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律师就山东招远法院给公安开具罚单事件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
2019-12-06
因为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山东招远人民法院给山东荣成公安局开了10万元罚单。12月6日,招远法院回应北京青年报称“正在调查”。
北青报记者获得的(2019)鲁0685司惩5号《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决定书》显示:招远法院在审理(2019)鲁0685民初4015号原告温航海与被告王瑞莲、李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主张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李瑞东曾向荣成市公安局报警称,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受胁迫所致。为此,法院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岩持调查令去公安局复印当时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于2019年12月20日前交纳。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4日。
12月6日,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山东荣成公安局宣传科,工作人员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婉拒了采访。
招远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这个是业务口对案件采取的措施,两级法院正在调查、落实,有结果我们会作出正面回应。”
北青报记者也多次拨打当事律师电话,但截至发稿一直为无人接听状态。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对不配合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法院开出罚单这并不是首例。2018年11月16日,山东省委机关报大众日报在其网站刊播了一则消息称: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配合律师持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这是泰安首次对无视律师调查令者开出罚单。被处罚单位已按期缴纳罚款,并向法院提供了案件相关证据。
延伸
认知有误区 律师调查令频频被“怼”
律师调查令是由法院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依当事人的申请,授权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前往有关部门调查涉案当事人银行账号、档案材料等与案件相关信息的一种令状。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在法律实践中,律师持调查令调取证据时常会遭受“冷遇”。今年七月,江苏省扬州一位律师拿着法院开的调查令,到一家银行调取银行流水,不料却被“怼”了回去——银行不认调查令的法律效力,直接拒绝了律师的请求。
王永强律师是广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成员,其参与了广州律协律师调查令法律法规收集工作,他告诉北青报记者律师调查令是个新东西,尽管有很多需要完善的,但是接受调查的单位配合律师工作,是对司法权的尊重。
王律师表示自己上周去婚姻登记机关调查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在已出示《律师执业证》原件的情况下,前台接待仍然要求其提供《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把《律师调查令》等同于法院发出的《补充材料通知》。
尊重司法权威应从尊重法院调查取证权开始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表示,律师拿着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取证,对破解律师取证难问题,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司法效率有着重要作用。不过在实践中,律师调查令的被拒绝率较高。律师调查令仍面临强制力不足、配合度不高等尴尬问题,异地执行律师调查令更是困难重重。
具体到山东招远的案件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有义务接收律师调查令并配合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涉案公安局拒不配合的行为已经构成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并处罚款。对涉案单位的负责人可以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尊重司法权威,应当从尊重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开始。在有些国家,抗拒法院调查令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藐视法庭罪。在我们国家,这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有权处以罚款甚至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司法拘留。同时,处罚之后,公安机关的配合义务仍未解除,仍需配合律师收集证据。
(【北京青年报】 记者 朱健勇 原文链接)