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被拘大半年,华为应当主动回应舆论关切
2019-12-02
网易之后,华为也摊上事了。不过与网易相比,华为的这件事要大很多很多。网易最多是涉嫌劳动违法或者对待员工不人道,而华为有关人员动用公权机关将前员工刑拘251天的行为,严重者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综合媒体报道,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的:李洪元在华为工作12年后,打算续签合同被华为拒绝。双方协商确定由华为给李洪元补发33万余元离职补偿,后华为通过私人账户向李转款30万余元。几个月后,李洪元又向法院起诉华为,索要年终奖总共20余万。不久,李洪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先后被刑事拘留和逮捕。但在被羁押251天之后,李洪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在离职之前,李洪元曾举报其所在的部门业务造假。
李洪元是否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敲诈勒索的典型结构是: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的行为——相对方产生心理恐惧——相对方基于恐惧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相对方遭受财产侵害。也即,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核心关键只有两个:一是获取的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二是是否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获取的财物。
李洪元索要的款项包括离职补偿金和年终奖金两部分,其中年终奖金是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请求,手段合法,请求是否成立由法院判决,不存在敲诈勒索的问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的,只剩下这笔30万余元的离职补偿金。而要判断这笔款项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只需要看:李洪元索要30万余元的离职补偿金有无法律依据以及华为支付相应的款项是否是基于李洪元的威胁、恐吓所导致的心理恐惧。
先来看索要离职补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这个问题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包括李洪元是否有权索要离职补偿金和李洪元有权拿到多少金额的离职补偿金。一般而言,只要李洪元有权索要离职补偿金,且其实际索要的金额不是高的特别离谱,那么李洪元就不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员工有权和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洪元提出续签合同被华为拒绝,是华为首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华为此时有法定义务向李洪元支付经济补偿。至于补偿多少,虽有法定标准,但也允许双方自行协商。就算华为支付的金额比法定标准多一点,但考虑到由此节省的协商甚至诉讼成本,对于一个巨无霸企业来说,多出来的这点钱未必就是损失。
因此,结合李洪元的实际年薪和30万元的补偿标准,很难说李洪元拿到这笔款项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仅凭这一点,李洪元的行为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定要件。
再来看华为支付款项是否是基于心理恐惧。敲诈勒索在刑法上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如果没有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主动查处。因此可想而知,华为有关人员在报案的时候很可能会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是如何被威胁、恐吓以及自己是如何在恐惧心理支配下不得已向李洪元汇款的。但问题是,华为是否是因为被敲诈而汇款,不能只看华为方面怎么说,还要看李洪元怎么说。遗憾的是,如果不是李洪元及时提供了协商录音,还原了真实的协商过程,那么办案单位很可能会根据华为方面的口供认定李洪元实施了威胁或恐吓。
索取离职补偿金具有法律依据,转款金额是基于双方协商确定,李洪元怎么会突然身陷牢狱之灾呢?李洪元曾经举报所在的部门业务造假或许能为人们提供些许线索。李洪元向媒体透露,其所在的逆变器业务,是一个通过政府补贴而存在的行业。该部门存在长期的业务造假,甚至存在公司大量资金被占用的情况。如果李洪元所言属实,那么公司有关人员可能会涉嫌诈骗、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司法机关真正应当查处的不是李洪元,相反应当是那些骗取、侵吞、挥霍国有资产的人。并且,如果当时有人以故意捏造的事实对李洪元进行举报,那么司法机关不应当仅对李洪元一放了之,还应当对诬告陷害李洪元的人进行依法查处。
李洪元向媒体透露,警方抓捕他的理由先后有职务侵占、泄露商业秘密和敲诈勒索。如果这个说法属实,足可想见华为在当地强大的司法动员能力。不过,法律乃国家公器,司法绝不可任人驱使。华为在很多领域掌握着世界领先的技术,被很多国人引以为傲。但从李洪元事件来看,华为也是众多市场主体中的普通一员,在追逐利润和对待员工方面跟其他公司并无二致。既然华为也可能犯错,也可能干坏事,那么对华为就不能一味护短甚至神化,相反公众对华为更应当睁大眼睛、促其更好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