始四处找寻。
1994年9月4日上午,邻村传来一个消息。在一天前,河东店镇红旗村二组村民在稻田内发现一具尸体。当时的尸检报告显示,根据衣着以及遗留在颅骨旁的长毛发,分析应为女性尸体。但由于尸体高度腐败,仅留尸骨,死亡原因尚无法明确。
家属辨认了尸骨和衣物,警方也在尸检报告中载明,经当地群众辨认,尸体几乎已经被认定就是鲁洁。警方开始排查“凶手”的范围和作案动机。独居在褒河河堤边上长滩林场草房内的男青年鲁天惠,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
当时,鲁天惠为独居,且草房距离尸体被发现处也不远,警方在其住所地面上的泥土、门框上以及鲁天惠的白衬衣上,均发现了可疑血迹。搜查中,警方还发现,鲁天惠的家中还存有多本淫秽书籍和写有女性名字的日记本。
1994年10月6日,汉中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份血痕检验鉴定书。鉴定书载明,鲁天惠家中的门框以及本人白色衬衣上的血迹为ON型,与女尸的毛发、骨骼血型相同。但对此,鲁天惠却有不同意见。
他认为,自己的血型为AMN型,且警方发现的那件白衬衣,是他很久都没有穿的旧衣服,已经很久没洗了,平时都是用来盖在被子上,防止灰尘进入。
而谈及独居原因,鲁天惠告诉记者,是因为和母亲在家庭琐事方面,闹得很不愉快,且平时经常在褒河边上筛砂子,才搬去了草房住,“我与她(鲁洁)家人、小孩从不来往,后面之所以招供,是因为被打得受不了了。”
同年10月15日,警方将鲁天惠正式刑拘。10月22日,鲁天惠被汉中公安汉台分局以故意杀人和强奸罪执行逮捕。然而,在该案一审开庭时,曾对警方作出有罪供述的他,却当庭翻供。
四次退回补充侦查
一份由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鲁天惠因强奸、杀人被刑事拘留,被羁押在汉中市汉台看守所。此后,鲁天惠因“奸淫幼女罪”“故意杀人罪”,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该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此后五年间,汉中中院曾四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案卷材料中四份退查函显示,法院曾要求补充调查鲁莉的死亡原因、白衬衣血迹如何形成、血迹提取过程、有无刑讯逼供、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和证实奸淫事实的证据等。
1998年11月24日,汉中中院第四次作出退查决定书,称“经多次退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较多,尚无法定案。对此,警方出具了多份《说明》。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强调,鲁天惠于1994年10月12日“在没有任何压力下”亲笔交待了诱骗鲁洁,并对其采取捂嘴、掐、压、砸致其死亡的犯罪经过,杀人后又移尸、拔稻谷、刨坑掩埋尸体的犯罪事实。
判决书中,这样阐明细节:1994年8月8日晚8时,鲁天惠骑自行车沿渠坎路往回家的方向走,行至高堰斗门时,见鲁洁独自一人行走,即以给鲁洁做饭吃、给水果糖等为由,将其诱骗到褒河本村林场。后将鲁洁带至河边一废抽水机房南侧一低洼地处,对其奸淫。
鲁天惠因怕罪行败露,捡了一块水泥块放在身边,左手紧紧捂着鲁洁嘴巴,右手掐住鲁洁脖子,用其右膝跪在鲁洁肚子上,用水泥块在鲁洁头前额猛砸,致其死亡。然后,再用塑料袋卷起尸体,脱下白衬衣卷成一团,下稻田约4米处,拔起七、八窝稻谷,手刨挖坑,用泥与水覆盖,将稻谷栽到尸体上,之后回家,带着粘有血迹的衬衣,血迹也擦在了门框上。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细节均为犯罪事实,且有被害人鲁洁的父亲鲁某某的报案、对被害人的衣着辨认,有公安机关对稻田内尸骨现场的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照片、血痕检验鉴定在案佐证,鲁天惠也有供述在卷可查,相关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于是,1999年5月31日,汉中中院一审宣判:鲁天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然而,该案一审首次开庭时,鲁天惠却当庭翻供,称有罪供述均是在办案人员授意下所作。他在后来的刑事申诉状中也阐明,自己曾遭遇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和诱供,“两副崭新的手铐在我手上铐了30天,取下的时候,我的手腕被勒出血槽,手铐被血污腐蚀得生锈。”
因不服一审判决,1999年6月,鲁天惠提出上诉,三个月后,也就是1999年9月17日,陕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他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三大疑点
就这样,鲁天惠在狱中,从壮年蹲到了老汉。25年后的今天,出狱之后的他,依然不断申诉,声称自己被判奸淫幼女罪和故意杀人罪,纯属冤枉。其代理律师邓学平告诉记者,鲁天恵没有实施原审判决所认定的犯罪行为:
第一,死者的身份无法确定,公安侦查人员只找到被害人一只拖鞋,不能确认尸骨就是鲁洁。
第二,除了申诉人鲁天恵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虚假口供,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鲁天恵就是杀人凶手。
第三,一个案子法院四次退回补充侦查,延宕五年后才一审判决,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如果是证据不足,为何不判决无罪?鲁天恵犯有两罪,没有任何减轻从轻情节,拒绝认罪悔罪,没有任何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没有出具谅解书,两级法院为何仅仅判决无期徒刑?如果鲁天恵确系凶手,又怎么可能在捡回一条命后还持续二十多年不断喊冤?
邓学平称,该案中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鲁洁曾被性侵犯。并且,他认为,鲁天恵将血水倒在地上、将衬衣留着,在门框上摸血迹不符合犯罪心理。
而在一审判决中,认定鲁天惠购买黄色淫秽书刊,毒害自己、心生邪念,奸淫幼女的理由也过于牵强。当时,鲁天惠30岁且未婚,作为成年男性有正当生理需求实属正常,“黄色书籍就能证明存在强奸吗?不能!”
两道疤痕
记者注意到,鲁天惠对警方作出的9份笔录中,有2份无罪供述,7份有罪供述。在这7份有罪供述中,对于被害人的着装、其本人着装、作案工具、杀人过程、抛尸工具的拿取时间等情节,都存在前后矛盾。
比如,鲁天惠称,案发当晚是8月8日,立秋,有月亮,他看见寡女右额部流血,是红的,但后来白衬衣上的血迹并不符合浸染形成,也不符合水洗后的特征。
他在2004年7月1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份《1994年10月入看守所后同监舍人员名录》,表示同监舍人员(8人)能够证明当年自己遭受刑讯逼供后的身体伤情状况,比如小腿上两道深红色有如烙印般的疤痕,鲁天惠称,这是被侦查人员皮鞋踢伤后,伤口感染所致。
而在裁判文书网上,记者留意到两份由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鲁天惠减刑刑事裁定书。一份是在2015年3月20日,罪犯鲁天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一份是在2017年9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9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与此同时,记者从鲁天惠的弟弟鲁强(化名)口中得知,出狱后哥哥鲁天惠仍然在不断申诉,哪怕现在腿脚不便,也依然想还一个公道,“当年的情况我不清楚,我母亲和他分开住,哥哥那时做着一些零工,我在外地,他被关在看守所大概很久之后我们才知道消息。”
如今,鲁天惠待在医院,他也不清楚,“强奸犯”的罪名还要背负多久?对于这个年满56岁的老汉来说,20多年的事情,依旧历历在目,有时莫名想起,有时想刻意忘记。
(【封面新闻】 记者 宋潇 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